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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解聘管中閔 給台大一條生路

林青弘 2019年01月16日 11:25:00
作者說,台大是台灣人民的典範大學。希望台大校務會議代表,能夠傾聽社會輿論,重視社會觀感,做出正確抉擇。(攝影:鄭宇麒)

作者說,台大是台灣人民的典範大學。希望台大校務會議代表,能夠傾聽社會輿論,重視社會觀感,做出正確抉擇。(攝影:鄭宇麒)

監察院日前針對管中閔於擔任政務官期間,以7比4通過違法兼職的彈劾案。為了不再陷於政治干擾或藍綠惡鬥的意識紛爭,有關管校長的去留,除了他個人主觀的進退意願以外,由於台灣大學是台灣首屈一指的龍頭領導大學,校長由誰擔任,所涉公共利益極為明顯,校友不能置身事外,社會大眾亦有話語權。對於管校長的去留,撇開他個人的決定,我們應該嚴正籲請台大校務會議做出正確決議。
 

實踐大學自主與大學自治,由台大校務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處理管校長於政務人員任職期間的兼職議題,可以避免教育部以主管機關的上下從屬立場主動介入。校務會議代表可以客觀討論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有關兼職的認定,是否違法等法律見解,校務會議代表可從法律面之外,提供更多層面的思考與討論。台大校長具有學術上的崇榮地位,我們不是選擇宗教或道德聖人擔任台大校長,但也不允許偷拐欺騙者混淆視聽,糟蹋台大的聲譽。
 

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此情事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次按同法條第3項前段規定,第1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教育部如果認定監察院彈劾管中閔,符合上開法律要件,構成解聘之必要,當可依法行政,逕行解聘管中閔之校長職務。惟須考量當下社會政治氛圍,別再落人口實,相信台大校務會議代表的智慧與自覺,先由台大校務會議進行討論管中閔於擔任政務官期間,是否構成違法兼職?是否因此彈劾案而損及校長領導威信與個人品格之信賴?
 

如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解聘動議或是認可彈劾案的事由,確認管中閔教授的人格與行為不堪為台大校長,不能適任台大校長,基於如此決議,教育部再依法解聘管中閔之校長職務,應可符合社會期待,不再損及大學自主與大學自治的精神與原則,也不會掉入政治或藍綠的糾葛陷阱。
 

依據監察院的調查結果,管中閔於擔任政務官期間,確有收受《壹週刊》固定每個月5萬元之稿酬,而且一年期間內的稿酬收入將近12.5個月的稿酬,其撰稿與稿酬的對價性關聯,符合「固定」、「經常」、「持續」的兼職要件。如果不是兼職,單純為投稿性質,何來半年內固定有一個月稿酬會調升為1.5個月的給付事實?這是不是變相的獎金或紅利?管中閔昔以政務官身分,匿名撰寫社論性的評論稿件,稿酬固定且經常,期間持續且將近3年,這不是兼職,什麼才是兼職?此種兼職態樣倘若合法,類推比照後,法官與檢察官,豈不是也可以收受報酬,匿名提供法律意見甚至撰寫書狀?
 

政務人員若是依法兼職,不會有違法爭議。管中閔擔任政務官期間,未經行政院核定,即以個人習慣性行為繼續為之,這不是故意兼職,什麼才是?以部會首長的月俸與公費合計,在管中閔任官期間,每個月的月俸與公費合計至少有19萬多元,撰稿報酬有5萬元,超過25%之比例,難道這不是頗為可觀的兼職收入?校長遴選期間,管教授沒有主動揭露所有兼職事實,事後也沒有坦白與誠實面對自己過往的兼職經歷,如此人品與德行,如何堪為台大校長?如何引領師生邁向國際化與大學轉型?
 

依據銓敘部民國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電子郵件,以及銓敘部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編號第69號的解釋,依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解釋文,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的雜誌刊物,均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惟查《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院字第2508號解釋顯然不能等同為大法官的釋憲解釋。其次,32年4月28日所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亦與管中閔兼職期間所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已有明顯不同的法文規定。
 

退萬步細究,審酌上開院字解釋,原文為:「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監察院之彈劾事由,並非指摘管中閔違法經營商業,而是違法兼職,想要適用上開司法院解釋,實在牛頭不對馬嘴,比附援引非常不當。《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等明文限制,管中閔擔任政務官,亦適用前開法律規定,為《壹週刊》撰寫社論性評論文章,符合「固定」、「經常」、「持續」的兼職要件,而且該項兼職態樣,事前與事後均未陳報行政院核准,此項兼職態樣,難謂非屬違法之兼職。
 

台大無須聖人擔任校長,但也不能容忍刻意隱匿的摸雞偷狗者出任台大校長。管教授是否願意知所進退,在於他個人的法律見解,以及道德恥感。如果他只是想要追求最低度的道德評判,聽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判決與認定,這是他個人的權利選擇,尊重之外,也不能損及台大師生權益,更不能玷汙台大聲譽,辜負台大國際化與大學轉型的既有方向與努力目標。
 

台大不是管中閔一個人的大學,台大是台灣人民的典範大學。希望台大校務會議代表,能夠傾聽社會輿論,重視社會觀感,做出正確抉擇,別再讓台大為校長遴選事件遭受蒙塵與傷害。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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