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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禁代言醫療廣告 名嘴網紅卻不受此限

上報快訊 2016年09月30日 15:43:00
日前藝人代言醫療產品誇大不實遭罰,衛生福利部27日祭出新規定,藝人不得出現於醫療宣傳廣告中,違者最重將罰新台幣25萬元。(翻攝自TVBS新聞台)

日前藝人代言醫療產品誇大不實遭罰,衛生福利部27日祭出新規定,藝人不得出現於醫療宣傳廣告中,違者最重將罰新台幣25萬元。(翻攝自TVBS新聞台)

許多醫療廣告誇大不實、過於氾濫,衛生福利部27日祭出新規定,即日起醫療廣告宣傳中「國內首例」、「一勞永逸」等誇張用語一律禁用,此外,藝人影像或術前、術後比對照也不得出現,違者最重將罰新台幣25萬元。

 

衛福部指出過去的《醫療法》第86條僅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經專家討論後,決議新增3種禁用宣傳方式,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等行為,新規定27日公告實施。

 

以往業者愛用的吸睛用語如「國內首例」、「最優」等排名式的聳動用語,以及「完全根治」、「永不復發」、「一勞永逸」等誇大醫療效能用語,未來不准用;另也不得標榜有助性功能、可治療成癮藥物廣告,如以文章呈現的廣告,一定要完整揭示適應症、禁忌症或副作用等醫療風險。

 

衛生單位即日起將加強稽查,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坊間有不少醫療院所、尤其是醫美診所,都會張貼、刊登藝人影像,近日即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做起,包括捷運站、高鐵站的燈箱等,或街頭的大型看板,或車體廣告等,若經查核、認定觸法,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藝人」相關定義和名嘴、網路紅人是否也在規範範圍內?石崇良說明,僅有在經濟部職業登記為「藝人」者才需配合此規定。至於藝人若上談話性節目,宣傳自己接受過相關治療後有改善,他說,只要沒有「指名道姓」、點出在哪家院所治療,可視為經驗分享,不屬宣傳,不受新規定所限。(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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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衛福部 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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