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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小孩和相愛都不能作婚姻制度的基礎

邱子安 2018年11月13日 00:00:00
如果有人言之鑿鑿的說婚姻的基礎是「小孩」、「相愛」,那大概都有所偏執。(攝影:陳品佑)

如果有人言之鑿鑿的說婚姻的基礎是「小孩」、「相愛」,那大概都有所偏執。(攝影:陳品佑)

人類社會很少創造比婚姻(或著說婚姻家庭)還複雜的制度,究竟婚姻制度是為了甚麼,很難有單一的說法。比方刑罰制度是為了對抗嚴重的反社會行為、釋憲制度是為了維護人權、教育制度是為了養成有基本知識的國民,經過適當的概念抽象化,很多制度都可以找到單一的基礎(或說目的、功能),但是婚姻制度就是沒辦法。

 

同婚釋憲已經否定小孩是婚姻制度的基礎

 

繁衍養育後代是很多人主張婚姻制度的基礎,民法有「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對方可以請求離婚的規定;民法親屬編的制度演變,基本上是從父系大家族、夫妻間家庭自治走向子女最佳利益;況且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與第712號解釋均認為憲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繁衍養育子女的功能。當代人未必認為結伴終生是人生必然選擇,不少人步入婚姻的真正理由,常在於給予親生子女一個公認健全的教養環境。

 

然而,如果子女真的是婚姻的基礎,不免要面對這個近來被提過很多次的質疑──就是那些沒有子女的婚姻,是不是要被國家取締?根本不可能有子女的國民(例如高齡成婚或有不孕症)或不適合養育子女(如過於貧窮、服刑或心理素質問題),能有結婚資格嗎?

 

倘此說為真,現行婚姻制度勢必大幅刪修,何況這也有違流行的社會文化。或許更重要的是,同婚釋憲指出:「…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將過去認為憲法上婚姻制度的功能中,繁衍養育後代這一項從憲法上剔除,因此台灣制度的現狀是,「繁衍後代」是立法者的選擇,可以視作婚姻制度的選購配備,而非標準配備。

 

「相愛」不能當作要求公共資源支持婚姻制度的基礎

 

既然子女不是婚姻制度的基礎,很多人就想到了「相愛是人權」,然而這個聽起來動人的訴求,若作為支撐國家制度的基礎,細思後將發現更不可行。

 

愛,通常被認作是珍貴的好東西,確實,愛能讓人分享、付出、學習,但愛也會讓人忌妒、比較、執著,不同心理學流派對於愛發生時心理活動的說法,簡直可以讓人懷疑世界上有平行宇宙,其他的社會科學更是寧願用「親密關係」稱之。在愛裡的人通常認為自己是對的,甚至懷疑別人為什麼不支持他,如果所愛之人不愛他,就覺得好痛苦,更希望全天下的人哪怕是生活中的人或是陌生人,通通都祝福、成全他。

 

愛是全天下最主觀、最情緒的東西,當事人愛得死去活來,一旁的路人可能完全不能分享水有多暖、湯有多辣。

 

偏偏當我們講婚姻制度時,主張的就絕不僅是相愛者之間的事情,還要許多世人甚至公共資源都認同、挹注。舉一個例說,我們可主張居住自由,來阻止國家把人民從自己的房子趕出去,但如果要用居住自由要求國家給一棟房子,甚至是不相干的其他人民給一棟房子,恐怕就要再有許多條件配合了。然而,當我們主張有婚姻的權利時,公共資源的配合是不可或缺的,而絕不是只限定在相愛者之間。

 

公共資源的支持 是婚姻意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愛的幾個人去登記,戶籍官員不能說:「別人結婚,干我屁事」;告訴稅捐稽徵處我們是相愛的一對,稅務機關也不能說:「愛他的事你不是我,你們已經是成年人了,要為各自的生活負責,憑甚麼要啥共同生活扣除額」;去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官員也不能答:「為什麼你們相愛我就要把你們當同一戶,我哪裡知道平常你們有沒有互相照顧!」

 

為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奔喪而跟老闆請假,老闆更不能答:「我跟我的另一半也很相愛,不過我不愛你的另一半,你請假的那一天我們要去巴黎玩,你得留下來工作」;甚至當婚姻不睦,考慮離婚時,家事法庭的法官可能還得耐心思考調解和談的可能性,給予諮商資源;感情變質,產生家暴時,警察和助人工作者也不能說:「哈哈哈看吧,當初愛得死去活來,還不是說變就變,現在知道厲害了吧」,而是要給予保護和輔導。

 

公共的制度和資源給予婚姻當事人哪些支持,雖然隨流行理念與通行政策有著項目上的不同,但是給予公共支持一直是包含在婚姻本身意涵之內的。而要證成這些公共支持,「相愛」是最靠不住的基礎,相愛者要別人贊同,是霸道,也是對選擇兩人終生結伴以外生活型態者的歧視與資源剝奪。要證成這些公共支持,需要的是對不同生活型態的人來說,都講得通的道裡。所以同婚釋憲雖然屢屢強調親密、永久、排他的二人結合,但只是描述這種關係的外在形式,對當事人內在動機如何,法律不過問。

 

繞了這麼大一圈,本文不會告訴讀者婚姻的基礎是什麼,實際上,我不認為有那樣的東西,如果有人言之鑿鑿的說是「小孩」、「相愛」,那大概都有所偏執。

 

從台灣婚姻法制史的演變來看,漢人父系大家族、基督宗教的一夫一妻倫理、男女平等的價值、最佳兒童利益、頌揚忠貞貶抑多伴的流行理念、浪漫愛情人生歸宿的寄託…都發揮過不小的影響力;但是在台灣這個多個外來政權統治、殖民過,沒有單一強大傳統的社會來說,也沒有任何一個理念扮演過主導性的角色,強勢主控婚姻制度的全盤發展。

 

社會公開討論婚姻內涵 是民主之福

 

如果要站在我們的土地、腳跟下來硬說什麼婚姻制度的根源、基礎,真正的答案大概只能是「民主政治」;就跟所有的國家制度一樣,婚姻制度的基礎就是有一個健全成熟的民主制度,來決定每一個當下社會認為最適合的規範。

 

在這個公投議題導致社會激烈對立的當下,我們其實應該多慶幸,婚姻這個在許多文化被視為禁忌圖騰的話題,多少大齡女子即使有經濟和獨立思考生活能力還是焦慮「嫁不出去」,多少婚配市場上條件不佳的男子即使仲介跨國婚姻也要跟一個徹底的陌生人共組家庭,但是朋友們,這一個文化禁忌在民主制度的競爭下,已經可以被開誠佈公地討論,可以被一個一個部分拆解、分析,成為爭執的對象,這難道不是我們社會民主極端成熟的象徵嗎?這難道不是人生為人可以為自己命運作決定,而不必把自己硬塞進群體、家、國的展現嗎?

 

時間會告訴我們這次做對了沒

 

然而在這個做自己生命主人的時刻,卻也伴隨者令人憂心的現象,議題雙方用不堪的言詞辱罵對方,徹底地希望對方閉嘴、從這個世界上消失,並且認為若自己的主張沒有貫徹,將會是不幸的開端。但朋友們,不會,無論這一次的民主試誤結果如何,台灣不會道德墮落到世界末日,也不會變成蠻荒落後的原始社會,詛咒我們心愛、養育且提供民主自由空氣的台灣是不必要的。

 

最後,時間會告訴我們,我們這一次的決定是否正確;也希望時間會告訴我們,我們都有盲點,但也會有貢獻,而我們的對手或鄰人亦然。

 

※作者為男同性戀,淡大公共行政學系畢業、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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