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國民法官選任

黃致豪 2019年01月21日 07:00:00
日本在決定開始「國民法官制」之前,推動交互詰問並以當事人進行的方式建構中立法院,已經行之有年。(美聯社)

日本在決定開始「國民法官制」之前,推動交互詰問並以當事人進行的方式建構中立法院,已經行之有年。(美聯社)

蔡英文總統在2018年12月底與媒體進行茶敘時,主動提及:在「改革不會退縮」的前提之下,有關國民參審制度的司法改革方向,究竟會採司法院提出並送立院的「國民法官制」(也就是日本國民裁判員制),或者要採美國的陪審制,似乎仍然有討論空間,「大家必須要做個決定」。

 

此言一出,似乎讓原本已經幾乎篤定出局的陪審制,出現了敗部復活之望。從蔡總統所釋放出的訊息以及執政黨內的改革呼聲來觀察,似乎國民參與審判的選項又重新回到了日本裁判員制與美國陪審制二者。如果這樣的判斷無誤,那麼唯一可能已經確定出局的制度,或許是德國的參審員制。

 

如果從這樣的前提出發,去觀察既存的國民參與審判相關議題,一個至今幾乎全然無人聞問的關鍵程序也就突然顯得格外重要:那就是國民法官(假設無論台灣採日本裁判員制或者美國陪審制,都稱為國民法官)的選任問題。

 

萬一台灣決定採取美國陪審制,那麼素人法官的選任(jury selection)涉及判決結果,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民意基礎注入司法判決才是重點

 

即便日後台灣採取司法院提出的日本裁判員制,那麼正如同專攻日本裁判員制度研究的日本關西大學司法社會學者藤田政博(Mararo, Fujita)教授在匯集他研究心得的專著《日本社會與刑事國民參審》(Japan Society and Lay Participation in Criminal Justice)所開宗明義提到的:如果一開始要追求的制度理念是國民法官的審判獨立性,那麼像日本這樣的官民混合審判設計上確實有失理想,因為職業法官可以在任何時點輕易影響素人的審判決策。日本之所以明知素人法官審判獨立性會因追隨職業法官在審判中的決定而被影響,卻仍決定採取裁判員制,是因為國民法官的審判獨立性原本就不是此一制度的重點。把民意基礎注入到日本的司法判決當中,才是重點 更多序言,pp. vi~vii。因此在這樣的設計下,透過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來確保公平法院的形塑,讓職業法官的影響(如果有的話)不要過度,也就相形更具有重要的意義。

 

無論是美國陪審員或日本裁判員的選任,本質上都是一種國民法官選任(jury selection)。雖然日本的法學界與司法心理學界囿於種種因素,對這方面的實證與科學研究幾乎付之闕如,但是在美國,使用科學方法選任國民法官,大約從1970年代就已經開始,至今雖難稱燦然大備,卻也已經累積一些科學成果。

 

所謂的科學選任(scientific jury selection; SJS),指的是使用社會科學研究技巧與方法,辨識出適合或不適合在個案擔任審判職的國民審判者 更多Lieberman, 2011; Lieberman & Sales, 2007。事實上,科學選任在美國演變至今,已經不僅單純在預測陪審團判決偏好以及評議行為方面發揮功能,更已進一步影響到整個案件主軸以及審判策略的發展與調整 更多Moran, 2008

 

一般在科學選任當中比較常見的方法,無論是使用問卷調查,使用各式已經建立常模的情緒、態度或偏見等量表,或者出口晤談,或個人資料分析等,甚至是被諸如美國影集《律政狂牛》(Bull;一部把法庭心理學家誇大化並因此遭心理學界抨擊的娛樂影集)所使用的影子陪審團(shadow jury),都有可能。其需求則是視個案而定。

 

服下這帖猛藥前該做的事

 

科學選任國民法官的各式方法,其實在這些年的研究以來,有些已經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效度,且經證明對於訴訟的中立公平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顯著影響 更多Seltzer, Venturi, & Lopes, 1991; Seltzer, 2006; Lieberman & Sales。當然,由於涉及人類決策行為的研究,變因極端複雜,再加上絕大多數的實際審判資料都難以進行實體的同步研究或者事後取得評議資料,因此目前還欠缺大規模的實證數據強烈支持特定的方法論及其信效度。不過,國民法官是否曾親身經歷犯罪事件以及國民法官的職業 更多Seltzer, Venuti, & Lopes, 1991,證據的架構,以及律師的能力 更多Lieberman & Sales, 2007; Seltzer, 2006等變因,基本上可以認為與科學選任與審判結果,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日本在決定開始裁判員制度之前,推動交互詰問並以當事人進行的方式建構中立法院,已經行之有年,立法通過後更花了五年的時間進行大規模的模擬案件審判實驗以及大量的宣導。可惜制度施行至今,仍然毀譽參半,爭議不斷。許多與審判心理學相關的重要議題(例如媒體報導方式對於國民法官的偏見影響研究),更全然欠缺相關研究已經資料搜集的全面性意識與制度。

 

觀察改變行為,參與更會改變行為。國民參與審判之於司法改革之所以是眾所期盼的一劑猛藥,其理便在於期待國民法官透過參與審判,去改變司法文化、決策模式,以及檢辯的行為,重新落實司法審判以人為本的精神。

 

有心改革,或許總是好事。只是這些年累積了自己的研究以及各國的文獻,我不禁要問:我們台灣在服下這帖猛藥之前,對於藥性藥理,各式症狀以及副作用,乃至於體質與藥性不合時候的急救方式,或者後續的第二帖,第三帖藥該怎麼下,真的都已經仔細規劃思考過了嗎?(全文完)

 

※作者為專業訴訟律師/美國國家訴訟詰辯學院NITA認證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於臺大心理學研究所攻讀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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