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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管中閔遭彈劾 公懲會務必公正執法

孟青城 2019年01月17日 00:00:00
未來管中閔會臨相關懲戒,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最重就是免除職務。(攝影:鄭宇麒)

未來管中閔會臨相關懲戒,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最重就是免除職務。(攝影:鄭宇麒)

「管爺」管中閔被教育部放行擔任台大校長不到一個禮拜,就有人舉報他在擔任馬朝官員時期違法兼職,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固定月領新台幣5萬元,符合「固定、經常、持續」的兼職要件,一年額外獲取稿費約65萬元兼職報酬,監察院以7:4的票數通過彈劾案,監委指出管中閔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基本上不分黨派的監委,都認為管中閔違法兼職卻有瑕疵,有彈劾之必要。

 

銓敘部過去曾有函示指出,公務員不可兼職有例外條件,包括偶一為之、按件計酬、賺取薄利、無損公務員尊嚴、非屬機關保密性、不可外洩民間專業的技術性等。但只要「固定、經常、持續」就構成兼職,今天管案事證非常清楚,管中閔以官員的身分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並非偶爾提供稿件或為政府立場辯論,而是每個月讓媒體先預扣所得稅,是屬於經常性供稿,而且一年65萬的稿費也並非薄利。且管中閔當年身為經建會主委和國發會主委,是政府的政務官,政務官隱藏自己的身分代表媒體立場寫稿,是否有損政務官尊嚴或利害衝突關係,也是另一個跨越倫理紅線的問題。

 

管中閔自上任以前到上任以後,爭議一直沒有斷過,從擔任台哥大獨董和遴選委員會違反利益迴避開始,再到今天任職官員期間違法兼職,管中閔在身份及程序上的各項瑕疵,在在顯示出他並不是一個適任台大校長的人選。而當初台大校長的遴選本身也是充滿政治角力,且民進黨政府因為堅持管中閔身分有瑕疵不願意放行,也因此折損了三任教育部長,付出很大的政治代價。

 

當初教育部正因為管中閔有瑕疵,才以主管機關身份拒絕接受遴選結果,但又因無法定權限強制重啟遴選,才造成僵局並飽受外界批判。如今監察院彈劾管中閔通過,也算是還給民進黨政府一個公道,未來台大遴選委員會必須正視管案對社會風氣的影響,也要給社會一個滿意的交代,才能洗刷最高學府已經蒙塵的名聲。

 

就法律面而言,國立大學校長在身分上是公務員,未來管中閔會臨相關懲戒,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最重就是免除職務,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3項「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過去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時,因為李全教買票事件而拒絕進入市議會,也遭到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後賴清德被公懲會記申誡,如今管中閔也面臨必須移送公懲會的情況,呼籲公懲會必須嚴格執法,絕對不能有兩套標準,務必還給社會大眾一個公正的交代,讓管中閔的爭議事件,得到一個合理且可受公評的落幕。

 

※作者為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曾任職於國關研究基金會,以及立院法案助理,現為智庫研究助理,研究興趣為產業政策及政黨政治發展

關鍵字: 管中閔 彈劾 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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