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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新聞從業人員的第一堂倫理課

浮萍 2019年04月12日 00:00:00
新聞媒體既然是社會的公器,那就應該對於新聞查證負起責任,避免損及視聽眾權益或有違法逾越情事發生。(攝影:陳品佑)

新聞媒體既然是社會的公器,那就應該對於新聞查證負起責任,避免損及視聽眾權益或有違法逾越情事發生。(攝影:陳品佑)

上報刊出了一篇投書,標題是:我是政大學生  我反對NCC開罰中天。內文提到:「當看到NCC開罰理由提到,內容損害公共利益,以及過多篇幅報導單一人物時,我一度以為我是出生在爸媽的戒嚴時期嗎? 言論沒有自由,講什麼話都要戒慎恐懼。」,他主張NCC裁罰中天電視台不公,不應該以大量報導單一人物做為裁罰標準。然而,這位修過傳播學分的學生顯然誤會了NCC裁罰中天新聞的理由,因為NCC裁罰中天的理由是因為中天電視台報導未經查證的新聞、臆測性報導、迷信說法等理由

 

該政大學生甚至以公司收到廠商一大筆巨款為例,認為「拿人家錢提供對等的服務就是一間公司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不應該受到非議或監督。先不提廣告跟新聞兩者有根本上的區別,不能相提並論。如果新聞從業人員可以拿特定政治人物或廠商的好處,就為其喉舌,則新聞媒體的公信力必然蕩然無存。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就提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新聞從業人員從來就不是單純的做生意,而是自詡為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第四權、監督政府、成為社會的公器等崇高目的。

 

就像NCC強調的,新聞頻道為媒體公器,電視新聞業者應製播並提供視聽眾正確、公平、公正之新聞內容,倘其播送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NCC才會依法裁處並命業者改善。筆者認為,為了及時報導的新聞,難免忙中有錯。然而,新聞媒體既然是社會的公器,那就應該對於新聞查證負起責任,避免損及視聽眾權益或有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正如新聞界最高榮譽普立茲獎的創辦人普立茲先生提到的:「我們從不屬於任何政黨,而為人民服務;不為政府服務而為真理服務」,「反對特權階級和公眾掠奪者,從不缺乏對窮人的同情,始終致力於公益事業永遠不會滿足於僅僅是印刷新聞,永遠是獨立的」,筆者就讀的政治作戰學院新聞系的系訓是:「秉春秋之筆,明善惡之辨」,倘若一個新聞系學生罔顧NCC早於3月28日、4月1日連續發出聲明強調裁罰與報導特定人物比例高低無關,仍以錯誤的資訊打擊NCC為導正媒體視聽做的努力;倘若一個新聞系學生認為做新聞工作可以是像收受廠商金錢的公司,做出偏頗的新聞報導。我認為這樣的新聞倫理,不該是一個追求民主社會中所推崇的模樣。

 

※作者為新聞系學生

關鍵字: NCC 政大 新聞 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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