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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趙曉音的假友善同婚專法-優惠還是歧視

潘寬 2018年11月18日 00:02:00
廢除兒少性交罪並非平權團體的主張,只是多年前同志遊行時某各別團體的標語,完全沒有在修法排程之中,但被反同團體無限放大,用以攻擊同志。(本報資料照片)

廢除兒少性交罪並非平權團體的主張,只是多年前同志遊行時某各別團體的標語,完全沒有在修法排程之中,但被反同團體無限放大,用以攻擊同志。(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公視有話好說節目邀請反同牧師趙曉音以及挺同的陳思豪牧師同台辯論,辯論中趙曉音首度提出同婚專法;對於她認為「優惠」的同婚專法,我們可以來好好檢視,以便做決定是否認同同婚使用專法的第十第十二號公投,或是對同婚修民法的第十四號公投投下同意。

 

根據HACKMD網站的逐字稿整理,可以看出趙曉音欲提出的同婚專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簡易離婚:趙曉音表示同婚沒有小孩,所以比較不穩固,因此所提出的專法中有較簡單的離婚程序,「只要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以離婚」、「不用訴訟」。

 

很明顯趙曉音的認知跟事實有很大的出入,各式新聞中離婚、爭奪小孩撫養權的異性戀婚姻者比比皆是,「有小孩而婚姻比較穩固」一說,根本是笑話。

 

同婚可簡單離婚,不須訴訟不僅將同志的婚姻視為次等也缺少保障,更是預設婚姻的目的就是要繁衍,但大法官釋憲已經明言這不是婚姻之必須,更何況也是有許多相守到老的同志伴侶,或是以國外人工生殖方式擁有小孩的同志伴侶,足以證明趙的言論沒有說服力。

 

二、四等親內可以結婚:趙表示因為沒有生育的問題,所以她的專法中可以開放結婚限制至四等親內。

 

但這與行政院同婚專案小組的研議結果衝突,當時即表示比照異性婚姻者,同婚維持六等親以內不得結婚的規定。明明只是要一樣的平權,趙曉音這樣刻意為之的優惠不就是隔離的不平等嗎?

 

三、通姦除罪:趙表示優惠同志,將要在專法中廢除通姦罪。「所以通姦的話同性不用被罰的,但異性要被罰。所以我們就是有比較好的措施給同志朋友,有給他們比較優惠的。」

 

但這很明顯是不懂通姦除罪的定義,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之中已經決議廢除通姦罪,但並非可以通姦,而是以民事取代刑事的方式處理等等。而且允許同婚通姦不就意謂著同性婚姻是「有通姦傾向」的?這如果不是汙名化,那什麼才是?君不見各大媒體時常報導的名人外遇、小三新聞等等,都是以異性戀者為主?看來趙曉音的專法或許更適合某部分的異性戀者。若真正想要結婚,就需一視同仁遵守性民法忠貞義務,這才是平等。

 

四、廢除刑法227:趙表示「同志也有吵翻天的廢刑227嘛,就是跟七歲以上的小孩合意性交,同志團體也吵翻天,我們也是覺得,如果你們要吵你們真的喜歡這一條,你們就放在同志專法中。」

 

但,廢除兒少性交罪並非平權團體的主張,只是多年前同志遊行時某各別團體的標語,完全沒有在修法排程之中,但被反同團體無限放大,用以攻擊同志。自詡為友善同志的趙曉音竟然拿這種謠言作為專法的主張,不僅刻意誤導觀眾,她使用「吵」這個字眼,更是惡意模糊目前爭取平等使用民法的訴求。這如果不是包藏惡意的假友善,那什麼才是!

 

趙曉音一邊佯稱「我是要用專法保障同志」、「我挺同」,卻意識形態地高喊「(同性戀)不要動我們的民法」,並使用許多老掉牙荒謬的理由反同婚用民法,例如修民法成本較高(事實上修改民法的成本遠小於重新寫一部專法),或是提到一夫一妻會被罰錢(該事件其實是台大機械系在考題中置入聖經的偏頗婚家觀念,因而違反性平法遭罰),趙曉音專法的歧視與不平等內涵已昭然若揭。

 

看完以上趙曉音版的專法之不可行,再對照大法官釋字748明言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且歐美各國大部分皆是發現專法會有所遺漏,因而轉向與異性婚姻平等的法律保障;此外,也沒有因同婚發生趙曉音所言的「三人婚姻、兄妹結婚」等反同常用的滑坡事件,所以為了達成真正的平等,也為了所保障的權利沒有遺漏,請對同婚使用專法、不平等的第10、12號公投投下不同意,並對同婚使用民法的第14號公投投下同意。

 

※作者為網路媒體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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