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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旋翼機隊亂象之「失敗的空勤一元化政策」

張豐麟 2018年12月10日 07:00:00

臺灣需要積極訂定相關法令條文,以擺脫濫用國家航空器與資源的不合理現象。(空勤總隊黑鷹705救難直昇機/攝影:朱明)

空勤的「海、陸一元化」政策是在扁政府內,參考香港政府飛行服務隊在92年7月7日提出的,歷經近15年完全沒有檢討與修正,仔細探究空勤總隊的編制,係屬內政部所屬「機構」,內部的六個「業務單位」不但没有行政人力,甚至不具有對外行文的權限,以致分駐全島的飛行部隊缺乏獨立運作的能力,也因為所有行政、飛安等運作均為飛行員兼辦,士氣很難提昇。

 

空勤總隊是世界上少有「最純正」的飛行單位,但是空勤總隊的總飛行時數約60%以上為整備訓練時間,對於一個沒有菜鳥飛行員(因為全部是招聘有經驗的老手)的公務航空器單位,等於只有不到40%的任務產出,與國外類似的公務航空器單位相比較之下,顯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當初整併時寄望統籌一元化的量能提升,幾乎完全看不到,臺灣的空勤一元化政策在學界的眼中,基本上就是一個失敗的政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第2條之規定,空勤總隊分別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等機構簽定支援協定,支援勤務如下:

 

1.行政院海巡署:支援海空聯巡任務每日為3架次,飛行時間6小時,平均全年支援1,095架次、2,190小時。

 

2. 農委會林務局: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止支援執行空巡、空勘或航攝任務。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每月3架次支援陸空聯合稽查固定污染源外,另調度訓練機兼任空汙稽查觀測任務,另每月增加調派60架次訓練機兼施空污稽查觀測任務。

 

4. 內政部警政署:每日支援北、中、南各l架次(6小時)執行各項交通與治安例行勤務。

 

5.內政部消防署:除隨時待命出勤執行空中緊急救災、救護勤務外,另每月支援各級消防機關實施各項災害搶救演習及訓練勤務,以50架次或100小時為基準,但得視實際狀況增減之。

 

海巡署曾向德安航空租用直升機,合計飛航約1100小時。(原圖連結

 

經檢視,15年來空勤總隊的平均達成率不到30%,甚至有部分年度達成率低於15%,卻從未有任何單位或是機關提出檢討或是糾正,以空勤總隊的五大任務飛行時數來分析,除了空中救護約佔1/4外,其餘空中觀測偵巡包含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汙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絕大部份任務均應以定翼機執行為宜。

 

因為定翼機不僅航程遠、油耗低、費用便宜而且滯空時間長,所以各國執行空偵與搜救的公務機隊,其定翼機比例均在30%以上,如香港飛行服務隊為30%、日本海上保安廳為37%、美國海岸防衛隊為34%,而臺灣的空勤總隊僅5.8%,正是因為臺灣的機隊結構非常的畸形,缺乏足夠的定翼機,所以很多只需要每小時飛行成本4萬臺幣的定翼機去執行的任務,都必須交給每小時飛行成本15萬臺幣或是25萬臺幣的直升機去操作。

 

這15年所浪費的公帑累積下來,其實已經足夠空勤總隊採購數架新的定翼機了,例如,以海豚AS365N3或是黑鷹UH-60M直升機的速度每日6小時的空巡任務為例,定翼機2小時以內就可完成,因此以同樣的巡護空域面積,定翼機全年所需的任務時數與鐘點自然大幅減低,更遑論目前機隊中最便宜的海豚AS 365N3直升機每小時的操作成本,是同為空勤總隊所操作定翼機畢琪B200的4倍。

 

這還是沒有算上4倍於定翼機的修護人力成本的費用,如僅就支援海巡署海空聯巡任務每年2190小時的需求,改採King Air 350定翼機取代空勤總隊的AS 365N3作業,一年可以節省的「變動作業成本」即超過2億新臺幣,更不用說操作成本高於海豚AS 365N3的黑鷹UH-60M直升機,亦即空勤總隊15年來虛擲的公帑絕對不止30億臺幣,更與空勤一元化政策節省公帑的初衷背道而馳。

 

再者,空勤總隊現階段機隊與機種完全不足以支援海巡署的需求,近年多起國際島嶼爭奪戰中,再再顯示出空勤總隊左支右絀的窘態,位於南沙的太平島現由海巡署駐守,空勤總隊也應有空中巡護、空中救護及行政運輸之責,卻因距離高雄超過1600公里,空勤總隊目前沒有一架飛機可以兼負此一任務。

 

位於臺灣北方的釣魚台亦多次與日本衡突,日方因有海空聯合巡護,所以在情資與現場動態掌握上每每居於絕對優勢,來自保安廳那霸基地的定翼機或是艦載旋翼機,均能對我方漁船造成莫大的壓力,臺灣卻僅能仰賴海巡署艦艇巡護,明顯矮人一截,事實上釣魚台距基隆約200公里,距沖繩島卻要400公里,明明距離臺灣本島較近卻因當局不重視定翼機的發展,而直升機先天就是短腿飛不遠,造成屢次與鄰國的衝突中只有吃土的份,空勤的「海、陸一元化」政策的失敗已毋須筆者多言。

 

日本海上保安廳以維護釣魚台主權為由,於2018年增購3架Falcon 2000 MSA。(原圖連結

 

最後一段則是要探討法源不清造成民眾濫用空勤資源的亂象,臺灣媒體已多次討論是否該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向申請空勤直升機的民眾收費,卻苦無法律依據,畢竟同樣是在臺灣地區,離島因為已將EMS業務外包給凌天航空,所以申請醫療直升機是要收費的,但是為何在臺灣本島爬山爬到腳痠申請空勤直升機卻是免費的,聽起來真的有點怪怪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吾人可以參考美國洛杉磯空消隊的規範,其參照的法規主要有三個,FAR第91號是一般通則,第133號是有關直升機的作業規範,第135號則是空消隊必須遵循的商業航空規範,這些由FAA訂定的法案其用意在於規範政府航空器的作業方式以及付費的對象、項目與方式,大致來說,洛杉磯空消隊的原則,包括提供自己上級單位及政府所屬其他單位服務時,不收取費用,但民間或私人機構所需服務並由洛郡空消隊支援時,則會向其收費,例如好萊塢電影申請空消隊支援拍攝基本上都是按小時收費的。

 

說穿了,臺灣目前需要的是立法機關擺脫鄉愿的心態,應該積極訂定相關的法令條文,如此方能擺脫濫用國家航空器與資源的不合理現象。

 

※作者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碩士/投稿論文曾獲ATRS全球空運年會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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