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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週休三日豈不更好

主筆室 2016年10月07日 07:00:00
勞工團體強烈抗議勞基法修法砍掉七天國定假日。(陳駿碩攝影)

勞工團體強烈抗議勞基法修法砍掉七天國定假日。(陳駿碩攝影)

勞工被砍七天國定假的爭議脈絡其實很簡單,早在15年前公務員就領先勞工開始週休二日,所以將公務員國定假日調為11天;(部分)勞工因為是隔週休二日(等於雙週休三日),所以維持國定假日19天。直到去年四月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修法,將勞工單週40小時工時入法;而為了防堵資方以變形工時讓勞工無法週休二日,蔡英文政府更進一步將「週休二日」與「休息日」入法,終於讓全國休假大致統一,但前提是,勞工必須砍掉七天國假。

 

勞工權益因此受損了嗎?這其實是很簡單的算數問題:在雙週84工時時代的勞工,一年假日為52(例假)+39(休假)+19(國定假)等於110天;公務員則為(52*2+11)為115天。而在勞工跟隨公務員全面週休二日之後,算式變成(52*2+12)為116天,較公務員還多出一天勞動節休假。換句話說,即便「砍」了七天國假,勞工也因全面週休二日而較現制多出六天假。

 

至於實質的加班費問題,以往休息日加班,僱主目前只要前兩小時多發1/3倍加班費,之後每小時多發2/3倍加班費;但新的修法版本改為前兩小時多發1又1/3倍加班費,之後每小時多發1又2/3倍加班費。以月薪3萬6千元的勞工為例,以往在休息日加班8小時的加班費為700元,但未來的加班費為1900元。若雇主要勞工休息日上班,必須付出比以往多出一倍以上的加班費。

 

抗議的勞團說,砍掉七天國定假日是政府幫資方省下了數百億的成本;但抗議的勞團沒說,勞工全年休假日從現行的110天變成116天,多出的6天休假日數百億成本不是資方出難道是勞工吸收?抗議的勞團說,為什麼勞工的全年休假日要「配合」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多放假?的確,休假人人都愛,如果不用考慮勞資成本的話,台灣不僅週休二日,還可以週休三日……

 

很多人質疑現行的「一例一休」將導致資方將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勞工無法像公務員一樣週休二日,這其實是對現行法令與公務員休假體制的一知半解。首先,《勞基法》修正草案已經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並且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在每週40小時工時的天花板下,資方若要在第六天要求勞工上班的話,就得付出較現行超過一倍以上的加班費代價。

 

其次,公務員不是週休「二例」,而是一週「兩休」,公務員沒有加班限制、加班費也沒有加成,只要有任務,公務員就得假日出勤。至於《勞基法》規定之「例假」,除非有重大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絕對禁止勞工出勤(此作法比公務員休假上班規定更為嚴苛)。如果採取勞工一週二例假,未來即便同事間協商休例假者出勤代班,都算違法,幾乎沒有任何彈性空間,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的勞動法令是採「每週二例」之立法例。

 

換句話說,如果從法令的角度,真要讓勞工實質週休二日,這次的修法版本已經完全齊備。如果勞工還是無法週休二日,那問題可能出在兩部分:一、政府勞檢無法落實,讓資方明著違背法令壓榨勞工胡作非為。二、對勞工本身而言,當老闆少給加班費時,你敢不敢出面檢舉他?當老闆要求你休息例假日加班時,可依法拒絕的你敢不敢說不?

 

這問題已不在法令,而在於政府進行勞動檢查的密度與強度,更重要的是,勞工自我意識的提升。當勞工不願起而爭取自己的權益,連例休假也要自己到班來代表自己盡職負責,以示對公司忠誠時,即便法令是週休二例,雇主還是可以任何手段壓榨勞工在例假日上班。

 

我們該感謝勞團們的浴血抗爭,這至少為年輕勞工們掙得了好幾天特休假;但不知伊於胡底的阻隢修法,其實對這部相對進步的《勞基法》草案不公平,更已失去保障勞工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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