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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讓「1例1休」和「2例」並存

林央敏 2016年10月07日 10:38:00
政府、老闆、勞工不妨想想讓「1例1休」和「2例」並存的可能性,這樣既符合政府政策,也滿足勞資雙方的需求與訴求,畢竟國人應不願再見「血汗工廠」、「過勞死」現象發生,也不願勞資雙方常常處於對立狀態,以致傷害國家經濟。(攝影:葉信菉)

政府、老闆、勞工不妨想想讓「1例1休」和「2例」並存的可能性,這樣既符合政府政策,也滿足勞資雙方的需求與訴求,畢竟國人應不願再見「血汗工廠」、「過勞死」現象發生,也不願勞資雙方常常處於對立狀態,以致傷害國家經濟。(攝影:葉信菉)

自2001年起,全國公教人員的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後便開始週休二日了。同期勞工的正常工時改為每二週84小時,每七日中至少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由於勞工未能週休二日,勞基法給予全年國定假日19天作為彌補。

 

2015年12月,勞基法再次修訂,進一步將勞工的工時縮減為和公務員一樣每週40小時,同時也取消了7天的國定假(保留勞動節),但仍然規定每週只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而且關於工時的調配彈性很大,以致勞工不但未能落實週休二日,甚至還出現有些勞工每週上班六天,卻部份工時不算加班的情形,比如有些公司將正常工時調整為7小時x5天+5小時x1天,如此還是符合每週40小時的規定,若有多出的工時才算加班。

 

鑑於此,今年首次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及立法院才將7天假暫時恢復,恢復後首次碰到教師節,原本今年只是第16年實施的「教師節,勞工放假,教師不放假」的慣例而已,卻被一些人或蓄意或不明就裡的批評為「史上最混亂的休假」,部份勞團似乎也不領情,搞得林全內閣裡外不是人。

 

接著蔡政府打算再修勞基法,讓勞工每週增加1天休息日,這就是所謂的「1例1休」,這是為了讓有些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司能因應工作需要,才沒將2天休假「死訂」為2天例假,其中的「1休」,資方雖有時可用來要求員工加班,但必須付出更高的加班費,以此鼓勵資方落實週休二日制。如此一來,勞工的「1例1休」比起公務員的「2天休假」應不遜色了,因此所謂「還給勞工」的7天假理應取消。

 

以上是勞基法對於勞工工時及休假日規定,在最近16年來的差異演變,按理,蔡政府在這方面的做法已經是歷來對勞工最有利了,但前天(10/5),立法院在處理此事時,竟出現在野黨及部份勞團的劇烈抗議和反對,尤其是先前(2015)取消7天國定假,卻每週只給1日例假的國民黨立委竟也帶頭反對,實不知他們有何資格和理由反對。至於出來大聲反對的部份勞動團體,我也看不出他們反對的道理在哪裡,但按其標語和口號看來,他們的主要訴求是休假日數及加班問題,可歸納為二:

 

(1)同意每週1例1休,但保留7天國定假。

 

(2)改為每週2天例假,才可砍掉7天假。

 

前者是擔心「1休」會被老闆要求加班,所以才有後者的希望直接定為「2例」,這第(1)種要求,把未必會出現的「擔心」當理由來訴求保留7天假,我認為沒道理,也太過份。

 

一週前有位長住加拿大的朋友告知,加拿大的勞工名義上是週休二日,但實際工時也往往超過每週40小時,又加國的國定假日只有九天(台灣在修法取消7天後還有12天)。朋友又說世界上凡實施週休二日的國家,可休假的國定假日都在10天左右,休假太多會傷害國家經濟,嚴重時,資方為了生存,終究被迫出走。

 

這一點值得想要那7天假的勞工省思,而且修法後,法規上勞工的全年總休假日還比公務員多了一天呢。再說,我想,公司若非旺季或某些特殊情形的需要,應不會有老闆願意多花錢來要求員工到公司無事做吧?其次,若硬性訂為必須放假的「2例」,當公司確有需要又不能要求加班時,老闆該怎麼辦,應不會另聘人手來專門執行別人週休二日時的工作吧。那如果「2例」也猶如現在的星期例假和國定例假,都可以被用來加班或排班,則「1例1休」與「2例」有何差別?

 

不過,既然有些勞工很切望有確實的週休二日,為讓勞、資雙贏,又同時讓勞工有想多休一天或想多賺錢的彈性空間,政府、老闆、勞工不妨想想讓「1例1休」和「2例」並存的可能性,即勞基法明定可「1例1休」或「2例」,供經營者(資方)及受顧者(勞方)自由選擇其一適用和應徵,以此因應各種不同性質的工作。

 

經營者可依自己公司的工作性質採用其一或適用在公司裡的不同工作性質的勞工上,而想要每週有兩天假的受雇者就不要到採用「1例1休」的公司。這樣既符合政府政策,也滿足勞資雙方的需求與訴求,應是皆大歡喜。總之,國人應不願再見「血汗工廠」、「過勞死」現象發生,也不願勞資雙方常常處於對立狀態,以致傷害國家經濟。

 

※作者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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