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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共同收養、跨國婚姻等未納入 法務部:下階段再討論

陳燕珩 2019年02月21日 13:24:00
行政院同性婚姻專法出爐,21日院會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伴侶僅能繼親收養一方「親生子女」,有關跨國婚姻、人工生殖等議題,法務部表示,等下階段再討論。圖為2017年同志大遊行。(攝影:李隆揆)

行政院同性婚姻專法出爐,21日院會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伴侶僅能繼親收養一方「親生子女」,有關跨國婚姻、人工生殖等議題,法務部表示,等下階段再討論。圖為2017年同志大遊行。(攝影:李隆揆)

行政院同性婚姻專法出爐,21日院會拍板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不過,同性伴侶僅能繼親收養一方「親生子女」,不允許共同收養;另外跨國婚姻、人工生殖等議題並未包括在內。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首階段先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完成立法,後續還有很多問題要克服,下階段再討論修正。

 

法務部綜合大法官748號解釋,以及去年公投第12案「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結果,推出專法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法案內容明訂,年滿18歲以上可適用同性婚姻,其餘規定與民法相近,包括近親不能結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得結婚,不能重婚,可收養一方親生子女,有同居、家務分擔等義務,財產和繼承部分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繼承編配偶規定。另外,條文明訂除《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者婚姻規定,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

 

引發關注的是,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結婚後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不能共同收養非血緣子女。蔡清祥表示,收養並未包含在大法官釋憲範圍內,但為顧及現實狀況,考量孩子權益,法條把繼親收養納入,至於其他收養議題,不在這次專法範圍內。

 

媒體提問,若男同志找代理孕母或女同志借精生子,符不符合繼親收養範圍?蔡清祥說,代理孕母涉及人工生殖法,衛福部相關法律目前未允許,該法同樣不允許。他強調,該法關心的是同性伴侶親生兒女的問題,若討論到其他收養狀況,問題會延伸太大,暫時不考慮。

 

至於該法未涉及跨國同性婚姻規定,蔡清祥說,這是比較複雜的情形,沒有在這次立法一併考慮,後續還有很多問題要克服,多方討論後,再看如何納入。

 

另外,《民法》規定男性18歲、女性16歲可結婚,但同婚法條明定18歲以上才能結婚。蔡清祥說,在民法修正討論過程中,各界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一致,因此在同婚專法中就不再加以區隔。

 

對於法案名稱避開「婚姻」、「伴侶」等字詞,蔡清祥說明,為了不讓本法立場偏向任一方,採取中性的立法名稱,避免造成爭議。他強調,以「施行法」為名有前例可循,《兩公約施行法》就是一例,因此該名稱並不唐突。但他也說,這是法務部初步提出的名稱和條文內容,送到立法院審議還有討論空間。

 

至於同婚專法修正後,包括重婚罪等,是否有《刑法》等其他法律須配合修正?蔡清祥表示,第一階段先落實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提出專法,後續其於法律修正會再廣納各界意見。另外,同婚專法相關規定雖大致準用《民法》,但仍有包括姻親、婚約等部分未納入,未來會逐步解決,法務部對任何意見都持開放態度。(綠委連任2020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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