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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論衡:什麼樣的人該被判死

黃錦嵐 2019年02月03日 07:00:00

「精緻審判」與「精緻偵查」是否能達成的關鍵,端在法官、檢察官是否夠敬業而已。(攝影:李智為)

以更嚴謹調查程序精審、慎判死刑取代廢死,步履蹣跚,爭議仍多,如何建構並落實一套客觀嚴謹的調查審判程序與客觀認定標準,還有很大調整精進的空間。

 

最近1、2年,台灣接連發生多件暴虐殺人分屍案、斬殺幼童案,近日虐童致死案又頻傳,治亂世用重典─重判死刑之議及反廢死的聲浪,再度攀上高峰。可是,司法審判趨勢卻與輿情反應迥然不同,最高法院近5、6年來以「教化可能性」為死刑的主要量處基準,導致諸多死刑犯「死裡逃生」,死刑定讞案例,逐年遞減,最近4年僅有彭建源、鄭捷、李宏基及黃麟凱等4人,可說「幾近廢死」,最高法院是否以「教化可能性」為由迴避判決死刑?也成為輿論評議焦點,最高法院更成為眾矢之的。

 

針對近日虐童致死案頻傳引爆的「修法重判死刑之議」,輿論議論頗多,筆者無意狗尾續貂,筆者要強調的只是:這種治亂世用重典的思考方式,不僅是傳統的、樸素的「刑罰萬能」正義觀,更是幾近「刑法符咒化」的巫術思考,似乎只要修法將虐童致死、殺童等暴虐犯行的刑責提高到死刑,一念完「急急如律令」,天兵天將就會依符咒執法了,對行政院、法務部而言,顯然有行政怠惰之嫌,殊不可取。

 

以下筆者擬討論的是:在民意輿情高漲「反對廢除死刑」,主張「以死刑重判殘酷惡行」的氛圍下,強調尊重人權,推動修法廢死已然是一種「奢談」、「理想」,也是一種「不可能的任務」,那麼,如何理解「教化可能性」的真義,如何以更嚴謹調查程序精審、慎判死刑取代廢死,即成為現階段無奈的抉擇。

 

「教化可能性」的緣起與爭議

 

「教化可能性」,只是媒體為求通俗易懂的概稱,判決書出現的用詞有:教育改造、更生改善、教化遷善、教化矯正期待可能性、再社會化、復歸社會可能。最高法院首宗提出「教化遷善可能」一詞的案例是95年7月判決的阮保利、陳昌隆殺人案,審判長張淳淙要求高雄高分院更審時,「審慎酌定,讓尚有教化遷善可能的被告,保留一線生機」,結果,一審迄更二審均被判死刑的被告,於更三審均獲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阮保利案的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影響甚大,頗具指標性,不過,因為對於有沒有教化遷善可能,法院究竟應如何調查認定,判決要旨並未說明,在爾後的審判實務中,是否有教化可能性?大都欠缺客觀具體的調查論據說明,生死判還是一如以往僅取決於承審法官一念之迴旋。

 

最典型的案例是錢萬枝綁票撕票案判決無期徒刑定讞,與唐霖億強盜殺人案判決死刑定讞。

 

錢萬枝與其兄、侄組成綁架集團,共同綁架馬祖商人劉增壽,並撕票棄屍,檢察官於92年3月起訴並求處死刑,錢萬枝一審、上訴審及更一審均被判處死刑,但自更二審迄更五審均改判無期徒刑,於97年10月定讞。

 

唐霖億,因畏懼組頭追討賭債,持刀砍殺同學母親10多刀致死,洗劫現金1萬3千元、信用卡8張及金融卡3張等財物,又連續多次打電話恐嚇同學的父親逼問金融卡密碼。檢察官於97年8月起訴並求處重刑(被害人家屬2度請求法官判處被告死刑),唐霖億自一審、上訴審及更一審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於98年8月定讞。

 

分析兩案判決,審酌事由雷同:被告均為年富力壯之人,均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均窘於經濟、犯案手段兇殘、犯後都無悔意、惡性重大,可是,量刑卻是一生一死,判唐霖億死刑的理由僅多出「罪無可逭,並無值得憫恕之處,已無法教育改造,非使其與社會永遠隔離,不能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這幾句形同例稿的譴責文字而已。

 

最高法院死刑量刑的2種見解4種論述

 

最高法院的死刑量處基準,從最強調人權保障的「教化可能性」,到最傳統的應報觀念,最近幾年呈現2種見解4種論述:

 

甲、以「教化可能性」為量處死刑的減輕因素,典型案例是102年1月判決的吳敏誠殺人案。

 

乙、考量「教化可能性」,但目的在求罪刑相當,典型案例是105年3月判決的黃麟凱殺人案;105年12月判決的李宏基殺人案;107年3月判決的王鴻偉殺人非常上訴案,是否考量教化可能性,依個案而定,也可歸納在此說。

 

丙、死刑之諭知,強調罪刑相當原則,未提及教化可能性,典型案例是105年6月判決的劉志明殺人案。

 

丁、生死判,關鍵在最嚴重犯罪、有無法定或裁量減輕事由,與「教化可能性」無關,典型案例是105年4月判決的鄭捷殺人案。

 

以上甲乙說均有考量教化可能性,基本上是同一見解的兩種論述,丙丁說均未考量教化可能性,也是同一見解的兩種論述。

 

「教化可能性」的第一次補強論述

 

甲說的目的是「精審教化可能性慎判死刑」,這是最高法院庭長吳燦於102年1月判決吳敏誠殺人案時,為補強95年間阮保利案的論述不足,針對死刑量刑考慮基準,嚴格要求事實審以「盤點存貨」方式,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例示10款量刑事由,並闡明:量處死刑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的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例如科刑前之調查報告)。

 

從此以後,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幾乎成了歷審死刑量刑的基準,但是,限於司法實務積習及法制缺憾,如何認定「教化可能性」,事實審法官實務作法參差不齊,依樣畫葫蘆的多,完全依照吳敏誠案裁判要旨的精審慎判要求,具體踐行死刑量刑調查審酌的案例少,「教化可能性」的實務運作結果,幾乎成了「免死符咒」,各式各樣稀奇古怪的「教化可能性」論述紛紛出籠,諸多死刑案因而「死裡逃生」,導致「教化可能性」成了輿論撻伐的眾矢之的。

 

「教化可能性」的第二次調整論述─「即使採「教化可能性」的死刑量刑基準,還是可以判死刑的!

 

正當審判實務在輿論撻伐聲中,以蹣跚步伐踐行「教化可能性」的死刑量刑基準,諸多死刑案因而「死裡逃生」之際,幾近符咒化的「教化可能性」論述,幾乎與「廢死」畫上等號,曾文欽殺童案、龔重安殺童案、王景玉殺童案、鄭捷殺人案又接連發生,在輿論「反廢死」、「反教化可能性」聲浪中,最高法院不止出現最傳統的應報觀念死刑判決─鄭捷殺人案(丁說),甲說「教化可能性」的死刑量刑基準,也出現調整折衷論述(乙說),乙說近年來更有漸成主流趨勢。

 

以下三案死刑量刑基準,都是兼採「教化可能性」與「罪刑相當原則」的乙說見解,都是在昭告國人:「即使採「教化可能性」的死刑量刑基準,還是可以判死刑的!」,司法天平基本上是略微向「罪刑相當原則」傾斜,算是針對輿論抨擊最高法院「以教化可能性迴避判死」的回應。

 

一、105年12月,最高法院判決李宏基殺妻案死刑定讞,雖然詳審是否有教化可能性,有慎刑、恤刑及最後手段性思想,但是,審判長洪昌宏強調:「死刑未廢,不該有『殺人不會判死刑』、『只殺一個,不致處死』錯誤觀念」,罪刑相當原則顯然是量處死刑的最關鍵考量。

 

二、106年7月,最高法院判決黃麟凱姦殺女友案死刑定讞,審判長邵燕玲的見解雷同。

 

三、107年3月,最高法院判決的王鴻偉殺人非常上訴案,審判長郭毓洲強調:是否考慮教化可能性,法無明文,依具體個案情節而定,亦即,是否審酌均可,王鴻偉案即使未審酌教化可能性而判處死刑定讞,也不違法。

 

寄望法務部及事實審法院的「敬業改革方案」─「教化可能性」的第三次精進建議方案

 

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目前仍是「依具體個案情節而定」,尚無統一的死刑量刑基準,一、二審判決更是各吹各的調,審判見解與品質均良莠不齊。簡言之,要判死刑,就偏向罪刑相當原則,要判無期徒刑,就偏向有教化可能性,生死判的實務亂象依舊,「如何建構並落實一套客觀嚴謹的調查審判程序」及「如何建立一套可供遵循的客觀認定標準?」,還有很大的調整精進的空間。

 

現階段的審判實務亂象,在進行法制改革之前,其實,仍有無須修法即可採行的具體改革方案,筆者稱之為「敬業改革方案」。

 

例如,對法院審判而論,最近幾年一、二審審判死刑爭議案(例如,謝依涵、吳敏誠、王景玉、曾文欽等),幾乎都是以精神、心理鑑定方式調查「教化可能性」,但都只委託單一專業領域的醫院或專家鑑定(例如台大心理系教授趙儀珊或警大教授沈勝昂),因此,鑑定不免帶有主觀性,客觀性不足,審判過程中,仍存有諸多疑慮或爭議。

 

最高法院刑庭庭長吳燦即建議:事實審委託鑑定時,應藉助包含精神醫學、心理學、犯罪學與社會學等多元專家,以團隊方式進行科際整合式的綜合鑑定,以提高客觀性。

 

吳燦認為,關於死刑量刑的「教化可能性」鑑定,屬於新興的鑑定命題,而且不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不像DAN鑑定有其客觀性,加上鑑定所涉及的層面廣泛,如有鑑定必要,並非單一領域專業可以勝任完成,若以多元專家團隊綜合鑑定提高客觀性,即使仍有爭議或疑點,也可透過檢辯交互詰問專家證人的方式釐清爭點,檢察官求處死刑的案例並不多,調查審判程序應不厭其詳,力求精密週延。

 

其次,對檢察官偵查而論,求處死刑時,也應善盡舉證責任,不能含糊含籠統的起訴,就要求法院判死刑。

 

吳燦即建議,檢察官求處死刑案件,應引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以彌補法官對於科刑資料不知如何調查的窘境。

 

吳燦認為,檢察官在求處被告死刑時,原本就應負舉證責任,因此,不用修法,根據觀護或監護資料,檢察官即可以在論告時,檢附一份完整的被告人格形成及其犯罪相關背景資訊的「量刑前調查報告」,使被告是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對於法官量刑評價的考慮會更精緻周延。

 

另外,曾擔任少年法庭法官2、3年,又曾調司法院刑事廳主管少年事件業務前後5年的最高法院庭長洪昌宏,也以實務經驗大力支持吳燦的建議。

 

洪昌宏認為,少年法庭審理少年刑事案件,一份盡責的觀護人調查觀護報告,可以提供少年從家庭背景、學校學習到社區交友的完整具體資料,可以說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應審酌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資料,盡在其中,通盤瞭解涉案少年之後,等於多了一個「量刑助理」,對於法官妥適量刑或處遇幫助很大,而這些觀護報告資料,在一般刑事案件或死刑案件中,是看不到的,因此,他常想:「假若檢察官求處死刑案件也有一份類似報告,那該有多好!」

 

最後,筆者認為,吳燦與洪昌宏的建議,無須修法即具體可行,就看法官的調查審判程序是否不厭其詳,力求精密週延,法務部是否願意上緊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發條,亦即,「精緻審判」與「精緻偵查」是否能達成的關鍵,端在法官、檢察官是否夠敬業而已。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虐童 死刑 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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