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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專欄:路易絲.阿爾布爾看見的台灣

宋承恩 2016年10月24日 00:01:00
唐獎法治獎得主阿布提到加拿大違憲審查制度所帶來的司法活化,並指出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活潑與具批判思考的法學教育、法官選任制度、與法官的身分保障。(作者提供)

唐獎法治獎得主阿布提到加拿大違憲審查制度所帶來的司法活化,並指出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活潑與具批判思考的法學教育、法官選任制度、與法官的身分保障。(作者提供)

編者按:阿布為2016年唐獎法治獎得主,目前在聯合國國際法院(ICJ)中,擔任一當事方指定的特任法官。日前曾親臨台灣受獎。當年加拿大制定《權利與自由憲章》時,她曾主張倡議人權保護的人士有時為了突破,甚至可以作出某些「策略上的妥協」,以換取持傳統想法者願意接受司法權侵入立法者的領域,讓司法審查落實更完整的保障人權。從人權運動者的角度,阿布所提的機制看起來是向反對力量做出妥協,但加拿大犧牲人權一步到位,換來的則是長遠上更大的進步。台灣值此高呼司法改革之際,阿布所言,或可為他山之石。

 

「Madam,今天的晚宴還OK嗎?」我趨前問道。

 

畢竟,照顧好得獎人,是我在唐獎週最重要的任務。

 

「食物真是好得不得了…台灣不愧是美食天堂!只是…,整晚我不斷的『被自拍』。」2016年法治獎的得獎人路易絲.阿爾布爾苦笑道。

 

在旁邊的凡內莎(2014年法治獎得獎人阿比大法官的夫人)立刻說:「哈哈,完全理解。我常常開阿比玩笑,說他來台灣訪問的時間就是:talk, talk, talk; eat, eat, eat; photo, photo, photo!」

 

看見怎樣的台灣?

 

短短一週的時間,行程卻是滿檔:開幕酒會、音樂會、頒獎典禮、晚宴、演講、座談,還有中間穿插,數不清的採訪。於是,我每天早上第一件事,就是問她睡得好不好。而阿布每天總是很有專業精神,一五一十的交待清楚。之後,我們才開始一天的「工作」。畢竟,唐獎放眼的,是世界級規格的獎。問題是,這些世界級的人物,他們所看到的台灣,是怎樣的樣貌?密集的一週時間經過後,他們又留下怎樣的信息?

 

曾任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阿布不會不了解台灣,只是之前無緣到訪。之所以會接受唐獎,是因為看到唐獎的理念,知道唐獎是「玩真的」,不是做做樣子,也是因為第一屆得獎人中,有她認識的格羅.布倫特蘭夫人,也有她所仰慕的阿比大法官。

 

也是因為認同法治的理念,阿布不但自己前來領獎,還把全家從加拿大各個角落帶來,在台灣相聚。除了分享喜悅,也真心想認識台灣。阿布的弟弟Andre,曾多次在越南、泰國、印度自助旅行,多次過門不入後終於有機會來到台灣,自是非常期待。兒子Patrick更是在家中擺上大地圖,認真研究月餘:「我們去玉里可以試著訂那間民宿!」;「經過南橫的話,我們可以去栗松溫泉吧?」剛開始教書又有三個小孩的大女兒實在走不開,除了不斷透過email追蹤台灣行以外,還一直表達無法親身參與的遺憾。

 

若是進一步了解「法治獎」的敏感度、中國在國際上對台灣變本加厲的打壓,以及阿布目前在聯合國首要的司法機關國際法院(ICJ)一個案件中擔任當事方所指定的特任法官(ad hoc Judge),應該對她毫不避忌來台,更增一分珍惜。

 

時間快轉到9月26日,全台籠罩在梅姬颱風來襲的陰影,但隔天也是阿布原訂與大學生以及高中生座談的日子。唐獎得獎人來台,除了發表一篇正式的演講以外,還有一場學術座談。阿布向來喜歡與聽眾互動,特別在正式演講中挪出部分時間接受問題詢答。27日的座談,用意在深化對話。而高中的校園座談,則定位在以輕鬆的方式,聊聊成長背景、家庭與親子、生涯規劃,乃至國際經驗。颱風來了,辦還是不辦?我們商量:「既然準備了那麼久,不論有多少聽眾,在尊重主辦學校的前提下,我們願意照常舉行。唐獎準備了錄影與現場直播,也算是為2016年法治獎留下紀錄。」在台大法學院的大力牽成下,27日上午的論壇照常舉行,但下午則因為風雨更大,校園完全關閉,不得已無法進行。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阿布27日當天所分享的,其實是加拿大在1982年《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通過前後,透過司法審查保障人權,乃至整個司法體系活化的經驗與機制。這是她在傾聽並親身了解台灣後,所提出來的思考;是她與所見到的人,進行的對話的結晶;特別是針對台灣當前對司法改革的關懷,所提出來的經驗分享。

 

可惜的是,這項主要的信息,不但未見諸新聞報導,甚至也未能為現場的參與者所領略。這項信息,就如當天窗外的花木,淹沒於狂風暴雨中。是因為天候不佳?語言障礙失落於翻譯?還是本地的思惟,長久以來過度「以台灣為本位」?也許都有。

 

傳統上,加拿大的憲政秩序受英國法「國會主權至上」理論的影響,國家的權力行使以國會的立法權為中心,除非國會違反了憲法上聯邦與各省的權力分配,法院並沒有宣告國會立法違憲的權限。至於憲法上的人權保障?加拿大法院向來認為,普通法(common law)下已有權利的思考,更何況國會還在1960年訂有《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Bill of Rights)。

 

問題是,這樣的情況,並不令人滿意:《人權法》僅有一般法律的位階;在其下,人權也只有「準憲法」的地位,以防人權保障條款被嗣後的一般法律規定所取代。最關鍵的,《人權法》並沒有為人權提供司法保障:其並未規定現行法與人權相牴觸時,應如何解決;也沒有賦予法院基於牴觸人權,宣告法律無效的權力。結果是,在適用法律時,遇到有侵犯人權的疑慮,法院只能透過解釋或暫停適用等技巧,將法律朝向侵害人權最小的方向解釋與適用。這些,不是與我們的《兩公約施行法》上的規定,十分相似?(當然,在我們的制度,大法官有違憲審查權,但其要件是否太過嚴格,以及是否應修法納入憲法訴願,是各界長久討論的問題,最近也在新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任命的審查中,再度被提出討論。)

 

「策略上的妥協」

 

在加拿大,情況的改變,有待1982年《權利與自由憲章》賦予人權保障憲法上的地位,並賦予法院基於人權保障,宣告加拿大聯邦或各省立法違憲的權力。但法院違憲審查權的行使,並非因一紙憲章而一蹴可幾。阿布所分享的,是加拿大司法權突破傳統限制,轉型為積極保障人權的策略與法律機制。在加拿大制定《權利與自由憲章》的背景下,她主張,倡議人權保護的人士有時為了突破,甚至可以作出某些「策略上的妥協」(strategic compromises),以換取持傳統想法者願意接受司法權侵入立法者的領域,以司法審查落實更完整的保障人權。具體而言,她特別指出《權利與自由憲章》制定時所運用的三項機制:

 

1.權利的合理限制:不同於其他權利憲章以莊嚴人權宣告展開,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一條言明,其所保障的權利與自由,得在於自由民主社會明顯可證為正當的限度內,以立法施予合理限制 (reasonable limits)。而所謂「於自由民主社會明顯可證為正當的限度內」(“as can be demonstrably justified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在實務運作上,蘊含了權利限制合目的性、必要性與損益衡量等比例原則考量要素的適用。

 

2.「但書條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為使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見容於傳統上的「國會主權至上」論,《權利與自由憲章》第33條賦予加拿大國會或各省立法機關,得在立法中,聲明即使該法或其規定有侵犯人權之虞,仍應獲得適用(“shall operate notwithstanding a provision … of this Charter”);對此類聲明所涵蓋的立法或其規定,憲章僅在未受排除的範圍內有所適用(“shall have such operation as it would have but for the provision of this Charter referred to in the declaration.”)。此類聲明排除,至遲應於生效後五年,失其效力。

 

容許立法者以聲明排除人權保障條款的適用,明白保留給立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依己意行事的空間,但同時也要求立法者具體指明其決定可能存在的人權爭議,並公開宣示將反其道而行。阿布指出,憲章施行以來,立法者聲言將使用第33條「但書條款」制度的情形雖時有所聞,但卻從未實際使用過。最大的原因,應該是單單要立法者「出來講/踹共」,就已帶來相當的公眾與道德壓力。

 

3.平等保障條款之漸進適用:為了使憲章第15條廣泛的平等保障與禁止歧視規定能得到政治上較大的支持,《權利與自由憲章》第32條第2 項規定,平等保障條款在憲章生效後三年,始有適用。依阿布的說明,在司法實務上,這也給了法院「暖身」的空間,得以由較「傳統」自由權利保障的領域,例如刑事程序上的人權,練習適用憲章,而不是一開始就面對社會爭議較大的平權議題,例如同性婚姻。

 

司法違憲審查的確立

 

從人權運動者的角度,這些機制看起來是向反對力量所作的妥協。但阿布認為從加拿大的背景,犧牲人權一步到位,換來的是長遠上更大的進步:司法違憲審查的確立。

 

在比較憲法上,加拿大的司法審查制度與其所產出的案例,廣受肯定。長久施行以來,加拿大國內民意乃至政治機關,也逐漸接受將社會上的爭議議題,交由司法解決。例如,198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將違反墮胎管制的刑事處罰規定宣告違憲。加拿大國會雖嘗試另訂新法,但無法通過,以致墮胎在加國,完全屬於婦女在諮詢醫師下的自我決定。又如,在2015的案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告,罹於重症且無治癒可能之病人,擁有經醫師協助下自殺的權利。而加拿大國會也在2016年通過立法,將經醫師協助自殺合法化。

 

將社會爭議案件交由司法解決的好處,是讓正反各種意見,透過論辯,在法庭程序上呈現,再由法官依據憲法,配合充分的說理,作出決定。這與由民意機關,乃至放任訴諸民粹的決定,是很不一樣的。

 

最後,阿布也提到加拿大違憲審查制度所帶來的司法活化,並指出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活潑與具批判思考的法學教育、法官選任制度、與法官的身分保障。私下聊天時,筆者曾聽阿布將法官選任比喻成老師在一個班級中挑選學生,因為只有老師最知道每位學生的識見、能力,乃至個性。同樣,我也聽到這次來訪的阿比大法官,談到南非的法官選任制度。對照台灣當前看到的情形,不得不感嘆我們目前在這方面,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阿布的分享,直指司法人權保障的抗多數特性,以及加拿大的經驗。這難道與台灣當前所面對的問題不相干?即使我們自己的制度已取得相當的成果,難道不能多聽聽其他國家「如何作到」的策略與其文化上的蛻變?即使加拿大當時所面臨的景況與今日台灣不同,透過對談彼此交換經驗,也是美事。根本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期望走向透過司法面對爭議的社會?如果是,如何作到?還是不斷聽到,司法應尊重民意?

 

可惜的是,阿布分享中所提出的眾多有趣面向,在當天論壇後半段的討論中,被完全忽略。如果各位回顧錄影實況,會發現很大部分的討論,集中在台灣如何突破不能去國際民航組織(ICAO)與會的問題,乃至未能參與聯合國體系的困境。也許是因為阿布曾在聯合國體系任職,也許是因為當時熱門話題的ICAO正巧位於蒙特婁,或是因為在台灣,人們一聽到「國際」二字,立刻聯想到我們在國際上所遭遇的打壓與不正義…,我不知道。我仍願意相信,在台灣,仍然有一股力量,願意突破內視傳媒與淺碟文化氛圍,以開放的心胸、健康的態度,配合對真正問題的思考,面向國際。

 

認識真實的台灣

 

由接待唐獎貴賓的經驗中,我學到至少兩件事:第一,由這類世界頂尖人物的身上,我們要學的不是知識,也不是要他們為台灣的問題拿出處方,而是成事智慧與經驗,很多的線索,要有透過近身觀察他們實際處事,才能學得確切。第二,這些都是心靈極其敏銳之人,要讓他們認識台灣,不用長篇大論,而是帶他們去看見真實的台灣。

 

阿布的信息,是怎麼產出的呢?不是因為我跟她坐下來,完整介紹了台灣的當前問題,而是她自己由所見到的景象,所遇到的人,所進行的談話,一點一滴蒐集而來。因此,我們會在唐獎極度官式又繁忙的行程中,盡量安排他們見到該見的人。同樣,我們也有年輕的學者,願意接受空檔的安排,甚至犧牲睡眠,一大早跑來旅館,與阿布聊聊。

 

而這也不限於知識界。走出台北,我們見到真實的台灣人民,一起被布農部落響起的歌聲感動,聆聽好茶部落的雲豹傳奇。在旅行的過程中,見到坐在高腳餐椅上努力用餐卻食物掉落滿地的幼兒,還有大哭吵抱不願自己走樓梯的小朋友,她對我一笑:「這我可是非常熟悉。」各種場合遇到的人,她印象最深的不是那些顯赫的明星,而是一位同樣有三個小孩的母親,只因為她們有為難於職場與家庭的共同經驗。

 

因此,論壇結束,我第一件事向阿布報告:兩位師大附中的同學,為了準備原訂於下午的座談,花了兩個月的時間研讀資料,寫下了許多想問的問題。因為下午場取消,他們特別冒著風雨前來。「也許您不反對與他們聊聊?」雖然已經有些疲累,阿布仍然一口答應。

 

他們坐下來,家庭、學校教育、年輕學子的困惑與願景,無所不聊。儘管早已過了午餐的時間。「你們讓我想起我自己的孩子。」阿布說:「我們一起照張相吧!」

 

「!… Madam,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您主動提議合照!」

 

 

※作者同時為唐獎法治獎評選委員會資深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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