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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院長 你知道「濫判黑數」有多嚴重嗎

黃錦嵐 2018年12月14日 07:00:00
司法公信力始終低迷不振,關鍵在於「一粒屎壞了一鍋粥」。(攝影:張哲偉)

司法公信力始終低迷不振,關鍵在於「一粒屎壞了一鍋粥」。(攝影:張哲偉)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11月23日下午回台大母校參與法律學院舉辦的「司法與人民」座談會。據媒體報導,針對司法公信力低落,許宗力十分感慨的說:「大家講說恐龍法官,因為有些判決被認為不符合人民期待,重大爭議案有多少?統計出來一年平均不到12件。」,他並反問:「一年360萬件案子裡面12件,這嚴重嗎?」

 

針對許宗力的感慨與反問,筆者認為:大院長此言差矣!您未免太迷信統計數字了!統計數字是沒有說服力的!

 

首先,從台灣民情觀察。相當多數台灣人民的法律感情是「現實功利」兼「龜毛」的,對於「司法純潔性」的理想圖像,是「包青天」,是公正不阿、不畏權勢、為人民伸張正義的神明,人民膜拜、禮敬神明是既敬又畏的,是相信「有拜有保庇」的,可是,當「有拜無保庇」時,人民就會毫不猶豫的將這尊神明(像)丟進垃圾堆,這種「從禮敬神明到棄如敝屣」的現實功利宗教態度,也反映在「紅包文化」、「賄賂文化」、甚至「投票態度」之中,對神明如此,對祖先、孤魂野鬼亦是如此,對警察(官員)如此,對政黨(客)亦是如此─4年前的國民黨大敗與今年的民進黨大崩盤,均可作如是觀,對司法(法官)當然也是如此,毫無客觀理性可言!所以說,根本不能從統計觀點思考─統計數字是沒有說服力的!

 

換句話說,司法公信力始終低迷不振,關鍵在於「一粒屎壞了一鍋粥」,甭說一年12件重大爭議案,即使只有一件,司法就死一次了,試想:一年若發生12件司法就死12次,在台灣人民心目中「司法一年會死幾次?」,積年累月,司法早就成了「千年僵屍王」了,哪裡還有公信可言?

 

其次,從統計正確性觀察。所謂「一年平均不到12件」的統計數字,是大有問題的,潛藏未被媒體揭發的離譜誤判不知凡幾,這些「濫判黑數」,有的只是法官一時疏忽,有的是法官太忙、太累,或法律素養不足而力有未逮,難以苛責,但是,有些濫判的離譜程度,卻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否故意為之,這些腐蝕司法公信根基的「濫判黑數」有多嚴重?許宗力可知道?不要太迷信統計數字了!

 

以下筆者試舉高院審判長邱同印(受命法官黃雅芬)於今年3月判決的陳勝宏等違法超貸違反銀行法案為例,說明司法纏訟的淵藪,有時不能盡怪檢察官舉證不力,法官審判有意製造破綻,讓律師有上訴空間,最高法院又不得不發回更審,也是腐蝕司法公信根基的「濫判黑數」之一。

 

陳勝宏是陽信銀行董事長,其妻薛凌是董事,均稱得上是民進黨的大老級人物,96年間士林地檢署起訴陳勝宏、薛凌夫婦等人違法超貸違反銀行法,薛凌一、二審均判無罪定讞,姑且不論,陳勝宏一審判無罪,高院上訴審改判刑3年2月,之後,即陷入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的纏訟,刑度亦逐次遞減,更一審改判刑2年8月、更二審再遞減為2年6月,最高法院今年10月24日撤銷高院審判長邱同印(受命法官黃雅芬)的更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筆者無意詳究本案高院歷審判決為何延宕10年仍無法維持定讞,也無意作政治性揣測(若要揣測,傅崐萁證交法案之纏訟延宕更具指標性,亦即纏訟延宕是不分藍綠的),只針對更二審所犯之離譜誤判提出一點看法。

 

據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更二審判決的違誤是:審判長邱同印在審判期日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90條明文規定,給被告陳勝宏等3名被告最後陳述機會,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簡言之,邱同印是剝奪了陳勝宏等被告的「最後陳述權」。

 

被告的「最後陳述權」,是法律賦與被告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的機會,若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1款明定,其判決當然違法背法令,百分之百會被撤銷發回更審。

 

以上法律明文,不止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對司法審判稍有概念的人而言,亦屬「常識」,可是,邱同印還是違反了!今年2月逝世的司法耆宿紀俊乾若還在世,他一定會說:「戲都演到老了,鬍子竟然還拿在手上」。

 

更離譜的是,依目前的審判實務,在審判筆錄上,訊問被告:「最後還有什麼話要說(或陳述)?」,已經例稿化了,電腦筆錄早已先記明問題,審判長依樣畫葫蘆的照唸而已,可是,邱同印還是沒有問。

 

耐人尋味的是,審判長沒問,受命法官黃雅芬、陪席法官王世華,都不提醒,在場3名被告的5位律師也都不吭聲,到庭檢察那就更不用說了,一場審判宛如排練過的劇場,很有默契、不著痕跡的留下這條「判決違背法令」的大尾巴,讓被告律師可以上訴,讓最高法院不得不發回更審,本案為何延宕10年,歷經一再更審,都難以定讞,可想而知。

 

邱同印為何會犯下如此離譜的審判謬誤?是故意或疏失?有無「放水」弊情?筆者不便揣測臆斷,不過,卷證會說話。據卷證(勘驗)資料,本案的審判筆錄上,原本有記明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可是,勘驗審判期日的錄音光碟,邱同印卻未詢問,後來,這個問題被刪除(很可能是書記官刪去,但也有可能是受命法官黃雅芬或審判長邱同印,這部分有待查證才能確認)。

 

其實,這種疑似製破綻的技倆是司法界的「老步數」,20多年前,因應諸多台獨聯盟「黑名單」人士「翻牆回家」被捕,多件台獨叛亂案湧進高院。筆者採訪高院新聞時,有位深具本土意識的高院庭長即坦承施展過這記「絕招」,希望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能被撤銷發回,不要在他手中定讞,以免日後「被點名作記號」─被貼上政治標簽,但他沒「得逞」。

 

當時的情形是:這位庭長曾先後判決兩件叛亂案,一件是台獨叛亂,一件是資匪叛亂,結果,最高法院同一天判決這兩案,資匪案發回,台獨案駁回定讞,當筆者轉告這訊息時,這位庭長很驚訝的說:「我在判決中留下這麼明顯的破綻,最高都能定讞?」

 

其實,類似的審判心理與作法,在死刑案、貪污案、殺人案、銀行法案、証交法案、性侵案…,幾乎無所不在,承審法官也不限於高院或其分院,連最高法院法官也不例外,差別只在於二審法官是製造破綻,讓最高法院不得不發回,三審法官是吹毛求庛,就是不讓案件在自已手中定讞,其審判動機多元(例如,就死刑案而言,有些是基於廢死理念,有些是基於宗教信仰不願殺生,有些只是單純的推諉卸責),未必有貪瀆弊情,諸多纏訟多年的案件,例如,胡景彬貪污案、傅崐萁證交法案,幾乎都可以看到這個影子。

 

最後,筆者很想問問許宗力大院長:類似邱同印在陳勝宏違反銀行法案中所犯的離譜謬誤,顯然不在您所謂的「平均一年不到12件重大爭議案」之列,您覺得「這件案子嚴重嗎?」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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