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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高等法院的「瓜田李下」

黃錦嵐 2018年10月19日 00:00:00
高院法官江翠萍承審南開科技大學前校長陳猷龍被訴貪污收賄案引發不小爭議。(資料照片)

高院法官江翠萍承審南開科技大學前校長陳猷龍被訴貪污收賄案引發不小爭議。(資料照片)

今年3月初,司法院職務法庭審判長林文舟不避嫌輕判昔日同庭同事陳鴻斌性騷擾案,遭輿論撻伐「官官相護」包庇事件,激起軒然大波,迄今記憶猶新之際,近日一封匿名檢舉函悄悄的在高院、最高法院散發,箭頭直指高院法官江翠萍承審南開科技大學前校長陳猷龍被訴貪污收賄案,「不知避嫌」、「包庇同事之夫陳猷龍」、「無法無天」,又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投下一顆不小的震撼彈。

 

陳猷龍曾任輔大法律系主任、法研所所長、教務長,司法官訓練所講座,考試院司法官律師考試典試委員、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兼副執行長,又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主任仲裁人,加上他與高院法官吳麗英(輔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相差18歲的師生婚姻,可說是與司法界淵源極深的知名民商法學者。因此,自102年5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准羈押陳猷龍之日起,本案即備受矚目,從新北地院分案到「是否有必要戴腳鐐?」、「是否要羈押?」、「是否應論罪?」,都出現流言與爭議,這封指控高院法官江翠萍「官官相護」枉法裁判包庇的匿名檢舉函,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匿名檢舉函,司法界司空見慣,有的空言謾罵,收函者一般都視為「黑函」,瞄一下就丟了;有的言之鑿鑿,指控論據具體明確,可驗證虛實,顯然是出自司法圈「內行人」之手,不論其目的是為了人事傾軋、黨同伐異,或是懲奸罰惡、替天行道,均不可等閒視之,本件檢舉函即屬後者。

 

必須考慮「瓜田李下」

 

筆者對於「江翠萍法官是否枉法裁判包庇陳猷龍?」、「陳猷龍是否應論罪?」之類事涉審判核心問題,因案經高院審判長孫惠琳(受命法官江翠萍)於今年4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後,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審判中,不便置喙,不過,就「江翠萍不知避嫌」一節,筆者支持檢舉函的質疑,筆者認為:江翠萍法官即便沒有「枉法裁判」的官官相護包庇弊情,難道就不須考慮「瓜田李下」避嫌?

 

據檢舉函揭發,江翠萍與吳麗英,都是在105年7月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由士林地院再次調任高院法官,調任前,兩人均同在士林地院刑4庭,江是審判長,吳是庭員,兩人共事期間至少兩年,共同具名作成的裁判至少200件以上,兩人顯屬曾經同庭負責審判的「舊交」、「熟識」。

 

以上檢舉內容,經筆者檢閱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證屬實。

 

檢舉函進而痛批江翠萍以「如此極盡荒唐離譜不合經驗法則的無罪理由,明顯是為了要幫吳麗英的老公陳猷龍開脫。如果拿跟重判廠商簡培城及另一名仲裁人詹世鴻有罪的論證理由相比之下,要不是江翠萍事先有接受吳麗英請託,為了包庇陳猷龍,實在很難令人相信,重判廠商簡培城及另一名仲裁人詹世鴻有罪的嚴格理由,跟輕縱陳猷龍無罪的荒謬理由,竟會出自同一位法官之手!」

 

檢舉函最後質問江翠萍:「明明知道有特定交誼關係卻佯裝不識,刻意不迴避審理,為了放水包庇而不惜曲解割裂證據,對得起自己良心嗎?」,並向最高法院承審陳猷龍案的合議庭法官喊話:「懇請各位長官務必詳加審視該案卷證,明察秋毫,以期懲奸罰惡,揭發司法的黑暗面。」。

 

由以上檢舉內容觀之,其檢舉目的在於:「希望最高法院撤銷高院的陳猷龍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昭然若揭。只是,所謂「曲解割裂證據」、「輕縱陳猷龍無罪的荒謬理由」,均涉及審判核心事項,是否如此?均有賴最高法院審判才能確認,姑且不論。

 

檢察官能否找到上訴理由是關鍵

 

首先,筆者擬就陳猷龍一、二審均獲判無罪適用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部分,提出一點看法。

 

依速審法第9條規定,陳猷龍一、二審均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受極嚴格法律要件限制,實務上,100件上訴案難得有一、二件發回更審,與一般上訴最高法院案件不同,誠屬「高難度的不可能任務」。因此,最高法院能否撤銷發回更審陳猷龍案?檢察官能否找到適切的上訴理由,是其關鍵。

 

南開科技大學前校長陳猷龍。(圖片摘自台北大學網站)

 

同樣都是一、二審判無罪案例,但是,陳猷龍案與9月中旬筆者評述的王令麟案相比,除了兩案審判長都是孫惠琳,引人側目之外,還是略有不同。王令麟案是高院更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其判決有違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785號判例─「第三審發回理由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判斷,在第二審法院固應受其拘束…」─之虞,檢察官若檢具此一判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即大有可能撤銷高院更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至於陳猷龍案,只是第一次上訴最高法院,並非更審案件,能否引用前述判例為上訴理由,恐怕有爭議。這也是筆者之所以認為:「檢察官能否找到適切的上訴理由,是其關鍵。」的主要原因。

 

其次,是「江翠萍法官是否應避嫌?」問題。純依法論法,江翠萍法官承審同事丈夫的案件,並不屬於法定應迴避事由,因此,從形式上看,並無依法應迴避卻未迴避的違法審判問題。

 

若與林文舟不知迴避陳鴻斌性騷擾案相比,兩案情況也稍有不同,畢竟「法官與被告」曾是多年同庭同事,與「法官與被告之妻」曾是多年同庭同事,其間差異是顯而易見的,不可輕率等同視之。

 

因此,檢舉函中所謂:「要不是江翠萍事先有接受吳麗英請託,為了包庇陳猷龍,實在很難令人相信…」,平心而論,還是依常情揣測成份居多,吳麗英究竟有沒有向江翠萍請託?是否確有官官相護的枉法裁判包庇弊情?畢竟事涉瀆職刑責,仍須依真憑實據嚴格證明,不能僅依常情揣測臆斷。

 

要指控江翠萍法官包庇同事吳麗英之夫陳猷龍,固然須要嚴格證據證明,且不易證明,不過,若要證明江翠萍明明知悉陳猷龍之妻就是吳麗英,卻佯裝不識,刻意不迴避審理,則無須嚴格證明,只須檢具相當理由說明即可,且不難證明。

 

江翠萍何時知悉吳麗英與陳猷龍的夫妻關係?目前尚難確認,不過,從2人的司法經歷卻可以看出一點端倪,據筆者查悉:江、吳都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6期結業,江年長吳5歲。在100年9月以前,吳麗英任職台北地院,江翠萍任職土林地院及調司法院辦事,並未在同院同事。100年9月以後,兩人同時調高院辦事(3專生),但未同庭。103年9月,兩人又同时調派士林地院,江任審判長,吳任庭員。105年9月,兩人再度調升高院分屬不同庭法官迄今。

 

從以上資料觀察,可得確認的是:江翠萍與吳麗英是法訓所同學,是早就熟識的,而且,吳麗英結訓時才27歲,她與陳猷龍結婚時,依司法界的經驗法則,除非2人毫無同學情誼,否則,同期同學都會到賀,江翠萍有可能不認識陳猷龍是吳麗英之夫嗎?還有,在士林地院同庭期間,陳猷龍案正在新北地院審判,吳麗英在公私兩忙之際,難道都不曾商請老同學江翠萍騰挪開庭或評議時間?不曾私下與老同學研究一下陳猷龍的案情?

 

很難推說毫無所悉

 

退萬步言,即使江、吳沒有前述淵源,至遲在102年5月24日,新北地院裁准羈押陳猷龍之日起,陳猷龍與吳麗英的師生婚姻,在司法界已是眾所周知,加上各大媒體長篇累牘的追蹤大幅報導陳猷龍案偵審訊息,媒體也報導:「陳猷龍之妻、高院(調辦事)法官吳麗英也要求檢方不得發布訊息…」,江翠萍法官能推說她對吳麗英與陳猷龍的夫妻關係毫無所悉嗎?

 

當然,對江翠萍法官而言,她或可辯解:她雖然知悉陳猷龍是同學兼同事吳麗英之夫,但是她依法秉公審判,「我心如秤」,並無官官相護、枉法裁判包庇弊情。

 

可是,筆者質疑的是:人民對於法官審判的要求,並不僅止於「合法」或「不違法」而已,還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更期待「妥適」,法官的自律標準與自我期許,也應如此。江翠萍是否有「枉法裁判」的官官相護包庇弊情?尚屬「待證事項」,既不是檢舉函說了算,也不是江翠萍自道「我心如秤」自我感覺良好就可以。

 

因此,即使江翠萍法官不迴避審判不算違法,但是,「社會觀感不好!」,卻是至為顯然,面對輿論的「合理懷疑」與「道德期許」,她難道就完全不須考慮一下「瓜田李下」避嫌?

 

總而言之,檢舉函指控江翠萍法官「為了放水包庇而不惜曲解割裂證據」,固然檢具事證簡略而尚屬「待證事項」,但是,要求最高法院「務必詳加審視該案卷證」,卻是正當合理的「促請注意」要求,最高法院承審本案的法官,恐怕不能視這封檢舉函為無的放矢的「黑函」,瞄一下就丟了。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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