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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再借鄰地做停車場怎麼辦? 大法官:可申請解除管制拿回土地

王怡蓁 2019年04月12日 17:42:00
聲請人劉男租借土地給他人做為停車空間,後來建物所有權轉移,劉男認為土地使用關係已消滅想取回土地,卻遭主管機關以租借沒有時限拒絕。圖為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聲請人劉男租借土地給他人做為停車空間,後來建物所有權轉移,劉男認為土地使用關係已消滅想取回土地,卻遭主管機關以租借沒有時限拒絕。圖為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出爐,此釋憲案是因聲請釋憲者劉男租借土地給他人做為停車空間,但後來建物所有權轉移,劉男認為土地使用關係已消滅,想取回土地,卻遭主管機關以租借沒有時限拒絕。今大法官指出,該案例部分違憲,從今天起,只要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鄰地的所有人,在土地關係消滅後,可依本解釋向主關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可變更使用執照,解除管制。

 

此釋憲案緣於陳女將台中某建築的地下商場變更為公共浴室,並增設七輛室外停車空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因土地不夠,因此向劉男租借鄰地作為停車空間,但後來建物所有權移轉,劉男以土地使用關係消滅為由,要求解除管制,拿回土地,卻遭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劉男無法取回土地,窮盡訴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指出,內政部78年與80年的兩份函文部分違憲,首先是在經增設為停車空間的土地,「已經套繪,且無使用期限」,在第二份函文中,則是載明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

 

大法官認為,鄰地所有人同意提供土地做為停車場,如果附有期限,則主管機關也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做相對應期限的套繪管制。另外,在同意使用土地關係消滅時,像是終止土地使用關係,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的申請,廢止原核可的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管制,將土地使用權還給該鄰地所有人,才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大法官也指出,自今日開始,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民眾,遇到類似情況,都可以按本解釋文來解除土地管制。(人審會決議彭坤業移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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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釋憲 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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