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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公投案說明欄提「結婚」 幸福盟怒告中選會遭駁

王怡蓁 2018年12月20日 19:44:00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中)不滿中選會5月23日及7月10日的函文,提告20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中)不滿中選會5月23日及7月10日的函文,提告20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下一代幸福聯盟提起愛家三公投,於今年大選綁公投中,三案都過關。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認為,在其公投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補正中,因中選會通知其補正公投的函文說明欄提到「結婚」一詞,曾認為與其公投的用語不符,因此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函文並非行政處分,不能做為訴訟標的,20日裁定駁回。

 

判決指出,曾獻瑩不滿中選會分別於5月23日及7月10日的函文,因此提出告訴。前者的部分,是中選會通知曾獻瑩對於補正公投主文已合於規定,因此可進行下一階段的程序。曾提起訴訟並非要求撤銷函文或確認該函文無效,而是要求撤銷函文說明欄4中關於「此一立法原則,是故本公投案即使通過,立法機關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結婚的權利」部分,因此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行政處分。合議庭認為,說明欄內容只是對大法官釋字748做詮釋,並未發生法律效果,對曾也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因此,這並非獨立的行政處分,不能做為撤銷訴訟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的程序標的。

 

而7月10日的函文內容,只是中選會對於行政程序法以及確認處分的法律意義,並重述補正公投合於規定,也沒有產生其他規制性的法律效力,也不是行政處分,亦不能作為撤銷訴訟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的程序標的。

 

合議庭認為,中選會對於公投主文的詮釋,未變更公投主文,也不影響投票,難認符合撤銷或確認的法定要件,因此駁回曾的訴訟。(囧星人沾「中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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