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最高法院判定,陸生共諜周泓旭因涉犯《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1年2月徒刑定讞。(圖片取自周泓旭臉書)
陸生共諜周泓旭涉犯我國《國安法》一案被判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並依《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判他1年2月徒刑定讞;至於周泓旭羈押期限折抵刑期等執行問題,仍待檢方認定。
周泓旭在2012年來台,2016年8月自政大企管所畢業,學校也已通報出境,但疑受到上海國安單位的指示,2017年2月19日以「台灣詠銘」公司董事的身分藉申請投資經營生意的名義再度來台,卻被檢調查出欲策動我外交部一名官員交付情資。所幸官員機警檢舉,2017年3月9日深夜遭到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聲請羈押,並在隔天將周泓旭收押禁見。
一審法院判決指出,周泓旭涉嫌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在台灣物色、引介政府單位人員及具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出國與李彬見面。
2017年7月周男供出犯行自白認罪,因此北檢依違反《國安法》起訴周男,依法最重處5年徒刑、得併科罰金100萬元,2017年9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依《國安法》判處1年2月徒刑,不得緩刑。
二審上訴後,仍維持一審1年2月的判決,不過,周泓旭自2017年3月9日到案收押後,至2018年5月8日羈押期限就滿1年2月,可全部折抵刑期,因此高院提訊周泓旭後,當庭釋放,並責付給律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天下午5時前要到轄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
周泓旭、檢察官均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高院認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中國台籍人士或與台灣有關人士組成的政治聯盟,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促進統一大業為任務目標,仍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在台發展組織未遂罪,因此將此案維持1年2月的判決,全案定讞。
至於周泓旭羈押期限折抵刑期等執行問題,仍待檢方認定。(離奇女大生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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