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將於18日刑滿出監,駁斥外傳所謂的假釋出獄或利用保外就醫等特權提前出獄。(資料照片/鄭宇騏攝)
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因兩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經行刑累進處遇縮刑後,將於4月18日「坐實、坐滿」出監,而非外傳所謂的假釋出獄或利用保外就醫等特權提前出獄。
傅崐萁因合機炒股案,經台中高分院於更二審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並依96年減刑條例減輕為有期徒刑8月,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12日駁回傅上訴,全案確定,於107年9月25日發監執行。
傅崐萁原應執行至108年5月24日,然高檢署台中分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以傅98年所涉「假離婚」偽造文書案與本件92年合機炒股案,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酌兩案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危害程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傅偽造文書案前經宣告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間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定執行刑後,扣除前已執行的部分,傅僅須執行7月徒刑,也就是4月24日期滿,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再縮刑6日,因而將於4月18日執畢出監。
對於有心人士放話,聲稱傅應在5月24日才能出獄,提早於4月18日出監,「又在耍特權了」。對此,傅的支持群認為,「保外就醫還能直播助選的是陳水扁,這才是沒道理的特權。」而傅坐實、坐滿,還被惡意中傷,情何以堪。
傅崐萁律師團與法界人士說明,一人犯數罪,分別起訴先後確定者,甚至是在不同法院審判者,仍須定應執行刑,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至於,累進處遇制度是在鼓勵受刑人向上,獄中表現良好者可縮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