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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虐兒案裡不被信任的保護系統

鄭凝淵 2019年01月19日 00:00:00
虐兒案裡,我們對抗的不只是暴力本身,更是暴力文化。(圖片擷取自市議員張維倩直播記者會)

虐兒案裡,我們對抗的不只是暴力本身,更是暴力文化。(圖片擷取自市議員張維倩直播記者會)

從新北市肉圓家暴案到台南市兒虐致死案,一週內兩起兒保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當媒體鋪天蓋地的揭露施虐者惡行時,民怨也沸騰到了頂點。遂以私法正義來「處理」施虐者,無疑是近來新聞的熱點,也讓未能在現場參與的民眾透過直播或新聞畫面看得療癒。這不只表彰社會大眾對於兒少受虐事件的重視與氣憤,也散發著民眾普遍不信任公權力的集體氛圍。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6年兒少受虐致死(指虐待、嚴重疏忽、攜子自殺)共計27人,而107年截至第三季統計兒少受虐致死共計12人。就數據呈現,我國對兒少生命權的尊重與相關保護措施仍十分不足。從文化觀之,父母或照顧者體罰小孩仍是被社會默許的。過當管教在社福系統中,往往不被當作兒少保護案件來處理,但這不表示過去並無過當管教致死的案例。易言之,民眾所認知的兒虐案件與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義的兒虐案件並非一致,自然人民對行政機關因著頻起的兒虐案件會更加不信任。

 

此外,根據法務部統計106年執行家庭暴力案件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宣告者共計598人,但其中546人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可能會同時宣告得易科罰金。從家暴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即91.3%的家暴相對人可以花錢了事,無須入監,令人難以相信司法能給予被害人正義與有效的保護。從而立委、法務部紛紛表示支持加重兒虐致死案件之刑責,有傾向採無期徒刑,亦有支持死刑之論者,或者像激憤網友們所喊出的「兒虐致死,唯一死刑」。但究竟是法定刑過輕抑或是量刑太輕,則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亂世用重典,已是威權時期的產物,是以現今輕罪不會重罰,重罪如無法定減輕事由也不會輕判。當前輿論雖支持修法加重刑責,但法官最終所為的刑之宣告才是實質結果。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來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前段提及有九成案件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無論法定刑如何提高、加重,最終仍需回歸法官裁判。此次民怨多少反映出家暴案件於司法系統中已與人民法感情不符,而法院不能再將家事案件當作家務事來看待。

 

許多民眾認為等待國家機關制裁加害人,不如訴諸於媒體、社群網站來得快速直接,因為訴求並未獲得回應,期待也無法被滿足。從近日事件來看,似乎登上媒體版面或透過臉書社群由網友不停轉發來肉搜加害人、施以私法手段,較容易讓警政、司法與社政單位積極介入,也較能保護到被害人。很不幸地就筆者從事保護性工作的經驗來看,的確是如此,且可預期未來將有更多被害人選擇透過輿論來伸張。當人民不願意就政府設定的遊戲規則走,應當停下腳步深思,何以現有的社會安全網仍無法滿足期待,是制度本身無法提供有效保護措施,或是制度執行未被落實。

 

我們對抗的不只是暴力本身,更是暴力文化。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固然大快人心,但本質仍是使用暴力,故希望民眾對於家暴、兒虐案件的關注可用在對的地方上。暴力的初級預防概念,本就希望民眾建立對暴力的認識,以及能適時通報或啟動緊急救援機制。這個社會已經不容許你我繼續冷漠視若無睹。

 

※作者為社會工作師/從事家暴、兒少保護領域

關鍵字: 虐兒 家暴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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