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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為什麼被辦成這樣-被「過度究責」的翁啟惠

黃錦嵐 2019年01月24日 00:02:00
在檢察官尚未起訴論告前,輿論即已經勾勒出「翁啟惠貪污」的圖像了。(資料照片)

在檢察官尚未起訴論告前,輿論即已經勾勒出「翁啟惠貪污」的圖像了。(資料照片)

震驚國際和台灣政壇的「浩鼎案」,士林地院去年底判決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及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均無罪之後,檢察總長江惠民幾度召開專案會議研究,因士林地檢署檢檢察長姜貴昌及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均提及:「檢視全案卷證,上訴後沒有改判有罪的把握」,江惠民也認為:「如果起訴案件被法院判無罪,要自己先檢視卷證,勇於面對冤錯案,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故於1月21日拍板定調:「不上訴!」,翁、張均無罪定讞。

 

針對檢察總長江惠民放棄上訴,致使「浩鼎案」無罪定讞,社會輿論的解讀、反應不一,有人認為是「檢察總長放水!」,有人認為「本來就是冤案!」,相形之下,司法圈內的反應,偏向保留,罕見針對「是否為冤錯案?」下論斷,最高法院某位資深法官只是很驚訝的說:「沒想到總長竟會放棄上訴?」,言下之意,對於江惠民不力主上訴到底的另類作風,頗為訝異。令筆者疑惑的是:在驚訝之中,是否蘊藏著「『浩鼎案』之判無罪,仍有質疑之處」的意涵?

 

筆者無意,也沒有能力論斷「浩鼎案」是否為冤錯案,不過,針對士林地院無罪判決書所呈現的卷證資料,以及檢察總長放棄上訴甘服無罪論證,筆者擬提出兩點看法:

 

壹、「浩鼎案」是以「刑事追訴」取代「行政究責」的高度政治性「過度究責案」

 

說「浩鼎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是因為:本案之爆發,原屬「死灰復燃」的司法調查案件,翁啟惠收受張念慈所交付之美金300,000 元及1,500 張浩鼎公司股票,美國司法部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單位曾以「疑似賄賂」進行聯合調查,後來均認定無不法情事而結案。可是,從案發之日起,各大媒體長篇累牘的報導可知,朝野藍綠政黨都借由「浩鼎案」進行政治角力,「浩鼎案」已從純粹司法調查案件轉型為高度政治性案件。

 

其實,假借司法個案進行政治鬥爭、黨爭,是歷史的老戲碼,最近電視上演的「天下糧田」劇情,即是類似戲碼,明朝晚期的「紅丸案」、「移宮案」、「梃擊案」更是歷史上知名的典型案例。

 

「翁啟惠是否涉貪污案?」的真相,只因翁啟惠說謊─並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000千張浩鼎公司法股票,以及美國司法部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單位一椿查無不法情事的舊案,就在朝野藍綠政黨惡鬥的煙霧中,在「檢調假借放話,邊抹黑邊辦案,導引輿論支持」的偵查陋習中,原本只是張念慈疑涉內線交易刑罰案件與翁啟惠疑涉財產申報的違反行政裁罰事件,雜揉推衍成官商勾結的貪污弊案,可說是檢察官尚未起訴論告,輿論即已經勾勒出「翁啟惠貪污」的圖像了。

 

緊接著,就因只顧黨爭、只顧辦大案,罔顧人權、更不顧國家整體利益,可怕的侵害人權政治效應出現了─先逼退翁啟惠再起訴貪污案,翁啟惠成了政爭與濫訴陋習的犧牲品,台灣及中央研究院的國際聲名也被搞臭了,這也是歷史上所有的黨爭的窠臼模式,從今以後,「浩鼎案」就與歷史上知名的政爭大案,諸如:「糧田案」、「空倉案」、「紅丸案」、「移宮案」、「梃擊案」齊名了。

 

至於以「刑事追訴」取代「行政究責」,士林地院的無罪判決書,已經作出明白論斷:「被告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院長,非但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000千張浩鼎公司法股票之事實,並發布新聞稿強調或形塑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之形象,此舉雖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施政作為之信賴,然其未誠實申報其依法應申報之財產內容之行為,僅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自應由該管行政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處理,尚不得僅因股票買賣係以借名登記方式為之,即遽認此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之股票為賄賂」。

 

其實,以「刑事追訴」取代「行政究責」案例,司法實務上可說是屢見不鮮,也是有歷史積澱的陋習。歷年來調查局查辦的重大貪污案,諸多判無罪定讞案例顯示,有的是「冤錯案」;有的是調查局的蒐證能力或是法律素養不足,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寧縱勿枉」的「罪證有疑案」;至於故意放水的疑案雖有,卻查無司法判決明文指斥案例;最多的案例恐怕是,既非「冤錯案」,也非「放水案」,而是「過度究責案」─明明只涉行政責任,卻偏偏擴大偵辦,以刑訴追訴嚴懲,「浩鼎案」即是典型案例。

 

從士林地院的「無罪理由」觀之,說「浩鼎案」應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罪證有疑案」,當然可以,但是,但筆者認為,從前述「無罪結論」觀之,「浩鼎案」還是定位為「過度究責案」較妥當。

 

貳、無罪判決凸顯出檢調蒐證、論證鬆散之濫訴陋習

 

首先,應指出的是:檢調過度依賴供述證據,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及非供述之補強證據。

 

士林地檢在新聞稿中自承蒐證過度依賴供述證據,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及非供述之補強證據,是以十分隱晦、抽象的方式表達的:「法院對於貪污案件審理,採取嚴格標準,供述證據偵審過程的變動性與不確定性…」。

 

如此隱晦、抽象的用語,若非法律人根本無法理解士檢究竟想表達什麼,幸好有媒體訪問一位檢察官闡明,終於使檢方的意思明朗。

 

該檢察官說:「比如被視為檢方起訴浩鼎案重要證據的電子郵件,起訴認為,翁啟惠和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是靠著電子郵件,達成行收賄對價;但到了法庭上,寫信的人公開說明,並接受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後,讓一審認為,電郵根本沒提到股票換中研院研究成果的對價關係,檢方認為,依照目前實務上,已進行過的交互詰問,很難請求法院再次進行,而現有證據已經無法再說服二審改變心意,因此決定「自我節制檢察權之行使,不上訴。」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圖)也同遭起訴。(翻攝自華商名人堂)

 

參照「浩鼎案」的無罪判決理由,可以發現檢方所謂的:「供述證據偵審過程的變動性與不確定性」,其實只是檢方的邏輯論證不夠嚴謹,未恪遵嚴格的證據法則,對於賄賂罪「對價關係」的法定構成要件理解有誤,在欠缺有力補強證據前提下,充斥著「過度推論」、「主觀臆測推論之詞」的論斷,均遭士林地院承審法官逐一指駁,可說不勝枚舉,簡言之,就是濫訴!這是檢察官的「肅貪基本功」有待加強問題,所謂「變動性、不確定性」之類說詞,不過是自找台階下的推搪之詞罷了。

 

例如,據檢察官起訴,翁啟惠和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是靠著電子郵件,達成行收賄對價關係。可是,檢調並未查獲任何張念慈已傳達「冀求翁啟惠在職務上踐履特定行為」的賄賂意思證據,也未蒐得積極事證足以證明翁啟惠已知悉張念慈有期約賄賂的意思,更無相關的電子郵件或其他供述證據可為補強佐證,難怪士林地院法官會說:「尚難徒憑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主觀臆測推論之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二人有罪之心證。」

 

再如,檢察官舉一份在張念慈所使用個人電腦內取得的聲明書為證據,企圖證明張念慈業已向翁啟惠傳達「冀求翁啟惠在職務上踐履特定行為」的賄賂意思。可是,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張念慈曾寄出該聲書明書之證據,而且,美國司法部、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單位也已查無不法而結案,豈可據此事實推論張念慈業已向翁啟惠傳達過賄賂的意思?

 

因此,檢察總長江惠民決定「自我節制檢察權之行使,不上訴。」是正確的選擇!原起訴的論證太鬆散了!蒐得的證據雖然汗牛充棟,但是,最關鍵的「對價關係」事證卻幾乎是一片空白,江惠民的「煞車決定」不止是節制濫訴的第一步,更是檢察機關朝向精緻偵查方向邁進的第一步,希望這不止是好的開始而已,未來更能夠貫徹始終!

 

參、餘論─檢察官起訴了張念慈、翁啟惠,那尹衍樑呢?何以毫無責任?

 

從士林地院的無罪判決中,可以看出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是扮演關鍵的居間貸款、匯款的角色,假若張念慈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翁啟惠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尹衍樑除非毫不知情、無償純幫忙,否則,即使不構成共同行賄(與張念慈共犯)或共同收賄罪(與翁啟惠共犯),至少也有幫助犯嫌疑,2年前,檢察官起訴「浩鼎案」時,尹衍樑好像是「路人甲」,似無任何處分,這種辦案方式,真奇怪!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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