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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增進監獄收容人權益 提高作業金比例並可領加班費

王怡蓁 2019年04月11日 16:30:00
政院11日通過《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正草案,明確制定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提升收容人權益。(資料照片/盧禮賓攝)

政院11日通過《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正草案,明確制定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提升收容人權益。(資料照片/盧禮賓攝)

「獄政改革」為司改國是會議的其中一項決議,監察院及民間團體也多次呼籲重視收容人的權益,包含提高作業金及重視收容人醫療等項目,期能保障收容人權益。政院11日通過《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修正意旨主要是參考國際公約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明確制定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提升收容人權益。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幅度大,除能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保障、處遇的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的目的,也展現政府對於獄政改革的重視,更期望立法院的能儘速通過,讓台灣朝向先進獄政國家邁進。

 

此次修法重點中,兩部草案共同的修正重點有:增訂監所獨立外部的視察小組、增訂隔離保護及固定保護的要件及程序、提高收容人勞作金比率、增訂監所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修正收容人書信檢閱條件、增訂收容人得申訴及起訴的要件。

 

在監所作業收入部分,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應發給補償金。

 

在個別修正重點部分,《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明訂受刑人不服未通過假釋相關審查時,得以提起覆審及行政訴訟、增訂移監的要件及程序、明定受刑人釋放時間、死刑定讞待執行的在監處遇。

 

在《羈押法》上,則是增訂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指定的親友及辯護人、看守所得依被告意願理髮剃鬚及按其志願參加作業、明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及接見內容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的精神。

 

 

2草案修法七大重點

 

1.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收容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另增訂於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落實透明化原則(監刑法草案第6條、第7條;羈押法草案第4條、第5條)。

 

2.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監刑法草案第23條;羈押法草案第18條)

 

3.為保障收容人權利,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要件。(監刑法草案第25條;羈押法草案第20條)

 

4.監所作業收入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監刑法草案第32條、第37條、第38條;羈押法草案第25條、第30條、第31條)。

 

5.增訂監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監刑法草案第49條;羈押法草案第44條)

 

6.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監刑法草案第72條、第74條;羈押法草案第65條、第66條)。

 

7.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監刑法草案第90條至第114條、第121條至第136條;羈押法草案第82條至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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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監獄 收容人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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