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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檢辯的疑慮(系列之七)

黃致豪 2018年12月18日 07:00:00
如果律師只要「如答辯書狀所載」、「容後具狀補陳」、「沒有意見」三句話就可以打遍所有官司,哪裏還需要鑽研什麼詰問與辯護技巧。(美聯社)

如果律師只要「如答辯書狀所載」、「容後具狀補陳」、「沒有意見」三句話就可以打遍所有官司,哪裏還需要鑽研什麼詰問與辯護技巧。(美聯社)

如果沒有意外的話(看目前執政黨這副風雨飄搖的態勢,大約也只會更向民意靠攏—無論民意是否理智),在一兩年後官民同審,一起定罪量刑的國民法官制度(也就是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變形)可能就要隆重登場。

 

我們先前分別從司法行為科學,相關制度設計,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本旨,還有法官的認知資源等視角切入,去探討當前台灣即將推行的制度本身所可能必須預期與面對的問題。為了研究這些問題,我們甚至還做了一個相對嚴謹的實驗。不過,迄今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沒有討論到。

 

檢方與辯方 準備好了嗎

 

審檢辯三方,可說是法庭上最重要的角色。在刑事案件的審判當中,由於專業門檻極高,拉大了與一般人民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態勢,因此檢辯的責任更加重大。若是討論到國民法官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尤其非同小可。這主要是因為:依據現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司法院預計會使用國民參審的案件全部都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重案。換句話說,原則上法定刑在七年以上,乃至於最重本刑死刑的案件,都可能會需要國民法官來審理。

 

那麼,依據我們先前透過實驗與制度分析所得到的結果,不難推論出:佔了國民參審法庭合議庭高達六票的素人票,在這些刑事重案的審判當中,必然成為兵家必爭之地。理由很簡單:以辯方而言,只要能設法說服四個人投下無罪票,就可取得無罪判決;相反的,以檢方而言,必須設法說服六人以上投下有罪票,而且其中必須包含一名以上的職業法官,才能取得有罪判決。

 

在這種狀況下,檢辯雙方勢必改變過去在法庭上形式化的的攻防風格與一般人根本難以理解的專業語言,根本性的改採日常生活的口語,配合心理學上的說服技巧,在法律範圍內盡可能設法說服國民法官。

 

問題來了:台灣從大學開始的法學教育,一路到擔任法曹之後的養成訓練,既不強調與非法律人溝通,也更不強調訴訟詰辯的思維,訓練,與危機處理。這或許也正是為什麼過去幾十年來,台灣很少像英美一樣出現專業的訴訟大律師(barrister; advocate; litigator)—試想,如果你只要會「如答辯書狀所載」、「容後具狀補陳」、「沒有意見」三句話就可以打遍所有官司的話,哪裏還需要鑽研什麼詰問與辯護技巧,了解事件證人(occurrence witness)、品格證人(character witness)與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的個別處理法則與詰問方式,並且學習審判心理學,說服心理學與溝通的行為科學?

 

無論是以筆者身為專業訴訟律師的經歷,身為美國國家詰辯學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Trial Advocacy)教師期間所受的嚴格訓練,乃至於這些年來擔任全聯會律師研習所的法庭詰辯教師所觀察到的結果,在跟幾位資深的公訴主任檢察官交換意見之後,我們都得出同樣的結論:兩年後的國民參與審判,無論法院與國民準備好沒有,我們幾乎可以確定:檢辯雙方還沒準備好。

 

那跟現在的模擬審判有什麼差別?不是照樣玩的起來?

 

差別在於:兩年後所審理的案件,是略有不慎就可能害及被告或被害人一生的重大案件,不再是模擬玩票。

 

兩年後,不再是模擬;大家玩的是國民的生命、自由與名譽。

 

※作者為專業訴訟律師/美國國家訴訟詰辯學院NITA認證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於臺大心理學研究所攻讀博士班

關鍵字: 官民同審 檢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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