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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法院接地氣 監委認同陳鴻斌性騷擾案判決

上報快訊 2019年02月20日 09:30:00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20日對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就陳鴻斌性騷擾案所作再審判決表示認同。(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20日對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就陳鴻斌性騷擾案所作再審判決表示認同。(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20日對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就陳鴻斌性騷擾案所作再審判決表示認同。

 

司法院職務法庭就監察院對前法官陳鴻斌所提再審,於2月14日宣判:「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廢棄。陳鴻斌再審之訴駁回。」亦即,回復免除陳鴻斌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判決,對此監委王美玉、方萬富表示認同。

 

去年婦女節當天,職務法庭以原審法官黃國忠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而開啟再審,並認助理多次主動討好前法官陳鴻斌,及陳鴻斌之言行與一般社交情節並無不符等荒謬理由推翻原判決,陳鴻斌僅需罰款,無需免除法官職務,引發各方譁然。

 

而該次再審判決的受命法官陳志祥,更在判決書完成前,多次親上媒體,罕見的為該判決辯護,力陳陳鴻斌只是「婚外情未遂」,根本不構成性騷擾。

 

監察院身為訴訟當事人,在各方意見及30天的再審期限下,本於監督違法失職公務員,及消除性別歧視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下,向職務法庭提出再審,歷經近一年的等待與審理,原提案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對14日的判決結果,表示認同。

 

原提案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委員表示,這個案件有指標性的意義,反映出諸多制度面的問題:

 

(一)在程序層面包括: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是否為迴避事由?公懲會委員長在什麼情況下應依照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擔任職務法庭合議庭的審判長?原再審判決以案件繫屬後不應任意變更法官,拒絕嗣後到任之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然則法定法官原則之內涵並非法官恆定,尤其法官法之所以明定公懲會委員長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係鑒於其審判經驗豐厚與職務歷練完整,熟稔公務員懲戒、銓敘等事務,性質屬於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不容以順序表或備考欄文字予以曲解。

 

(二)實體面包括:對助理工作與績效評定、具解聘、續聘等考核與監督權的法官,二者間權力關係不對等,在性騷擾的判斷上是否受到重視,及如何消彌司法人員對於性別、性騷擾的陳腐刻版觀念,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即CEDAW公約)規定?本次判決固然無法逐一對這些制度性問題予以回應,但判決結果顯然肯定監察院所提的再審理由與證據,並且對前法官陳鴻斌在本次訴訟中,數次以程序問題(包括2次以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求停止訴訟、3次對合議庭成員聲請迴避)的干擾,及一再辯稱其與助理乃兩情相悅,將助理形塑為主動討好他等卸責之詞,進行澄清與回應。

 

監委王美玉、方萬富指出,猶記得蔡英文總統對本案表示:「深刻感覺到台灣社會距離性別平等,確實還有一段路要走。」此案不會是句點,欣見司法改革更趨積極,頻接地氣,在監督政府與實踐CEDAW公約的路上,監察院將不畏風雨持續呵護人權的苗圃,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失踨5日女老師被尋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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