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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聚眾鬥毆】政院拍板3人以上為「聚眾」 攜械加重刑責

陳燕珩 2019年03月14日 13:10:00
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嚴懲,14日院會拍板通過《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攝影:張文玠)

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嚴懲,14日院會拍板通過《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攝影:張文玠)

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嚴懲,14日院會拍板通過《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增訂攜帶凶器、致生公眾或交通危險,刑責得加重2分之1。針對外界質疑修法是否會限縮集會遊行規定,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絕不影響集會遊行自由和現行規定。

 

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修法將助勢者罰金從300元以下,大幅調高到10萬元以下;另外,現行警察要求解散3次而不解散才會法辦,修法後減為2次。

 

不過現行條文對於「公然聚眾」構成要件定義不明確,為此政院修法明訂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據了解,內政部原擬配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一併將「聚眾」的認定標準訂為3人以上,但最後未同步修正,主要是為避免外界誤解將限縮集會遊行規定。

 

政院版草案另增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聚眾鬥毆,或因此致生公眾和交通往來危險,得加重2分之1刑責。不過,若當事人受到制止或自動停止鬥毆行為,在場助勢者可不罰,下手實施者可以減輕刑責,目的是鼓勵當事人盡快停止行為,恢復社會平靜。

 

蘇貞昌在院會強調,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情事,危及公共秩序和民眾安全,已造成社會不安,礙於刑法現行相關條文不符當前時代需要,因此提出修法版本與時俱進,有些人誤以為這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這是「大大錯誤」。

 

蔡清祥補充說明,修法目的是針對造成社會不安狀況迅速處理,前題是當事人「意圖強暴脅迫」才會法辦,單純的集會遊行不符構成要件,因此修法後絕不會影響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現行集會遊行相關規定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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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蘇貞昌 蔡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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