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指出,華映到中國投資華映科,承諾19條事項,在深交所有公告。但從2010年開始,投資華映都沒有在證交所詳實揭露。(資料照片/張文玠)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3月間在臉書發文,指台灣華映彌補中國華映科虧損,還對華映科承諾保證獲利10%。金管會10日已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1日證實,已將相關報告遞交給駐會檢察官,而華映集團母公司大同因須負連帶責任,也一併移送。
黃國昌3月在財委會指出,台灣華映在2010年到中國設華映科技,當時深圳交易所要求華映,當華映科虧損時,華映要彌補且還要保證10%收益,「這等於是拿台灣人的錢,去補貼保證中國企業的獲利!」華映卻說對公司財報、營運沒有重大影響,「金管會你信嗎?」
黃國昌更諷刺,華映拿錢貼中國企業,證交所竟然要靠檢舉才知道,「谷歌就可以看到了!」批評證交所長期消極怠惰,2017年知道後還繼續縱容,根本視台灣投資人權益於無物,把台灣人投資人當「盤子」,呼籲金管會立即追究責任,切勿包庇。
金管會調查後,10日已正式回覆黃國昌,認定華映的確違法。依《證交法》第20條和第171條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1日下午參加全民退休理財平台報名起跑記者會,受訪時表示,華映到中國投資華映科,承諾了19條事項,在深交所有公告。但從2010年開始,投資華映都沒有在證交所詳實揭露,「重點就在於華映當初簽承諾時就沒有揭露!」這19條承諾事項有些跟投資人有很大關係,投資人會不會因為部分承諾事項選擇投資等,這些都是考量範圍,已經跟駐會檢察官討論,準備移送檢調,大同做為連帶保證,竟沒揭露,同樣會移送。
《證交法》第20條是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政院修法增進監獄收容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