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違法監聽 檢察官及法官豈可曲予包容

黃錦嵐 2019年01月10日 07:00:00
台灣的監聽法制雖然已經日趨完備,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警察不遵照法定程序監聽的弊端依然存在。(圖片摘自PAKUTAS)

台灣的監聽法制雖然已經日趨完備,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警察不遵照法定程序監聽的弊端依然存在。(圖片摘自PAKUTAS)

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漏偵查秘密案,最高法院1月3日撤銷高院有罪判決,發回更審。觀察最高法院的4項發回要旨,筆者的解讀是:這是對馬英九的「有利發回」,例如,一、二審有關「本案是否涉及總統行使院際調解職權?」的憲法層次爭論,最高法院並未「直球對決」論述,只是質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是否為無權或不應知悉秘密之人?,並質疑「政府對於司法關說行徑之適當處置,攸關司法公信力及社會安定秩序功能之維護,能否遽謂與『增進公共利益無關?』」,這些都是高院更一審應詳查審認且可能對馬英九有利的待證事項。

 

不過,筆者不便、也無意揣測高院更一審是否可能拋開「本案是否涉及總統行使院際調解職權?」的憲法層次爭論,是否可能判馬英九無罪。筆者關注的是:因應「馬王政爭」及特偵組涉入監聽國會事件,所衍生的攸關人權保障之司法變革─全面檢討監聽弊端及修正通保法,這些為了嚴厲防止濫權監聽及浮濫 、草率核發通訊監察書,所做的確保人權修法作為,近5年來的司法實踐具體成效如何?

 

警察不遵照法定程序監聽的弊端依然存在

 

以下,筆者試舉最高法院於去年10月31日判決的林秋合販毒案為例,說明監聽法制雖然已經日趨完備,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警察不遵照法定程序監聽的弊端依然存在,更可議的是,檢察官及一、二審竟然還曲予包容,還是採信違法監聽為論罪依據,通保法明文規定的層層監控機制形同具文,若非最高法院嚴詞指正、抑制,警察的違法濫權監聽弊端,司法實踐積非成是,勢必繼續腐蝕司法根基。

 

據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魏偕峰的起訴要旨,林秋合於105年5月13日上午10時23分至38分間,在雲林縣荊桐鄉某「7-11便利商店」,及同月15日中午12時50分後不久,在荊桐鄉「大將工業區」門口,分別以新台幣2千元及1千元價格,販賣海洛因給蔡木、黃清池各一次。

 

魏檢察官的起訴證據包括:蔡木、黃清池的偵查時證述及蔡、黃二人與被告林秋合的通訊監察譯文,此外,卷內毫無毒販常見的毒品、價金、磅秤、分裝杓、分裝袋、帳冊等非供述證據。

 

案經雲林地院審判長林輝煌(受命法官梁智賢)於106年6月分別判處林秋合2項販賣一級毒品罪,各判刑15年1月、15年,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黃建榮(受命法官施介元)於106年12月也維持一審原判,林秋合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洪昌宏嚴詞指正後,撤銷台南高分院原判發回更審。

 

據卷證資料顯示,本件林秋合販毒案所突顯的弊端,首先,是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不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

 

警方的監聽作業,形式上看似合法,既有依法報請檢察官檢具相關資料聲請法官核發監訊監察書,也未逾越監聽期間─105年5月13日10時起,至同年6月11日10時止,關鍵違法之處,在於:未依通保法第5條第4項規定,在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一次以上的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的進行情況,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

 

檢察官與法官都怠忽職守

 

承辦檢察官魏偕峰與核發監聽書的法官(?)的怠忽職責之處,在於:均未依通保法第5條第4項規定,命警方提出報告,未善盡監督警方依法執行監聽之責,遑論發現有不應繼續監聽情狀時,依法撤銷通訊監察書了。

 

以上監聽實務顯示,警方一旦取得通訊監察書之後,就如同脫彊野馬,不受檢察官或法官的監控了,而檢察官與核發監察書的法官,也猶如橡皮圖章,蓋完章核准監聽之後,就什麼事都不管了,通保法明文規定的層層監控機制形同具文。

 

至於一、二審法官怠忽職責、違法採證之處,在於:罔顧通保法明文規定,對於警方的違法監聽曲予包容,還是認定「在開始監聽未逾15日內取得的監聽資料,並無瑕疵,也不違反通保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可採為證據」。

 

最高法院譴責一、二審法官(起訴檢察官亦同)罔顧通保法明文、違法採證,是有根據的。依據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銷燬。」

 

以上法律明文,是採絕對排除證據規定,既無但書或附加例外,也未授權法院作個案判斷其違法情節是否重大,顯然立法者是有意採取更為嚴格的態度,以釜底抽薪方式,抑制違法監察作為。

 

可是,一、二審法官若非對法律條文不夠嫻熟,誤解了法律條文,即是視若無睹,故意曲解了法律明文,竟然都認定仍可採為論罪證據。

 

最後,值得附帶一提的是,上文所提的雲林地院審判長林輝煌,與司法官訓練所前所長林輝煌,是同名兩人,前者是法官,後者是檢察官,兩人都享有盛名。「法官林輝煌」廿多年來的「司法形象」,是勇於衝撞體制的司法改革先鋒、健將,去年4月,他獲司法院長許宗力破格拔擢,升任新北地院院長,已經跌破一大堆眼鏡了,如今,他竟會犯下如此離譜、罔顧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謬誤,更是令人難以置信。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延伸閱讀】
關鍵字: 違法監聽 林輝煌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