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幼玲(見圖,李智為攝)指出,管中閔1999年到2009年中研院任內,曾在政大等校兼任教授,但僅中山大學兼職有向中研院申報核准,顯是「知法犯法」。
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兼職收入高達1800萬元,監察院13日通過調查報告,14日舉行記者會,列出4點意見,要求教育部監督台大依法行政,未來可能有「管校長辦管教授」情形。
據監院列出的4點意見,第1點是關於管中閔在2012年2月到2015年2月,以政務官甚至行政首長的身分,「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禁止兼職」的規定。
第2點指出,管中閔1999年8月到2009年1月在中研院任職,另在2002年到2008年赴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8年赴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7年到2008年赴財團法人湧原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但都未向中研院申請並獲得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項、第14條之3等規定。但管中閔在2005到2009年在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卻有向中研院申報核准。對此,監察委員王幼玲直言,「他應該是知法犯法。」
第3點,管中閔任職台大當教授期間,到政大、中央、台金會、勇源基金會、暨南大學、兩岸企業家峰會、國泰金控兼職,兼職總收入約1800萬元。其中,管中閔在國泰金控兼職時,只有在2009年(第一年)申報獲准,其他皆未向台大申報和核准。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與〈台大大學教師聘約第6條〉規定,兼職不得影響本職,且需要提出書面報告;不過因為教職部分不在監察院監督範圍,監察委員蔡崇義表示,監察院不會提出糾正和處分,「請台灣大學自行處理。」因此可會出現「管校長辦管教授」的情形。
第4點關於境外演講涉重複申報差旅費一事,王幼玲說,管中閔在2007年6月20日到23日赴西安交通大學講學,該校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比對中研院函覆的資料,管中閔卻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日的日支生活費357美金。管中閔「有無重複領取」的問題,監察院已移請中研院並依法處置。
監察委員蔡崇義一再強調,寫稿、領取稿費並不違法,管中閔在其他媒體有幾十萬稿費,監院也沒認定是兼職,但是每個月「固定」領5萬,「常態性」的領取稿費,不是偶一為之,將認定為兼職。
不過,兼課兼職也都可以,只是需要書面申報。從管中閔「有些有報、大部分沒有申報」的情況來看,管中閔是知法犯法。因此監院會請台大督導,但沒有作任何彈劾、糾正的處分。
蔡崇義呼籲,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要向主管機關書面申請、申報,只要申報核准都是合法的。對此,監察委員王幼玲酸說:「管中閔先生大概沒有書面報請的習慣。」(罷工機師有人回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