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專欄:接對地氣比接地氣更重要

錢建榮 2019年01月29日 07:02:00
事實是甚麼都還不清楚時,許多宅字輩、館字輩等網紅不明究理先罵司法再說,並與媒體一同帶風向說是刑罰太輕。(圖片摘自PAKUTAS)

事實是甚麼都還不清楚時,許多宅字輩、館字輩等網紅不明究理先罵司法再說,並與媒體一同帶風向說是刑罰太輕。(圖片摘自PAKUTAS)

上週我在臉書一則簡單的貼文,經過執政黨籍立委林淑芬希望轉載,我改開了地球,竟然不到1天就有1百多人分享,400多人按讚,分享心得看來也是贊成我的想法。對於不常開地球,不是網紅,臉友只有幾百人的我,這種「現象」值得分析。

 

貼文的內容不長,內容是這樣:

 

我沒看到法務部或立委的草案,但是刑法277第2項就足夠了(278還有重傷致死),也都有你們想要的無期徒刑。另外在刑法第286條動手腳,不止紊亂體系,而且「凌虐」的構成要件或「致死」的因果關係會更不明確吧。

 

修出一條實務更不會用到的法條,以及就算想用但競合結果還是用不到的條文(最高實務的腦袋只會比法定刑輕重,不知看構成要件,你們知嗎),到底要做甚麼?喔,嚇阻?!最好那些失控的爸媽出手前腦海中會浮現這琳瑯滿目的法條。

 

就算真的只剩下嚇阻,宣導277、278就好了呀,至於真正的嚇阻(或教育),其實是全面要求父母不能以管教之名行體罰之實。教育社會,那不是「管教過當」,那就是典型的傷害罪!

 

別忘了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

 

立委在立法上做得已經很夠了,該努力的是如何盯緊監督行政機關防止憾事發生,至少該修的絕對不是刑事法律,而是其他。

 

刑法第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6 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先是肉圓哥毆打妻小的影片瘋傳,引發民眾私刑正義,然後是台南17歲小媽媽被媒體(注意是媒體)說成虐死1歲小Baby,民眾又是包圍警局、又是包圍地檢署,突然間就變成各地虐童事件頻傳?事實是甚麼都還不清楚時,宅字輩、館字輩等網紅不明究理先罵司法再說,並與媒體一同帶風向說是刑罰太輕。誤以為(或總以為)媒體、網紅就能代表民意的立委也隨之起舞,要修法加重其刑彰顯政績,好像不加個死刑不夠嚇人,這個執政黨比上個執政黨唯一勝出的是,還好沒又想出放大絕:復辟絕對死刑。最後是主管《刑法》的法務部,好像不作作樣子提出一個修正法條,就是沒有「接地氣」的內閣。

 

16、17歲的孩子獨自生養孩子養出悲劇

 

問題是,台南案子的小媽媽才17歲,也是孩子,未滿18歲的孩子可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保護的少年。國家讓16、17歲的孩子獨自生養孩子養出悲劇,為何是司法的問題,不是社福行政出問題?為何是司法刑罰問題,不是教育行政出問題?還是,這其實是媒體報導深度的品質問題,當然,更是政治媚俗,不顧法治品質的問題。

 

靜下心想想就知道,也是孩子的小媽媽,因為不會帶孩子又貪玩,過失造成孩子致死的可能性高,過失致死罪法定刑過輕(最重2年)的老問題先不論,如果真是故意傷害小嬰孩造成死亡,刑法的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罪,法定最重刑就已經是無期徒刑,立委及法務部對本來就存在的法律視而不見,跟著被網紅鼓動的民眾胡亂喊價說要加重到無期徒刑,究竟是哪招?

 

政府或立委一味迎合高喊加重刑罰(其實只是想打人)的「民意」,殊不知只要理性專業的向社會說明,相信大多數民眾就能接受問題不是出在刑法,也與司法無關,相信這也是我在臉書上開地球後,有這麼多人分享並贊同的原因。政府要做的是引領人民思考,一時情緒性地修正刑法,是最欠缺思考的政策思考,而不明究理的責怪司法,更是不願思考的社會思考。

 

把不相干的司法無能化

 

政府常誤以為聲音大、帶風向的(自)媒體才是民意,殊不知仍有廣大民眾不會隨網紅起舞,他們一樣會有情緒,但他們理性思考,他們冷眼旁觀,但他們也不會放棄適時反映正確的理念。政府有責任提升民意的品質,負起引領人民思考的責任,不能任著媒體或網紅把17歲的孩子妖魔化,還把不相干的司法無能化。

 

政府或立委一味迎合高喊加重刑罰(其實只是想打人)的「民意」,最欠缺思考的政策思考,而不明究理的責怪司法,更是不願思考的社會思考。(資料照片)

 

去年底的幾項公投也有同樣的現象。政府在許多公投議題上選擇沉默已是失策。別說許多本來就是正在推行中的政策(反核食、反核電),特別是主權、人權的議題(東奧正名、性平教育),先瞥開弱勢人權保障可否以多數決民意公投剝奪的爭論,政府放任特定團體荒謬的宣傳手法橫行,不思加以反擊回應,就是失能。

 

明明是「以核索命」,卻冠上「以核養綠」的美名欺騙大眾;明明正名臺灣,與奧運選手的參賽權無關,卻任著相關單位危言聳聽;明明就是歧視同志,不願保障同志婚姻權,卻說提案是保障同婚;擺明就是禁止孩子認識同志性教育,大言不慚說這才是正確性平教育。民間充斥此類名實不符、錯誤資訊的宣傳公投說法,嚴重打擊執政黨好不容易走上正確道路的政策,更是對憲法(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保障基本權的挑釁,政府卻全數棄守,不敢捍衛自己的立場。

 

選舉就是理念的表達,公投更是。既然要把地方選舉與全國性公投綁在一起舉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就逃不了檢驗,然而總統「刻意在價值分歧的議題上,選擇沉默或模糊時」,進退失據的不止是執政黨地方公職人員,更是整個中央政府的態度。在人權、主權反而是退步價值的在野黨或獨立參選人,於是樂得不用表態,一起搞模糊的話術結果,就是民意被誤解操弄,使得真正進步價值且未必是少數的民意,反而被壓制,也不能經由政府的強力表態引發擴散效應,更引起原來支持者的反感,地方選舉大敗一點也不冤枉。

 

政府要主動挖掘、引領進步民意,更不要小看人民的智識程度與公民水平,這麼多年的本土與人權教育,尤其是天然獨、天然同的年輕選民,同溫層絕對比你想像來得厚很多。政府自己的態度要堅定,只要提供正確、專業的訊息,有力且適切的反擊帶風向的不當言論或搞模糊的政治人物,而非媚俗搖擺立場,民眾才可能看穿某些偽裝成進步實則毫無人權觀與主權態度的政治人物或網紅的真面目。

 

總之,這不是「在往進步價值前進的時候,沒有注意到社會大眾有沒有跟上」的問題,而是政府自己有無堅定往進步價值前進的決心問題,社會大眾的進步價值不會輸於政府,唯待政府喚起、引領、發揚,而非被特定人物或膚淺媒體綁架,反而拉著社會大眾向下沉淪。接對地氣比只想接地氣,重要太多。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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