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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安局吸收台商當共諜 在台蒐集達賴喇嘛情報

王怡蓁 2019年01月29日 16:18:00
林姓台商以「中國官職」及6萬元賄賂彭姓調查官,要求幫忙蒐集藏獨、疆獨、達賴喇嘛(圖)入境機密資料,隨後遭舉發判1年半。(取自達賴喇嘛臉書)

林姓台商以「中國官職」及6萬元賄賂彭姓調查官,要求幫忙蒐集藏獨、疆獨、達賴喇嘛(圖)入境機密資料,隨後遭舉發判1年半。(取自達賴喇嘛臉書)

一林姓台商在2009年間到中國蘇州經商,因在蘇州有訴訟,找上南京市國安局「吳主任」,請吳幫忙解決訴訟,吳以引介軍方或國防人員來搜集情報,做為交換。林男找上國中同學彭姓調查官,以「中國官職」及6萬元來利誘,遭彭男拒絕並舉發。一審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判決7年,二審撤銷原判決,依貪污罪判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賄賂之金額。

 

林男長期往返中台兩地,因在蘇州有訴訟案,透過友人認識南京市國安局吳主任,央請吳主任處理訴訟案,吳要求林引介軍方或國防人員來搜集情報,做為交換,希望取得我國軍事、國防機密,或與我國情報人員合作。吳主任要求林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發展組織之間諜行為工作。

 

2017年返台後,林男以「中國官職」及6萬元賄賂其國中同學彭姓調查官,向彭表示「吳主任想跟你交個朋友」、「希望幫忙蒐集機密文件或藏獨、疆獨、達賴喇嘛入境等資料」,要求彭男提供機密情報,遭彭男拒絕並向調查局舉發。

 

一審指出,林男曾是海軍陸戰隊下士,明知不能為外國或中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發展組織,亦不得洩漏 、交付具有情報價值之情報人員身分之資訊,竟因其於經商涉訟,而基於搜集秘密資料的犯意,屢次向彭姓調查官提出合作。一審以《國家情報法》判刑,但二審判決指出,卷內證據沒有積極證據顯示林男將祕密情報洩漏給吳主任,因此無法構成犯罪要件。

 

合議庭認為,林男深知兩岸政治、外交關係對立,卻因經商訴訟案件能獲有利結果,而被中國公務機關利用,以賄賂方式,企圖吸收我國的調查人員,陷公務員於不義。在彭男一在拒絕且告知其行為違法後,仍一再利誘,判決中批林男法治觀念淡薄,惡性非輕。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2年。(高市府男主管性騷3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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