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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產值超過兩兆日圓 日本政府如何用法律規範性產業?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19年03月01日 13:00:00
飛田新地街景(翻攝自youtube)

飛田新地街景(翻攝自youtube)

昏黃的燈光,偌大招牌寫著「飛田新地料理組合」,再往內走,巷弄瀰漫香水和著汗水的味道,以及排列整齊的日式風情白色小招牌,你知道即將迎接而來的是一場心靈饗宴。往右拐是妖怪通,往左拐便是青春通,循著媽媽桑的熱情吆喝,逐漸脹大的慾望及感官知覺──進入充滿二十歲成熟胴體的青春通,尋找令人流連忘返的溫柔鄉。

 

結束後,店家拿一根棒棒糖給你,是小時候最愛的一支五元的不二家,叼著那根棒棒糖,其他店家就會有默契地不再熱情招呼,你同時也明白夢該醒了……這裡是大阪「飛田新地」( とびたしんち),與東京「歌舞伎町」(かぶきちょう)齊名,都是日本最有名的紅燈區之一。

 

相對於台灣, 日本的性產業如AV、紅燈區甚至是風俗業, 佔年產值約兩兆三千億元日幣,換算日本國內GDP約百分之零點四。為何日本的性產業會如此蓬勃發展?而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又是什麼呢?

 

食色性也──日本賣春歷史

 

你說,要瞭解一個文化必須先從它的歷史著手,這我同意。日本從十世紀開始,就有以賣春(日文稱「売春」)為職業而存在的個體戶。要說將賣春集中管理的「公娼制度」,則可以追溯至十七世紀江戶時代初期的「三大遊廓」,也就是江戶吉原、京都島原、大坂新町。

 

公娼制度是指由政府公權力許可,於一定條件下允許經營賣春,所獲得的部分利潤當然必須繳給政府。其中,經賣春的女子稱為「遊廓女子」。遊廓女子大多是被賣身後集中管理,從最上階賣藝的「高級遊女」,到最下階單純賣春的「下級遊女」分門別類,若要經營賣春場所,則必須要有特殊許可,同時政府也嚴格取締私娼;若未經許可而經營賣春業者,最重可以被處以死刑。

 

而現代化的「公娼制度」,則可以追溯自一八○二年拿破崙時代於巴黎所建立的強制性病檢查,並搭配公娼登記制度為系統化管理,此制度也於一八七○年代傳入日本。公娼制度往往涉及婦女人口販賣,為了避免非人道待遇,日本政府制定「藝娼解放令」(一八七二年)及「娼妓取締規則」(一九○○年),以終結自江戶時代以來的妓人口販賣問題,然而民間仍有以身還債的賣身方式。

 

隨後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依《波茨坦宣言》,暫時由「駐日盟軍總司令」(簡稱「GHQ」)接管日本。「GHQ」於一九四六年二月以公娼制度違反民主主義與個人自由權,主張應放棄一切賣春業務,日本政府為了配合「GHQ」,於同月廢止《娼妓取締規則》,全面廢除公娼制度,但因為日本政府只取締紅燈區外的賣春行為,等於變相默許公娼繼續存在。

 

戰後,日本政府曾在國內各地設立慰安所,為美軍提供性服務,圖中為位於橫須賀的慰安設施「安浦HOUSE」(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賣春防止法》的制定──娼嫖皆不罰

 

「那廢除公娼後呢?人類最原始的慾望還在啊,那法律要怎麼訂?」現今日本法律將性產業分為「賣春」以及「類似性交行為」兩類,前者以一九五六年制定的《賣春防止法》(売春防止法)規範,為了根絕買賣女性等違反人性尊嚴的情況,特別針對賣春業者科以刑事處罰,並全面廢止賣春行為;如果只以打手槍或口交等沒有性器官接合的「類似性交行為」為業,則適用一九四八年制定的《風俗營業等適正化法》(風俗営業等適正化法)予以規範。

 

根據《賣春防止法》第一條規定,賣春妨害人性尊嚴,違反性道德,同時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應處罰助長賣春的行為,同時對於賣春女子進行輔導處分與保護更生措施。而所謂賣春是指,接受對價或約束,與「不特定對象」性交的意思(賣春法第2條)。

 

雖然賣春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賣春或買春,但實際上只針對賣春業者設有刑事處罰,對於單純買春、賣春並未有任何罰則。因此,依據賣春法第5條以下,除處罰拉皮條(第5條)行為外,也處罰媒介(第6條)、迫使他人從事賣春及收取報酬(第7、8條)、提供利益使他人為賣春(第9條)、簽訂使他人為賣春契約(第10條)、提供賣春場所者(第11條)、組織賣春行為者(第12條),以及提供賣春提供者或組織賣春者所需資金的行為(第13條)等,都可以科以徒刑及罰金。

 

隨著賣春法的施行,賣春行為雖然表面看起來銷聲匿跡,但有需求就有供給。由於當時法律規定,性交指的是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為,業者動腦後,只要不讓「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違反賣春法,因此透過有個人房的浴場,或利用「類似性交行為」,就可以變相經營賣春。

 

又因為賣春法只處罰媒介賣春的人,且依法律規定,賣春是與「不特定對象」,因此腦筋動得快的業者就對外宣稱,客人是來店裡與女子「自由戀愛」後所發生的性行為,是「特定對象」,不違反賣春法的規定,使得賣春行為死灰復燃。

 

日本的高級情侶旅館(翻攝自RAMSESグループ

 

夾縫求生存──蓬勃發展的風俗業

 

「那《風俗營業等適正化法》是如何規定的?現在的風俗產業又是怎麼來的?」

 

「類似性交」行為,指的是使用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例如手、口等使客人射精的行為,適用風俗法的規定。而風俗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持善良風俗、清淨的風俗環境及防止妨礙少年健全發育成長,針對風俗業所及性風俗相關的特殊產業,限制其營業時間、營業區域及少年等禁止進入等,且為了使風俗產業健全化、適當化,而制定本法。

 

風俗法規範的對象有風俗營業(例如麻將店)及性風俗關聯特殊營業等,例如泡泡洗體(ソープランド)、電話交友(テレフォンクラブ)及情侶旅館(ラブホテル)等。為維持善良風俗,除了經許可的提供酒類飲食店外,特別規定風俗業者於深夜(深夜○時起自早上六點)不得營業,但深夜的定義會隨著都道府縣(日本行政區劃)的不同而有改變(風俗法第13條)。當然,營業場所也不得設置在住宅區、學校或醫院附近,也限制未滿十八歲青少年進入。

 

「為什麼賣春法禁止性行為,但實際上風俗業還是會發生性行為?這不違反賣春法嗎?」

 

舉例來說,在泡泡浴「風俗」服務過程中,客人向店家支付入浴費用,於一定時間內,由按摩師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進行按摩、幫客人洗澡。雖然被限制禁止以性器性交,但服務過程中,也會有客人與服務人員私下講好價錢而發生性行為的情況。不過,由於店家只收洗澡錢,非經營賣春行業,而按摩師與客人則屬於特定對象,透過這種方式來規避賣春法的處罰。

 

不過,根據平成二十九年版《犯罪白書》統計,二○一七年違反賣春法的人數共有六百四十五人,其中外國人佔四十九人;而違反風俗法案件共計兩千五百零四人,其中外國人佔一百九十人,賣春法及風俗法的確發揮一定的取締作用。

 

日本泡泡浴店的小姐列表(翻攝自カワサキEROTICソープランド

 

老司機:「車該怎麼開?」──未來展望

 

主張性交易行為合法化的人,最主要的理由是「性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基於性自主決定自由,賣春的人可以決定何時、與誰、如何發生性行為,並且以性交易為業。

 

更何況,性交易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不會有被害人,也不會對誰造成傷害,而且社會中也有些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等性弱勢者,透過健全的性交易制度,可以滿足他們的性需求。而主張禁止性交易的人大多認為,性交易行為在現代男權體制社會下,更容易使得女性地位被從屬化及邊緣化,也就是成為男性的「從屬物」,將更鞏固或強化男性主義。

 

早期的賣春法認為只有男女間性器接合才是性交,但隨著二○一八年六月日本《刑法》修正對於性交的概念,認定除了性器接合外,肛交或口交也屬於《刑法》所謂的性交。這項修法,是否將使原本的「性交類似行為」,如原本不符合賣春法性交定義的口交,變成違反賣春法的行為?東京二○二○年即將舉辦奧運,日本政府開始大幅掃蕩性交易及風俗產業,會不會使得風俗業逐漸凋零,仍值得繼續觀察。

 

*本文摘自《召喚法力: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台灣商務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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