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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記錯車牌害她含冤纏訟10年 張月英爭取國賠仍敗訴

王怡蓁 2018年10月17日 17:15:00
張月英11年前因警方記錯車牌被列為撞倒老婦的嫌犯,2017年高院認定肇事車牌有誤,因此宣判張無罪。張另提國家賠償,要求北市警局賠償227萬逾元,今(17日)遭高院駁回聲請。(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張月英11年前因警方記錯車牌被列為撞倒老婦的嫌犯,2017年高院認定肇事車牌有誤,因此宣判張無罪。張另提國家賠償,要求北市警局賠償227萬逾元,今(17日)遭高院駁回聲請。(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07年,一名老婦在斑馬線上遭機車撞倒,張月英被警方列為嫌犯,經過10年訴訟,2017年,高院認定肇事車牌有誤,並非張月英的車牌號碼,因此宣判張無罪。張另提國家賠償,一二審都遭駁回,她聲請再審,認為十年青春難以彌補,要求北市警局賠償227萬逾元,今(17日)遭高院駁回聲請。

 

十一年前,老婦人遭撞後,該機車騎士逃逸,路人報案後,警方記錄下「DNX」開頭車牌,並追查到張月英,但張指當時她在市場做生意,其他攤販也出庭作證張每周三會在市場擺攤。

 

判決指出,法院調查張月英的通聯紀錄,發現她每周三的通話地點有時在永和,有時在中和,因此攤商的證詞不能採用。因此張月英遭判過失傷害罪,拘役50天,以及肇事逃逸罪,有期徒刑6月,皆可易科罰金。

 

2016年,張月英在調查中發現新證據,通聯紀錄曾指出案發前一個小時,張在永和攤販處曾撥出電話,但員警卻未將證據提交,因此張提起第七次再審。法院也發現,因兩處基地台位置重疊,所以當張在攤位上使用電話時,有可能會產生有時在中和、有時在永和的情況。調查中,更發現當初路人撥打電話報案的紀錄單上,記載著「DMX」,而非「DNX」;且目擊證人說車子顏色是黃、白色,但她的車子是紅色。2017年,法院宣判張月英無罪。

 

十年來,張月英自學法律打官司,無罪確定後,獲賠刑事補償金54萬餘元。她另案聲請國賠277萬餘元,張月英主張,因事件發生後,有醫療、律師以及減少勞動能力無法工作的損害,但今高院認為,本案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而張已獲得補償,且無法證明她所受的損害高於形式補償金,因此判張敗訴,但仍可上訴。

 

張月英與協助團體重返市場進行調查。(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關鍵字: 車牌 張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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