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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 職務法庭從罰薪一年改判「免職」

王怡蓁 2019年02月14日 15:43:00
前台北高等行政的法官陳鴻斌遭控對女助理性騷擾等案,今職務法庭認定,監察院有理,依原審判決結果,判陳鴻斌免職。圖為去年在司法院發起的白玫瑰運動,抗議恐龍法官。(資料照/李昆翰)

前台北高等行政的法官陳鴻斌遭控對女助理性騷擾等案,今職務法庭認定,監察院有理,依原審判決結果,判陳鴻斌免職。圖為去年在司法院發起的白玫瑰運動,抗議恐龍法官。(資料照/李昆翰)

前台北高等行政的法官陳鴻斌遭控對女助理性騷擾、親吻,遭監察院彈劾後,原審遭判免職,陳不服,提起再審,改判罰薪一年,監察院不滿判決,再度提起再審。今職務法庭認定,監察院有理,依原審判決結果,判陳鴻斌免職

 

職務法庭審理時,發現陳從2012年起曾多次性騷擾,包含與女助理握手、擁抱,逕自親女助理嘴角等行為。2014年女助理在臉書抒發心情,同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反應,事件才曝光,2015年,法官評鑑委員會將陳送監察院彈劾。

 

原審判決陳鴻斌免除職務,轉任法官外的職務。但陳認為,當時的陪席法官黃國忠曾於擔任司法院行政廳長期間,在內部程序中簽章,也曾審理過陳的懲戒案,應迴避而未迴避此案,因此提起再審。

 

後續職務法庭於2018年3月8日改判陳停一年薪俸,當時的法官謝靜慧憤而辭去職務法庭法官職務,監察院也不滿判決結果,因而提起再審。

 

今職務法庭指出,由於廢棄原再審判決,因此要回頭檢視陳當時提再審的理由。職務法庭列出三點,首先,陳主張遭監察院彈劾送懲戒,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可以獨立行使彈劾權,合乎適法性。

 

另外,陳主張黃國忠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部分,由於黃當時是司法院行政廳廳長,才會在簽呈上蓋章,實際上並未參與屌茶程序,因此不需迴避。

 

再者,陳指有重要證物漏未審酌,但職務法庭認為,免職的判決是綜合各種調查證據與辯論意旨才做的決定,並不能因為與陳認定不同,就說有重要證物未審酌。全案雖已確定,但如果有新事證,仍可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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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陳鴻斌 法官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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