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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界喊修】累犯「一律加重罰」恐違憲 法務部:工程浩大

王怡蓁 2019年01月22日 10:15:00
大法官15日審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聲請解釋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並召開公開說明會。(攝影:李智為)

大法官15日審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聲請解釋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並召開公開說明會。(攝影:李智為)

當一個人重複犯錯時,加重處罰是否合理?針對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司法院與法務部目前持不同意見,更有三名法官在實務上遇到問題,聲請釋憲。司法院日前召開釋憲說明會,場中唯一有共識的只有立法技術有問題,但對於是否違憲仍無定論。學界指出,從民國95年修法時,就一致認為要廢掉,而法界人士也私下透露,制度規範有問題,對於一再犯錯的人來說,關久一點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

 

司法院從101年便建議法務部刪除累犯加重其刑,也就是刑法第47、48條的相關規定。司法院提出兩大爭點,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不問前後罪犯罪類型,一律加重,違反罪責原則、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違反平等原則、違反法律明確性;以及第48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現為累犯者,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各國都有累犯制度,但未有國家就累犯加重宣告違憲,但他認為可討論技術面問題並調整。(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法務部:少數人犯多數罪 不應宣告違憲

 

法務部一一反駁上述的爭點,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指出,各國都有累犯的制度,更沒有一個國家針對累犯加重宣告違憲,雖然各國立法利益不同,如德國也僅是調整累犯加重制度。他認為如果宣告違憲,在有關累犯的相關制度,都要隨之調整,將會是浩大工程。因此,他認為可以討論技術面的問題,進行調整,而非宣告違憲。

 

「虐童事件一再發生,人民以及立委都希望加重刑罰,所以為了順應民意,不能貿然宣告累犯加重違憲。」蔡碧仲說。他更以新入監受刑人有前科的統計圖為例,從民國97年到106年,新入監的受刑人中,有前科者者占了6成到8成,他說,「相當於少部分的人犯大部分的罪」,這些人已經過矯正,卻一再犯,花費公共資源,所以更要對該犯罪刑罰加重處罰。

 

蔡碧仲指出,民國97年到106年,新入監的受刑人中,有前科者占6至8成,他說「相當於少部分的人犯大部分的罪」。表為中華民國106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取自法務部)

 

司法院:機械式一律加重 傷害法官裁量權

 

然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指出,累犯加重制度的問題在於「機械式加重」,對於累犯,不論理由及前後犯罪類型,都得「一律」加重,嚴重傷害法官的裁量權。她更指出目前非常上訴的案件中,有過半都與累犯加重有關,判刑確定後,發現該受刑人是累犯,因此案件構成非常上訴理由,需要再審,實務上造成許多法官的困擾。

 

多名學界人士一致認同累犯加重應該修正。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表示,累犯的概念沒有問題,而是「規範一律加重的方式違憲」,由於德國的累犯加重規定是針對後行為,但台灣的刑法第47條看不出來到底是針對前行為還是後行為,所以才有違反罪責原則的疑慮。

 

在說明會現場的五名學者中,僅有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表示沒有違憲,他認為,累犯加重的概念是處罰受刑人對於上次的警告無動於衷,對於其他學者提到以保安處分來矯正的說法,他認為累犯對於規範的意識薄弱,行為責任不足,因此要加重處罰。鄭善印說:「這些少部分的人犯大多數的罪,讓他們受罰,就可以讓社會有喘息的機會。」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右)認為加重制度未違憲,累犯對規範的意識薄弱,行為責任不足,因此更該加重處罰。(取自中央警察大學世界警察博物館)

 

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法界傾向修改制度

 

累犯加重是否違憲,雖尚看不出共識,但法界多數傾向修改累犯加重制度。一名法界人士指出,是否違憲,她並無定見。但她認為,不能以各國沒有宣告違憲當作理由,因為各國的累犯加重制度不同,應該看實務上遇到的情況,而台灣正式在實務上面臨許多問題。她認為累犯加重應該修改,將一律加重的強制性移除。

 

她直言目前司法院提出累犯加重違憲的理由滿能說服她,例如累犯加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目前發生許多刑期已確定,但矯正機關發現受刑人是累犯,因此又請法院重審。

 

「矯治」仍是關鍵 幫受刑人重返社會

 

該法界人士說,根據她與監所教誨師的訪談經驗,教誨師花費許多時間在計算累犯加重的分數,反而壓縮了教誨的時間。

 

累犯加重的思惟很久以期就有,但對於再犯者關久一點,她認為是有爭議的,因為對受刑人來說,最重要的是矯治,協助他們回歸社會,但關愈久,與社會愈脫節。

 

雖然很多人會認為加重刑罰是直觀的,但她觀察到,也有人表示,每件犯罪的背後有社會環境的因素。她說:「對於一再犯錯的人來說,關久一點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如果有機制能重建他的生活,才能有效降低再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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