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轉型正義不能是政治復仇

李念祖 2016年10月11日 07:00:00
如今執政者轉型正義的手段,與當年加害者的差別,難道只在以前只敢秘密行事,現在則是明火執杖、理直氣壯地公然為之嗎?難道這樣就算符合正當程序所要求的程序正義了嗎?(當年南非以轉型正義之名,發動拆除校園裡的羅德/美聯社)

如今執政者轉型正義的手段,與當年加害者的差別,難道只在以前只敢秘密行事,現在則是明火執杖、理直氣壯地公然為之嗎?難道這樣就算符合正當程序所要求的程序正義了嗎?(當年南非以轉型正義之名,發動拆除校園裡的羅德/美聯社)

追求轉型正義,那一件事對執政者更重要?找出社會公敵加以懲治,還是實踐法治原則?執政者如果認為前者更重要,就可能逕自宣告誰是社會公敵,並且對之展開懲治,程序是否合乎法治要求則是在所不問。執政者如果認為實踐法治原則更為重要,則會懂得,即使是再正當的目的,也不能治癒手段的不正當。實踐實質正義的同時,也當實踐法治原則裡的程序正義。

 

復仇,無程序正義可言

 

最原始的懲治是復仇。復仇的真正動力是洩憤;復仇,是以正義之名洩憤。為了復仇而進行制裁,很容易就會自以為復仇的實質正義比較重要,程序正義一點也不重要。對於惡棍施加報復制裁,何必談什麼程序正義呢?

 

如果程序正義不重要,警察看到壞人即可直接格殺勿論,就地正法,哪裡還需要法院審判呢?鄰國菲律賓最近不就是這樣掃毒,引起國際側目嗎?據說採取這項政策的菲國總統還是位律師呢!這當然不是假定無罪,甚至也不是假定有罪。這是執政者認定有罪的結果!

 

如果法律直接認定誰有罪,那已是由立法者取代法官而自己完成審判了。如果是交由行政部門直接認定誰有罪,並逕自採取制裁行動,那就是由行政官員取代法官而且自為判決執行。如此一來,權力分立所設計的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都已成為多餘。

 

軟禁

 

執政者認定有人犯了嚴重的政治錯誤,不經司法審判,而由執政者直接加以制裁的方法很多。其中一個方法是軟禁;英文稱之為「居家逮捕」(house arrest),使之不得再自由從事社會活動。張學良應是人們記憶之中,如此受到政治報復的一個鮮活例子。雖然在我國的法律上,連法院也無權下令將個人終身禁錮家中,做為錯誤行為的制裁。

 

抄家

 

另外一種知名的政治報復方法是抄家,過去法律上有個名詞叫做「沒收全部財產」,適用在一些政治犯身上。滿清時代的和珅就是被抄家的。從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沒收全部財產是使人經濟上無法存活,讓他瘦死餓死,其實等於判處另一種死刑。這或許真是加施政治報復的有效制裁,想來可能覺得爽快,但卻很難見容於正當法律程序。

 

出首

 

用直接認定有罪而加施懲罰或報復性的制裁來對付政敵,懸賞與連坐也是常用的輔助手段。懸賞是鼓勵人們出首扮演掠耙仔,一起打擊社會公敵;還經常伴隨秘密證人制度一起運作。執政者既已認定有罪,自然就免除了舉證責任,掠耙仔以秘密證人的身分提供證詞,當然就不容否認、質疑或是挑戰,自也不必告訴罪犯,究竟是誰在秘密舉報了。此中不但涉及言論自由與良心自由的否定,也難免不合正當程序的質疑。

 

連坐

 

更惡劣的手段,不僅僅獎勵出首,而是加課出首的義務。將知情不報者視為共犯。更甚者,則是與罪犯交往、交易者,也一概假設甚至認定有罪,而不適用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嚇阻社會與之交往交易,孤立打擊對象,使之成為與社會隔絕的社會公敵,當然是有效的報復性制裁手段。株連無辜而殃及池魚,恐怕亦非所計。封建時代誅九族或是滿門抄斬,當然就是最徹底的連坐手法。而在主要對象之外,認定一些附隨組織,也用不須舉證,逕依認定有罪的方法一網打盡,仍不失為連坐制度的餘緒。連坐,是來自寧可錯殺也不錯放的思考邏輯,不是當代尊奉正當程序的法治國家接受的思維方式。

 

經濟禁錮

 

宣告誰是社會公敵之後,再給予有效打擊的另一項策略,是由執政者動用公權力進行徹底的經濟封鎖。最近出現一個令人大開眼界的辦法是讓他名下有錢卻不能提領使用;縱是持有和現金相當的台支,也不許銀行加以兌現。哪個銀行敢不從命呢?使用經濟禁錮的手段,讓富有的政敵坐在錢堆上餓死,這大概是執政者所能展示其權力指揮如意、不受控制可達何種程度,接近登峰造極之作了。

 

循此路徑往下再想一步,會不會宣布社會公敵手中的鈔票均應視為非鈔票,一概不許收取或是收受之後一概不必認帳了呢!這樣會比禁止銀行兌現台支更能發揮震撼及鎮壓敵人的效果哩!然則執政者真能這樣做嗎?對付社會公敵當然是目的正當,鎮壓敵人的方法但求有效,又有什麼是不可以的呢?執政者是不是就這樣想的呢?

 

認定有罪是錯誤的源頭

 

這一切的一切,其實都是從假設有罪、再由執政者不經審判即認定有罪開始的。只要認為執政者可以且也認定了誰是社會公敵,司法審判當然就已成為多餘。然則半世紀以前,蔣總統不也曾如此這般對待仇敵政黨及附隨組織嗎?如果可以,今天又怎會認為那是嚴重的錯誤呢?那麼任何執政者回頭使用假設有罪、認定有罪的手法以暴易暴,能算是轉型正義嗎?還不過就是有樣學樣、以牙還牙的政治復仇呢?賠償是正義,修復是正義,但政治復仇能算是正義嗎?

 

簡單地說,吾土吾民,民主政治的執政者可以嫉惡,但可以對待政敵如仇嗎?

 

轉型正義不能是政治復仇

 

轉型正義,是要將因不合乎民主法治要求的統治而遭到扭曲的社會狀態回復原狀,消除並彌合傷害。這事有可能用不合乎正當程序的手段達到目的嗎?如果可以,轉型正義與政治復仇有任何差別嗎?如果兩者有別,是要怎樣才能看得出其差別呢?

 

轉型正義的手段,與當年的加害者使用的手段不該有差別呢?復仇者與當年的加害者的差別,難道只在以前往往還只敢秘密行事,現在則是明火執杖、理直氣壯地公然為之嗎?難道這樣就算符合正當程序所要求的程序正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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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轉型正義 政治 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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