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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國史館整併有法律疑義

王瀚興 2018年11月15日 00:00:00
總統府擬將國史館、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檔案管理局業務整併;並稱說業務先進行整併,之後再修組織法。(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總統府擬將國史館、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檔案管理局業務整併;並稱說業務先進行整併,之後再修組織法。(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日前風聞總統府欲將國史館、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檔案管理局業務整併;並稱說業務先進行整併,之後再修組織法,筆者以為法律上恐有先斬後奏的疑慮,在歷史進程與其他面向上亦未見妥當,試申述之。

 

首查,《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與第4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等語,定有明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依前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系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的鬆綁,法律僅須為「準則性規定」,但組織仍需法律定之,惟配合業務與政策為修法。是以,總統府所認為的先行調整業務,而無須修法的的說詞,恐有違法違憲疑義,此其一。

 

次查,《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與第5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等語,定有明文。《國史館組織條例第2條第5款與第6款》:「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掌理下列事項:……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等語,定有明文。《國史館組織條例第13條》:「本館為辦理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等語,定有明文。承前,綜合前開條例意旨,「寫史」與「調取檔案」為國史館的法定管轄與職權,依行政程序法,必依法律才能變更管轄。是以,總統府所稱:先業務調整,後法律修正,「先上車後補票」的便宜行事,亦 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條的「法定管轄原則」,此其二。

 

又查,梁元帝蕭繹《金樓子》曾引王充所言:「通一經為儒生,傳古今為通人,上書言是為丈人,精思維文連篇乃鴻儒;劉向與揚雄算鴻儒;儒生昇通人,通人昇丈人,丈人昇鴻儒」等語。舉例:一堆磚塊,需人加工,工匠成牆垣,大師鑄傑作。承前,孫逸仙博士學貫中西,乃儒生與通才,上書言事,更為丈人,寫國家思想更為鴻儒,但未聞大英圖書館「管理員」成為思想大師!檔案管理固然重要,然沒有大師,磚頭永遠都是磚頭!是以,今總統府空言業務重疊,國史館應裁撤,乃捨本逐末之議,檔案管理乃為國史館編纂所需,卻要其併入圖書館類型的檔案局,不是屈就了國史館高才,更恐葬送未來的史學大師?此其三。

 

末查,國史館與國史館轄下的台灣文獻館,皆屬於總統府編制。總統府地理位置,右為司法大廈,左為台灣銀行,既有正義,又有財源,象徵元首的崇高與力量。國史館搬遷至總統府後,承襲史官記君王一言一舉之美意,不虛美,不引惡,能使元首知所警惕,更能留下好榜樣,供後人欽佩,乃畫龍點睛之配置。大陸觀光客來國史館販賣部,皆樂於購置中華民國歷史圖書,購回大陸細細思索,再加上蔣委員長、經國先生、李登輝先生、陳水扁先生、馬英九先生、蔡英文女士等人的總統與副總統文物館,宣友邦之堅貞,攝強鄰之覬覦,乃是兩岸交流與正確認識歷史的橋樑。試想:今若貿然裁撤國史館,既失元首尊榮,亦難對陸方宣我正統與民主自由之果實,豈非捉小放大?此其四。凡此四者,國史館皆不應貿然在未修法,與廣泛研討的情況下,躲避國會與廣大民眾監督,先斬後奏,率爾整併業務。

 

綜上所述,官修國史,乃中華文化的傳承,「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讓多少人為之動容墮淚?宋徽宗與唐玄宗曾標新立異,將史記列傳首篇的伯夷叔齊改為老莊,專事無聊之舉,徒令國事凋敝,今政府對國史如此熱衷,可別不小心走入歷史啊!

 

※作者為律師

關鍵字: 國史館 整併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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