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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同婚公投】黃國昌打臉法學教授:修民法最直接,倫常稱謂並不會大亂

王怡蓁 2018年11月15日 17:50:00
公投意見發表會進入第四輪辯論,就第14案同婚公投進行攻防,正方代表為立委黃國昌(左),反方代表為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曾品傑(右)。(中選會提供)

公投意見發表會進入第四輪辯論,就第14案同婚公投進行攻防,正方代表為立委黃國昌(左),反方代表為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曾品傑(右)。(中選會提供)

公投意見發表會進入第四輪辯論,針對公投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正反雙方從法律層面進行攻防。正方代表立法委員黃國昌指出,無論修訂什麼法律都要遵從大法官釋字748規範,不讓同性兩人結婚,那要如何貫策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反方代表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曾品傑則認為,以「非婚姻」方式,另立專法才符合人倫秩序

 

黃國昌表示,他是代表受到歧視誤解與誤會的同志來說話。過去他在做選區服務時,遇到一名他很敬重的長輩,長輩說他傻,為什麼要跟2、3%的人站在一起,政治路要走下去,為何不跟多數人站在一起。他對長輩說:「因為這是對的事情,對的事情就要堅持。」

 

正方:同婚入民法,異性戀權益不會受損害

 

他提到立法院針對同性婚姻立法也曾召開記者會,有人在會議上持續散播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不斷說婚姻的前提是要有生育下一代的能力,但這些說法在去年的大法官釋字748號,都一一被澄清。他表示,大法官對於每一個人的權利保障作出莊重的許諾,每個人都享有憲法22條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他認為,台灣在人權道路上邁開非常大的一步。

 

黃國昌在辯論中,引用了法國總統馬克宏去年令他很感動的發言:「我將無有分別地捍衛所有的家庭。因為相愛的兩個男人,一起撫育小孩,也是一個家庭。因為相愛的兩位女性,共同養育小孩,也是一個家庭。」(中選會提供)

 

黃指出,很多朋友跟他一樣是異性戀者,在過去的教育與成長環境下,對於同性戀者,有所誤解,因為有人用污名與謊言醜化同性戀者,因此,面對過去的誤解與謊言,他認為要用理性平的方式把道理說清楚。

 

黃呼籲,異性戀者不用擔心,「我們的家庭一樣是家庭,爸爸一樣是爸爸,媽媽一樣是媽媽,不會因為這些長期被歧視的同志朋友們損害到權利」,他認為否定同性戀者的權利,對異性戀者不會帶來任何好處。他指出,世界衛生組織或是世界精神學會,都曾告訴大家,所有家庭最重要的因素是愛跟關懷,不管孩子與父母的性傾向是什麼,這些愛都不會有任何改變。

 

當其他國家逐漸立法通過同性婚姻,黃國昌說,有人曾反駁台灣有其傳統價值跟文化,不需要看著歐美的立法,但他認為人權是不分國界的,台灣人的善跟美,不會因為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權利就改變。

 

黃國昌引用法國總統馬克宏2017年的公開發言:「我將無有分別地捍衛所有的家庭。因為相愛的兩個男人,一起撫育小孩,也是一個家庭。因為相愛的兩位女性,共同養育小孩,也是一個家庭。」他認為非常感動,黃也認為,台灣對於人權的關懷,也奠基於大法官釋字的價值,且必須繼續前進。

 

正方:專法保障程度較差,那就違反釋字748

 

黃針對專法提出質疑,他說有人說要以專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利,但如果與異性戀婚姻保障的程度一樣,毫無差別,就應該給予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反之,如果保障的程度較差,那就違反釋字748,他認為所有健康的公共討論要本於事實,必須要基於法律規範的精神,當有人說,當法律與聖經價值牴觸時,他要選擇聖經,但進入公共政策討論時,任何學習法律的人,要基於法律的基礎與精神來討論。

 

曾品傑先花了相當的時間說明釋字748的內容,他認為釋字748沒有說婚姻違憲,而是現行法律無法使相同性別兩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規範有所不足,所以反方才提出民法要維持一男一女。

 

曾指出,婚姻自由就是對同性二人對事實狀態的描述,至於如何落實,是立法裁量的範圍,是根據每個國家的民情與社會發展狀況,根據法律程序來衡量。所以釋字748沒有限定對於同性二人的平等保護一定要以婚姻來保障,也沒有限制以其他方式來保障。

 

對此,黃國昌則表示,曾也認為同性伴侶永久結合也是婚姻自由,那不管性傾向都是婚姻自由,那讓同性兩人結婚到底有什麼問題,如果不讓他們結婚,那要回應一個嚴肅的問題,就是如何貫策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反方:專法尊重多數台灣家庭,也能保障同性家庭

 

黃認為同性戀者結婚,父母子女不會突然消失,人倫秩序也不會大亂,他更提到人們平常稱呼爸爸、媽媽、叔叔、阿姨也不是法律稱謂,但也沒有因此挑戰傳統倫常。

 

黃從立法技術上提出意見,為了貫徹釋字748,直接修改民法是最簡便的作法,因為如果要立專法,就要修改許多法條,他還指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提出版本,當中只要修改整部民法的五個法條。

 

曾品傑表示,以婚姻以外的形式來保障就是專法,例如稱為同性伴侶,他認為這是尊重多數台灣家庭,也能保障同性家庭,也避免造成孩童的混淆。他認為,我國民法的規定,以一男一女,夫妻等用語,背後是台灣人民的情感,維繫人倫秩序的重要意義,因此稱呼的用語應該盡可能不動,才不會造成人民生活的困難。

 

反方曾品傑質疑黃國昌所提修改五項條文能否適用。他再度重申我國民法婚姻的制度是以一男一女的結合。(中選會提供)

 

反方:結合和血親上有本質的異同

 

他指出用「非婚姻」的方式,不變動現行民法,來保障同性兩人的醫療事務、遺產等規範,滿足同性戀者的需要,他舉例同性專法可以規範共同生活照顧義務,一方死亡後,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具體情勢,請求法院分配遺產,就可以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曾認為,同性兩人共同生活應該針對同性家屬關係來規範,在法律適用上,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天然血親上有本質上的不同。他指出,在婚生規定上不適合用在同性結合,由於我國是採取分娩者為母,在一對甲男乙男伴侶中,如果甲男提供精子,丁女提供卵子,給丙女懷胎生育,法律上規定丙女是孩子的母親,但沒有法定父親,他認為這違反孩童的權利,他也質疑黃國昌所提修改五項條文能否適用。他再度重申我國民法婚姻的制度是以一男一女的結合

 

辯論中,黃國昌對曾品傑提出兩個問題,關於釋字748有沒有保障同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生養能力是婚姻的基本條件嗎?但曾並未正面回應。(六都候選人性別政策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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