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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號解釋之一:累犯加重違憲嗎

一起讀判決 2019年02月25日 07:00:00
775號其實是一個範圍很「小」的違憲解釋。(資料照片)

775號其實是一個範圍很「小」的違憲解釋。(資料照片)

一、775號要處理什麼問題?

 

(一)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


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這裡所講的「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至」,是指「至多」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加到法定刑的1/2,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也就是法定刑上限及下限都會加,只是不一定要加到1/2。

 

舉個例來說,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累犯的話,法官最高可以判到7年6個月,至於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會因為加重而調整。理由書第16段提到,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以月為計算單位,操作上的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

 

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原本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因為累犯加重法定刑下限,只要超過6個月,被告是一定要進去關。

 

累犯加重有沒有違反罪責原則、一行為二罰,是775號解釋處理的第一個問題。

 

(二)刑法第48更定其刑


刑法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所謂的更定其刑,也就是要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刑度。

 

在裁判確定後,才又把被告的刑度往上提,有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這是775號解釋處理的第二個問題。

 

這篇限於篇幅,以下只討論第一個問題:累犯加重是否違憲。

 

二、累犯加重本刑:合憲

 

解釋文第一段開頭,先提到累犯加重本刑,並沒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二罰原則。但有沒有違反罪責原則?也就是幾位法官聲請人、鑑定人的主要意見,解釋文沒有講。而用比較沒有爭議,不會構成一行為二罰這件事情來帶過。

 

大法官閃躲了最困難的決定,而讓累犯加重本刑規定合憲。

 

三、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嗎?

 

解釋文接著說,有一種情況會違反人身自由限制、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違反比例原則。

 

這種情況是這樣的,以下摘錄全文: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重點在「於」之後這段話,大法官拿出了一個造成違憲的範圍。簡單來說是這樣的:當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要件時,導致個案發生刑罰超過罪責,人身自由過苛侵害的範圍內,一律用累犯加重「最低」本刑,這是違憲的。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是給法院裁量當犯罪情況有情形輕微、處罰嚴重時,可以減刑規定。依照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可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這邊跟累犯加重的概念一樣,是最多到1/2的意思,並不是一定要減到1/2。

 

回到解釋文講的這種情況。

 

以剛剛提到的加重竊盜為例,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最低」法定刑是6月,當被告是累犯的情況下,如果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就會使被告失去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的機會,而要入監失去人身自由。但法官其實口袋裡有個法寶,就是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減輕事由,如果法官可以用59條,即便累犯加重「最低」本刑,刑度還是可以壓在6個月以內。

 

解釋文說「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就是指法官沒有用59條減輕,而被告再有累犯情況時,775號給法官一個裁量空間,如果個案衡量發生罪刑不相當時,一律要法官加重這個「最低」本刑6月的規定,是違憲的。

 

就這個範圍內,大法官給了主管機關兩年的時間修正。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面這種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四、775號是一個很「小」的違憲解釋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775號解釋是一個適用範圍很小的解釋。就累犯加重本刑是否違反罪責原則這件事情,大法官沒有說;就受刑人在意的因為累犯而影響後續累進處遇、假釋、外役監申請,大法官沒有說。

 

事實上,大法官內部的歧見很大。黃昭元大法官的意見書除了寶可夢外,有段話更耐人尋味:「本號解釋既僅審查效果部分,而未正面宣告要件合憲,亦未阻絕未來宣告要件違憲之可能,至少還留下未來的審查空間。」

 

換言之,累犯本身有沒有違憲、加重本刑有沒有違憲這些爭議,還保有將來再次處理的空間,這次搞不定,就以後再說吧!

 

林俊益大法官也講到在公開說明會時,雖然與會學者多認為累犯違憲,但是大法官意見分歧,主要有五種見解,各有堅持、難有共識,最後才勉強形成多數。

 

這或許是為什麼775號解釋,講得這麼隱晦的原因吧。

 

下一個問題是:那個「小」的範圍,有多大。這涉及修法之前,實務可以運作的範圍,下一篇再來說

 

※本文經授權,摘自《一起讀判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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