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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合宜宅弊案】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貪 再加判10年半定讞

王怡蓁 2019年04月02日 17:25:00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涉入八德合宜宅收賄案及財產不明罪,2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依貪污等罪判處10年6月,(取自華視YouTube頻道)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涉入八德合宜宅收賄案及財產不明罪,2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依貪污等罪判處10年6月,(取自華視YouTube頻道)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涉入八德合宜宅收賄案及財產不明罪,2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依貪污等罪判處10年6月,褫奪公權8年。葉世文另在林口合宜宅收賄案中,已遭判7年定讞,目前已入獄服刑。

 

更一審判決指出,葉世文在102年擔任桃園縣(現桃園市)副縣長期間,擔任八德合宜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在職務上,透過北科大退休教授蔡仁惠、遠雄建設開發部副總經理魏春雄、負責人趙藤雄達成協議,以2600萬元協助遠雄取得八德合宜住宅標案,並於103年5月29日晚間,透過蔡仁惠轉交部分賄款1600萬元,隔日隨即遭檢察官與廉政官查扣,觸犯收賄罪。

 

至於趙藤雄已在高院宣判前認罪,2015年遭判2年徒刑,緩刑5年,須繳交國庫2億元,為春雄也遭判1年10月,緩刑5年,須繳交國庫1億元,兩人都已繳錢免入監。

 

判決指出,偵查期間發現,葉世文利用「陳麗玲」名義的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臺北富邦帳戶,合計約3317萬元的可疑財產,在偵查及審判期間,葉世文都無法對這筆財產提出合理說明,觸犯貪污罪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最高法院指出,葉世文貪汙的1600萬元已遭查扣,後續也在偵查期間自白,符合減刑的條件。另在財產不明的部分,應予沒收。對葉世文上訴所指,犯罪所得不應沒收、未減刑至二分之一、量刑過重等情形,最高法院指出,在各項審酌上,都沒有逾越法定刑度,法院認為葉的主張是任意指摘,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

 

另在新竹眷村土地改建案及期約賄賂無罪部分,更一審維持原審判決,認為檢方指控葉的時間點,他已從營建署退休,眷改案非他的職掌事項,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觸犯貪污罪嫌。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指出,已違反速審法,不合法律程序,因此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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