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專欄:酒駕致死罪的加重與減輕之間

錢建榮 2019年03月09日 07:00:00
重刑化是否真能嚇阻酒駕死傷不會再發生,沒人敢斷言,但不幸繼續發生了,還沒懲罰加害人,倒是先「制裁」了被害者及其家屬。(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重刑化是否真能嚇阻酒駕死傷不會再發生,沒人敢斷言,但不幸繼續發生了,還沒懲罰加害人,倒是先「制裁」了被害者及其家屬。(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在臺灣社會,恐怕再沒有比酒駕致死傷的案子更讓人對法律及司法實務有感,但是民眾,甚至立法委員的理解或感覺真的到位嗎?

 

死者家屬的傷痛,對照本來就已屬重刑的酒駕致死罪,良善的社會大眾永遠嫌不夠重,3年或5年當然太輕,最好是把加害者關到死,乾脆判死刑,最大快人心,這是臺灣社會最樸質的正義感,也就是行政機關最愛掛在嘴邊的接「地氣」。但是司法審判的本質卻是最不能也不宜受民意或輿論影響的,尤其在社會群起激憤的高漲「地氣」時,反而更需要冷靜理智的司法裁判。

 

國民黨政府時期每回遇上酒駕致死的重大社會案件,也是以修法加重刑罰回應地氣,酒駕致死罪就是當時增訂的,2011年11月初次規定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因為一般過失致死罪最重也只有2年,到現在還是),隨著酒駕肇事致死事件仍未停歇,2013年6月又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也就是現行法的規定。如今換了民進黨執政又要提高刑罰,法務部提出的草案是5年以上,再犯者甚至提高到死刑,已經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只有最嚴重的殺人犯罪才能判死刑的規定。

 

重刑化的法律能否產生嚇阻作用?對於大多數奉公守法的民眾相信會有的,但總是會有漠視法律或心存僥倖,甚至是基於其他考量(例如養家糊口)而決定鋌而走險之人,否則即使如其他國家早有更重於我國的刑罰法律,實證證明還是不可能禁絕酒駕。英國對扒手還會處死刑的那個年代,在人山人海圍觀絞刑台的群眾裡,依然有扒手見機行竊。

 

反噬被害人家屬​

 

犯罪發生的事後彌補,尤其是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情感平復與生活照顧,可能更甚於追究肇事者刑責。大部分的車禍致死案件,肇事者也都是坦承犯行,悔不當初者更所在多有。這才是司法的難處,這些案件要把人抓進去關,對法官一點也不難,如何保障被害人或家屬未來的生活更是法官關心的。

 

不是每個人都能一次拿出數百萬元賠償被害者家屬大多數的和解賠償還是要靠分期給付,這代表加害人還是要一邊工作一邊清償。立法者要改成5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要判10年、15年,社會才感覺是「伸張正義」的徒刑,法官也不是做不到,但這樣的長期自由刑有時卻反噬被害人家屬,長期在監根本不可能謀生,毀了另一個家庭不說,失去穩定的收入自然不可能分期賠償被害人。結果是,把加害人抓去長期監禁或許給社會帶來短暫的快感,真正看見並關心被害者家屬需求與幫助的法官卻無能為力。

 

有媒體公布立委提供的所謂「殘酷數據」,揭露從2013年6月改成3年以上有期徒刑後,酒駕致死案件有將近7成判不到最低法定刑的3年,「法官判你們的,社會說他們的」,暗示法院的判決不接地氣?但這個數據忽略了刑法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的結果外,相信更多時候法官是用心良苦的。很顯然,法官動用了被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775號解釋意見書,以寶可夢神獸「烈空座」形容的刑法第59條減刑,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宣告被告即加害人緩減刑,因為刑法規定如果要宣告緩刑,必須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行,並且也只有宣告緩刑,法官才能附加賠償被害人的條件。

 

創造「三贏」的裁判

 

法官以附和解條件暫緩執行刑罰的「枷鎖」套在被告身上,為的是爭取到被害者家屬獲得後續完整賠償的可能性,因為違反緩刑所附條件,緩刑就會被撤銷,被告害怕入監服刑,自然會遵期賠償,這可比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具有威嚇及執行力,加上還可以附加其他預防再犯的措施,也因為緩刑期內如果再犯罪會撤銷緩刑,被告更會謹言慎刑避免再酒駕犯罪。

 

法官給被告附條件的緩刑,不止是給有心悔改的被告一個機會,更是保障被害人(家屬),也是避免被告再犯,維護社會安全的方法,這才是法官最關心的,也是創造「三贏」的裁判。

 

未來不論將法定刑改為最輕5年或7年,與強盜罪、故意傷害致死一樣苛重的刑罰,法官就算召喚「烈空座」出來減刑,再也不能判到2年以下。失去以宣告緩刑促使被告賠償被害人的誘因,日後即使有民事判決或和解,因為被告必須先入監服刑,對被害人的賠償也遙遙無期。

 

重刑化是否真能嚇阻酒駕死傷不會再發生,沒人敢斷言,但不幸繼續發生了,還沒懲罰加害人,倒是先「制裁」了被害者及其家屬。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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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酒駕 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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