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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法令擬鬆綁 出獄當保全免等5年

黃驛淵 2016年10月09日 10:03:00
刑事警察局長想讓保全業求職,能回歸市場機制;而立委鄭天財則認為,應該給更生人多點就業機會。(畫面合成/圖片:陳品佑攝、翻攝自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網站、鄭天財臉書)

刑事警察局長想讓保全業求職,能回歸市場機制;而立委鄭天財則認為,應該給更生人多點就業機會。(畫面合成/圖片:陳品佑攝、翻攝自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網站、鄭天財臉書)

保全業因牽涉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設有許多禁令,曾犯竊盜、性侵等重罪的人,目前終生禁當保全;但遭判刑6個月以上的人,不管罪名是否與保全業務相關,出獄後卻須先經過「5年觀察期」後才能應徵,這讓剛回歸社會的更生人求職難上加難。據了解,內政部有意讓有前科記錄、但罪刑與保全業務無關的更生人「解禁」,正研議修法放寬5年限制,盼讓保全業徵才回歸市場機制,由雇主自己決定。

 

保全業法》在2011年修法時,曾以「給予犯輕罪者及未再犯罪者自新機會,以符人權要求」為由,將更生人出獄後的求職觀察期年限,從10年放寬到5年;換言之,目前判刑6個月以上的更生人出獄後,5年內都禁止應徵保全。

 

內政部傾向放寬 只規範「犯罪類型」

 

但此規定遭質疑管太多;目前台灣設有「資格限制」的行業,除了保全,計程車司機也有類似規定,但卻沒有像保全業一樣、設有「5年觀察期」的限制。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長劉柏良表示,內政部已開過多次諮詢會議,針對「5年限制」研議放寬,打算讓保全人員的資格限制回歸「犯罪類型」來規範,例如性侵、竊盜等重罪,或犯有與保全業務相關的前科;至於輕罪或無關保全業務的犯罪類型,則研議放寬出獄後的管制年限,讓保全業求職回歸市場機制。保全的年齡門檻則參考世界趨勢,擬由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

 

儘管政府修法版本尚未出爐,立法院有立委已率先提案修法,要刪掉此限制。

 

立委提案刪限制 沒業務相關嘸差

 

「應該讓更生人也有就業機會!」近日提案修改《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說,涉及保全業務的犯罪行為,現行法律已限制終生都不得當保全,但那些與保全業工作無關的罪,既然服刑完畢,就沒必要再設5年觀察期,此規定應刪除。

 

鄭天財舉例,像《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已11年,但相關配套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都還沒修,導致不少原住民都因狩獵、採集遭判刑6個月以上,一旦他們服刑出獄後,卻可能因5年觀察期無法應徵保全,相當不合理。此外,像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甚至是通姦罪,只要遭判刑半年以上,出獄後應徵保全也都受限,但這些罪其實都跟保全業務沒有直接關係。

 

保全業仍有疑慮 司改會盼有配套

 

至於「放火罪」、「決水罪」(指故意製造水患)等跟保全業務明顯有關的罪,鄭天財則主張應一併修法納入規範,限制他們終生不得應徵保全。

 

保全業則對研議放寬更生人的5年限制,仍有疑慮。

 

「修法放寬不是很恰當!」中興保全廣宣室總經理朱漢光說,中興保全不准有前科的人應徵,因此修法對他們公司影響不大;但保全業是攸關信任的產業,必須給客戶信賴感,民眾把家裡或公司鑰匙交給他們的比例更高達95%,代表背後是高度信賴,若更生人還沒適應、融入社會就貿然讓他們投入高度信賴的工作,恐會有隱憂。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則表示,此議題牽涉更生人究竟犯什麼罪名、與保全業的關聯性高或低,政府應拿出相關數據從整體來評估修法,也應考量保全業者有無配套措施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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