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悠瑪205死傷究責】司機員認「關閉ATP」 忙與調度員通話未再打開

上報快訊 2018年10月23日 11:50:00
尤姓駕駛已於大溪站關閉ATP後,卻未再依規定開啟,且未控制速度,導致普悠瑪超速釀禍。(攝影:張文玠)

尤姓駕駛已於大溪站關閉ATP後,卻未再依規定開啟,且未控制速度,導致普悠瑪超速釀禍。(攝影:張文玠)

台鐵21日發生翻車意外造成多起傷亡,檢方偵訊時,司機員尤振仲供稱關閉ATP自動防護系統,22日深夜檢方針對此案,向地院聲請羈押尤。23日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此案因被告「未再開啟ATP」與「未因應舉措」導致超速過彎,確實有業務過失,然無串證之虞,僅判定50萬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

 

尤姓駕駛員經偵訊,一夜之間轉被告,審判長黃永勝指出駕駛員在偵訊過程中,向檢方坦承主動「關閉ATP」。他供稱,因發現動力不足,故為適時提高列車速度,便於大溪站附近關閉ATP,而後便忙於與調度員通話,再也沒將ATP打開。

 

事實上,檢方也指稱,尤姓駕駛員也未符速限,加速至140公里時速高速,致使處軌翻覆,認定被告涉刑法第274條第二項過死罪嫌等事實,及避免逃避追訴、避免串供聲請羈押。

 

宜蘭地方法院23日上午指出,合議庭訊問被告後,認定尤姓被告確實有業務疏失,「被告自承因列車動力問題,行至大溪站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原依規定ATP必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惟因其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 ATP 打開」,認定尤姓駕駛員確有業務過失。

 

院方指出,對於時速方面,尤振仲的說法是,列車從瑞芳站開始,動力就出現異常,且車上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不符合,就未再查看時速表,逕拉刻度控制車速,但刻度仍產生降速及提速狀況,顯示不能從刻度作為車速依據,他依照平時觀速訓練,將刻度綜拉至82、83公里。

 

不過,依行車紀錄器顯示,事故前4點45分許,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46分達到120公里時速,47分達到140公里,48分時為140公里,隨後出軌翻覆。

 

院方指出,列車從羅東離站後,列車離站羅東後時速漸升,而被告「既關閉ATP,失自動偵測、煞車之輔助」,應即早因應舉措,卻未注意前方大彎道,急煞導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其有過失嫌疑重大應堪採認。

 

但院方也表示,被告另一證詞曾稱「要求暫避停頭城站檢查一節」,與兩證人頭城站林姓站長與謝姓列車長證述中「乘客因誤乘要求停車」不符,檢察官據此認定被告有勾串之虞。但合議庭認為,司機為與乘客未接觸乃常理,且調查皆結證在案可查,「應無串證之虞。」

 

院方也提到,檢方稱逾200名乘客待接受調查,但乘客並非尤姓被告友人,無串供可能;此外尤男為鐵路局運轉副主任,有固定住所、本件憾事尚有鐵路局及其他保險公司可擔負賠償。因此認定尤男雖涉過失重嫌,但並無羈押必要,因此以50萬元具保,並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

 

尤振仲23日羈押庭後交保,隨後驅車回聖母醫院持續觀察治療。(尤姓司機員遭法院裁50萬具保

 

【延伸閱讀】

●【普悠瑪18死】司機員尤振仲一度拒請律師 清晨交保回院治療

●【普悠瑪關鍵2簡訊曝光】司機員53分鐘兩次回報故障 「到花蓮再換車」​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