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長陳冲於去年提起「負數票公投」提案,但遭中選會以未完成補正程序而駁回此公投案,此公投案因而無法成案。(攝影:羅佳蓉)
前行政院長陳冲於去年提起「負數票公投」提案,但遭中選會以未完成補正程序而駁回此公投案,此公投案因而無法成案。陳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冲勝訴,可以繼續辦理此公投案,全案仍可上訴。
陳冲於107年3月8日提起「負數票公投」提案,內容為「人民可以投下反對票,希望改變選舉制度,不再是只能投票、投廢票或不投票。」
但中選會以四點理由要求陳冲補正,憲法規定我國選舉為相對多數制,負數票選舉制度有違憲可能;另外,提案內容中提到的「淨贊成票」為負值的真意為何,有需要釐清;理由書中提到「聯合國秘書長推選方式」與「負數票投票制」的敘述與事實不符;公投法規定主文及理由書須以「文字」為之,但該理由書中,含有圖案,應予補正。但陳冲補正後,仍遭中選會以補正不符為理由駁回其提案。
法院認為,只要選舉方式合乎選舉權、平等權,縱使是本件負數票,也不能認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制度,且公投法是保障人民的創制及複決權,有疑義時,行政機關應該做出對人民有利的解釋,而不是限制人民在公投事項的行使。法院指出,憲法解釋是大法官的職權,行政機關無權認定違憲,如果該創制案通過,行政院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是否違憲是在立法後,由大法官解釋認定。
判決指出,關於圖案的部分,雖然法條規定使用文字,且有字數限制,但圖示往往比較易懂,如果將圖示換成文字來計算,不超過規定的兩千字,應無違反公投法規定,縱使超過,只要不將圖示刊登於公報即可,不能作為駁回的理由。
在其他補正事項部分,因該公投案只是立法原則的創制,如何制訂法規,是由立法院來裁量,若以立法細節質疑該公投案,作為駁回理由,並不恰當。
因此,法院認為,陳冲要求繼續辦理該公投案合理,中選會駁回的處分有不合法規之處,因此撤銷中選會的駁回處分,判決中選會應以公投法繼續辦理此公投案的審查程序,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