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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扁案「大案併小案」 監院認定法院「人為操作」

蔡慧貞 2019年02月14日 14:20:00
監察院13日通過「前總統陳水扁就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調查報告顯示,當年承辦法官周占春和受命法官何俏美,是「被要求」上簽呈提出併案要求。(取自陳水扁新勇哥物語臉書)

監察院13日通過「前總統陳水扁就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調查報告顯示,當年承辦法官周占春和受命法官何俏美,是「被要求」上簽呈提出併案要求。(取自陳水扁新勇哥物語臉書)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3日通過監委陳師孟、高涌誠和蔡崇義提出「前總統陳水扁就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的調查報告,雖未對司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糾正,或對相關參與併案協調會議司法人員提出彈劾,不過該份調查報告卻還原當年扁案的併案過程,原本的承辦法官周占春和受命法官何俏美是「被要求」上簽呈提出併案要求,而非主動認為有併案必要,而當時的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刑一庭長陳興邦曾前後4度出面協調此事。

 

調查顯示,當年扁案承審法官由周占春變成蔡守訓,因「大案併小案」作法引起社會爭議,事過境遷,調查監委們在報告中明確認定,台北地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已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由承辦法官自行決定是否有無併案必要的規定,明顯「以人為方式操作更易審審理案件之法官」,應已侵害前總統陳水扁等被告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益。

 

監委調查扁案併案確有爭議 但未糾彈和提非常上訴救濟

 

2008年12月,台北地院召開庭長會議,將原抽籤分由法官周占春等審理的「前總統陳水扁被訴四大案」,決議併入法官蔡守訓審理的「吳淑珍等被訴貪污案」,引發社會爭議,當時外界質疑扁案「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和「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監委陳師孟認為,當時扁案更換法官時機可疑,「有政治動機」,特偵組兩次聲請羈押陳水扁都被法官周占春駁回,僅限制住居;但過幾天換法官後,特偵組對周占春所做裁定提出抗告就成功,已違法「法定法官原則」,因此申請自動調查。

 

13日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由監委陳師孟、高涌誠和蔡崇義等提出有關「扁案更換承審法官」的調查報告,整份調查報告多達五百頁,會中計有三位具有司法官背景的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和仉桂美等4位監委提出不同意見書;另有監委王美玉提出認同調查報告的協同意見書,但認為調查監委既調查事實明確,應進一步建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確保被告前總統陳水扁的司法權益才是。

 

由陳師孟(圖)等監委提出有關「扁案更換承審法官」的調查報告,整份多達五百頁。(攝影:張哲偉)

 

扁案「大案併小案」 北院庭長陳興邦4度出手協調

 

監委調查發現,2008年12月針對扁案應否併案一事,是由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會協商會議,而非承審法官認為有併案必要的主動要求協商,從監委們的調查顯示,當時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刑一庭長陳興邦「主動介入」協調併案。

 

監委們在約詢了當年相關承辦法官後,調查結果顯示指出,單單在當年的12月13日原本的承辦法官周占春第一次駁回特偵組的羈押前總統陳水扁聲請,到12月25日最後確定北院刑事庭決定併案,扁案全部移給另一審判長蔡守訓​承辦,針對併案一事,刑一庭長陳興邦前後就召開了4次協商會議,而非如北院向外界披露的,只在12月25日當天由刑事庭案件審核小組馬拉松式的開會到晚上九時許做出併案決定。

 

當年在原承辦法官周占春二度駁回特偵組的羈押前總統陳水扁聲請,扁案隨後全部移給另一審判長蔡守訓(圖)​承辦,大案併小案,引發爭議。(取自TVBS新聞台)

 

從監委調查顯示,在周占春在2008年12月13日第一度駁回特偵組要求對前總統陳水扁聲請羈押案後,陳興邦隨後在2008年12月16日首度召開協商會議,討論扁案扁案「重罪羈押」的適法性。

 

監委調查,12月18日周占春二度駁回特偵組的羈押聲請,之後12月22日陳興邦二度召開「換法官」的協商會議,且就在陳興邦的庭長辦公室討論,且召集方式十分巧妙,刑三庭審判長周占春形容,自己是「適逢」到庭長辦公室洽公,才加入協商會議,而後「同意要求」受命法官何俏美上簽呈,表示「主動」要換法官。

 

陳興邦懇談一個半小時  何俏美「被要求」上簽呈提併案 

 

監委們發現,接著,在12月23日陳興邦第三度出手處理扁案的併案,到受命法官何俏美辦公室,找她談了一個半小時,其間陳興邦不斷勸說何俏美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提出併案要求,何俏美向監委們表示,她「被要求」上簽呈換法官時,感到委屈,當場哭泣,陳興邦甚至向何表示,如果她堅持要辦扁案,也可以將她調到蔡守訓的法庭,讓她承辦扁案四大案,但何俏美則當場表示,她不想調庭,想和法官周占春學習,何俏美為保住和周占春學習的機會,最後終於同意上簽呈提出併案換法官要求。

 

監委們更調查發現,陳興邦在12月23日到何俏美辦公室和她「懇談」時,還對周占春兩度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案有意見,明顯有涉及干預審判核心之嫌。

 

監委們調查顯示,即因陳興邦的前後兩次勸說周占春和何俏美,最後何在陳興邦提出「要將法官調庭」及「要讓命法官辦全案」的承受壓力情況下,才同意上簽呈要求併案。

 

之後,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才受理了何俏美提出的扁案「併案」要求,才在12月25日召開協商會議,正式討論併案與否,最後以「後案併前案」之由,將全案移交蔡守訓承辦。

 

監院調查認定 非原承辦法官主動要併案

 

所以從監委們的該份調查報告顯示,周占春和何俏美是「被要求」上簽呈提出併案要求,而非「主動」認為要併案需求,監委指出,依據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相牽連案件前後案的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是否併案;並非由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成員「主動要求」承辦法官提出併案要求。

 

監委們更認為,從周占春在12月22日「適逢」到陳興邦庭長辦公室洽公,順便協商併案問題後,除了要何俏美上簽呈提出併案要求外;周占春還要何俏美追回已在發出將在隔年1月7日傳陳水扁召開扁案準備庭傳票,所以顯然周占春已準備要接手審理扁案,根本不認為需要併案。

 

監委們更認為,周占春曾要何俏美追回傳陳水扁召開扁案準備庭傳票,所以顯然原本周占春根本不認為有併案必要。(取自TVBS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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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陳水扁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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