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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這樣的罷工很難獲得社會支持

林青弘 2019年02月11日 00:00:00
作者認為,工會若不肯妥協退讓,堅持要求一步到位,如此罷工的強硬與高姿態,恐怕很難爭取輿論支持,也很難獲取正面的社會觀感。(攝影:張哲偉)

作者認為,工會若不肯妥協退讓,堅持要求一步到位,如此罷工的強硬與高姿態,恐怕很難爭取輿論支持,也很難獲取正面的社會觀感。(攝影:張哲偉)

筆者就讀大學時期,因為雙學位選修社會學系社會學組,因緣際會選修張曉春教授的兩門課程,一整年下來,瞭解很多工運始末,也知道張教授用心良苦,對於勞工的關懷始終不止於知識分子的良心與責任感。
 

當年依稀記得老師提及罷工的成敗要素,他很坦白與誠實,勞資之間的關係不對等,實屬天經地義,以華人文化而言,能當老闆何必選擇當勞工。成功的罷工,取決於團結爭取核心議題所涉及的勞工權益。失敗的罷工,決定於工會分裂與分散式的多核心爭議。要能一霸(罷)得益,而非一霸(罷)俱傷,罷工要有霸氣,但也不能只顧自己的霸道。「妥協與讓步」是罷工成功不可或缺的要件,但是時間點要把握與掌控。
 

回到華航機師日前的罷工行為,他們透過繳交「檢定證」響應罷工。這次的罷工舉動,雖然符合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但是華航機師罷工不僅沒有預告期而故意突襲,更有程序跳躍的不正義。以機師工會的五項訴求來看,社會大眾無法知悉這五項訴求是否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歷經「調解」、「仲裁」、「裁決」等法定程序。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也無明文規定必須歷經前開程序之後,方能合法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同法第5條規定:「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審酌機師工會的五項訴求:

 

一、改善疲勞航班,要求長程航班8小時以上3人派遣,12小時以上航班4人以上派遣。

 

二、副駕駛升訓制度透明化,保障國籍機師工作權。

 

三、禁止對工會會員施壓、脅迫、秋後算帳,資方與工會達成禁搭便車條款。

 

四、撤換破壞勞資關係的不稱職主管。

 

五、比照長榮航空保障第13個月全薪,並納入團體協約,只限工會會員享有。
 

上開五項訴求有的屬於調整事項,有的明顯屬於團體協約,依法不能作為罷工的啟動要件,有的屬於公司治理層面,理論上也不適合作為罷工訴求。對於長程航班的認定基準,工會主張「飛航執勤時間(FDP,Flight Duty Period)」為主,包含執勤前報到準備與飛機降落後等相關工作時間;但華航資方主張以「飛行時間(FT,Flight  Time)」為計算基準,未包含執勤前報到準備與飛機降落後等相關工作時間。長程航班的認定基準要能先取得共識,對於「飛行時間」到底在7小時或8小時以上即要採取3人派遣,才能有進一步的談判機會。


其次,華航應該向工會與社會大眾公開營運主脈的航線為何者,這些營運主脈的航線若是飛行時間集中於7到8小時之間,工會要求多1名機師派遣的要求,是否合理與「合利」?也就是華航的營運利益是否會受到重大衝擊。工會若不基於客觀數據與營運事實,如何說服社會大眾支持春節期間的突襲式罷工?


至於各國航空公司的機師待遇,僅能參照而已,基於契約自由與勞動力的國際流動性,工會沒有理由以外國航空公司的待遇條件強制要求華航比照辦理,這是不合理的荒謬要求,也是不顧股東利益的自私行為。此外,依據2018、2017、2016等年度財報資料,華航每月的客運營收(Pax Revenue)在營業收入(Operating  Revenue)的占比大約65%以上,機師罷工會影響客運與貨運的正常排班與到勤,對於華航的營收當然有直接負面的重大影響。



工會可以自恃機師的重要性而延長罷工戰線,而且機師不是弱勢勞工,卻是關鍵的勞動力,相比空勤、地勤等一般基層勞工,對於資方更有談判籌碼與相對優勢。工會若不肯妥協退讓,堅持要求一步到位,如此罷工的強硬與高姿態,恐怕很難爭取輿論支持,也很難獲取正面的社會觀感。
 

「突襲式罷工」在現行法規定下,可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所定的「爭議行為」予以寬容接受。但回到交通事業的特殊性質,以及春節運輸的正常維持等公共利益的考量上,立法院朝野黨團應有必要檢討法令的修訂與補充,例如第53條第1項是否明定調解、仲裁、裁決為罷工的前置要件,第54條第3項是否擴及交通運輸事業,春節或其他重要節日是否限制或禁止交通運輸等相關事業的罷工等等。
 

華航為何不能在一年協議期完成協商?為何長榮能做到,華航卻是做不到?桃園市鄭文燦市長點出問題關鍵與罷工導火線,但若這是公司治理的議題,何董事長又被認為不是派系人物,鄭市長的發言與林部長的各打五十大板,是否意謂政治力大搖大擺介入公司經營的人事鬥爭?工會不能借用罷工權來達成公司經營管理的人事干預,這是不道德又不正義的濫權行為,也是忽視股東與旅客權益的自私自利。搭便車的禁止、僅適用工會會員的團體協約等,此為對待同事、非工會會員的鬥爭,對於不適任經營管理階層的人事干預,則是針對公司管理階層的鬥爭。勞工不能利用罷工權罷黜老闆,董事會的權限與責任不能被罷工權架空,人事鬥爭自然不是罷工權的合理標的。
 

華航機師的罷工,這是高端勞工的權益訴求,在飛安、營利、旅客便捷的考量之外,社會大眾要問問工會與華航,勞資雙方到底存在什麼樣的誤解與不信任?若是故意透過罷工達成政治操作,藉此助長勞工鬥爭管理階層的政治作用,如此負面形象,當非罷工機師的初心本願,更不是華航與機師的共同利益。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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