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兩院規範不同 邱太三、彭坤業是否關說有爭議

黃錦嵐 2019年04月16日 00:02:00
作者認為,造成本案困局的始作俑者,根本是法務部當年「立法從寬」惹的禍!如今突然要「執法從嚴」,當然會衍生出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作者認為,造成本案困局的始作俑者,根本是法務部當年「立法從寬」惹的禍!如今突然要「執法從嚴」,當然會衍生出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曾任法務部長的國安會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與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坤業疑涉關說一案,因應輿論大都以司法院版的請託關說規範為標準,嚴詞評論本案,故而全案像野火燎原般,從檢察界單純的「是否關說?」爭議,一路延燒到黨政圈─「蔡英文是否識人不明?」,使這宗關說疑案沾滿了「政治陰謀」塵埃。

 

據媒體報導,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於4月12日會議,本案是否屬於關說,因與會委員意見不一,故檢審會未做事實認定,將彭坤業移送監察院調查。全案又回到「是否關說?」的爭議原點。

 

筆者無意張臧否人物,只純就行政院與司法院的「關說規範」之不同,略作比較評述。筆者認為,假若行政院版的「關說規範」與司法院版相同,只要不依法定程序,針對司法個案提出請求,即成立關說或請託,如今本案中「陳情」與「關說」的混淆爭議,邱太三、彭坤業及陳嘉義檢察官的三方各自表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現象也不可能發生。

 

法務部立法從寬惹的禍

 

簡言之,造成本案困局的始作俑者,根本是法務部當年「立法從寬」惹的禍!如今突然要「執法從嚴」,當然會衍生出「是否成立關說?」、「是否栽贓?」、「是否未審先判?」等一長串爭議。

 

有關「關說、請託」的規範,在87年制定的《政府採購法》及89年製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即有定義,但因規範未臻週延,行政院(事實上是法務部)乃參酌美、日、新加坡等國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於97年6月定頒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還有,於101年9月定頒的《行政院所屬機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詳加規範,這就是現行行政機關(包括總統府在內)的關說、請託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規定:「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行政院所屬機關請託關說登錄查作業要點》第3點則規定:「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壹:行政院版的關說2項要件:「不依法定程序請求」與「請求有違法或不當影響之虞」

 

行政院版的請託(由本人提出請求)、關說(委由他人提出請求)規範,有兩項要件:一是不循法定程序請求,一是請求有違法或不當影響之虞。

 

行政院版的請託、關說規範,之所以強調「不循法定程序」,是為了與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等法令所定的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合於法定程序行為相區隔。

 

以邱太三所辯為例,假若邱太三在向彭坤業「陳情」之前或同時,也依法定程序,檢具陳情書狀遞交桃園地檢署,雙管齊下,本件「關說疑雲」恐怕也掀不起來。同樣的,彭坤業若在接受邱太三「陳情」之後,能依法定程序將陳情書狀登錄轉交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彭坤業也不必高喊「這是栽贓!」;當然,陳嘉義檢察官也有不依法定程序(甚至濫權)之處,他既然認定彭坤業檢察長是「關說」,為何不依行政院訂頒的關說登錄制度辦理?

 

關說與陳情的界限更加模糊,邱太三、彭坤業疑涉關說案,即是典型案例。(本報資料照片)

 

簡言之,在本件「關說疑案」中,可以確認的是;邱太三、彭坤業、陳嘉義三人都有「不依法定程序」之處。

 

問題是:「不依法定程序」就具體司法個案提出請求,固然可議,但依行政院版的關說規範,並不當然構成關說,另一關鍵要件在於「請求有違法不當影響之虞?」,這是本案爭議之所在,也是檢審會委員為何會意見不一之處。

 

據彭坤業辯稱:「我只是「提醒」檢察官注意訴訟協商程序,並未个入認定協商具體內容,不符合請託關說定義。」,這是可傳喚主任檢察官蔡正傑、檢察官陳嘉義詳查審認是否屬實的(據媒體報導,蔡正傑的說詞是支持彭坤業的),並非彭坤業空言否認或狡辯,假若彭坤業所辯經查屬實,高檢署調查小組的「本案是關說案」認定,即頗有可議,難怪法務部檢審會不敢做事實認定,會將「是否成立關說?」的燙手山芋丟給監察院。

 

貳:司法院版的關說要件:不依法定程序請求

 

司法院版的關說要件,是規範在101年11月定頒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司法院並建立請託關說之登錄與查察作業程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是以行政院版(即法務部版)為藍圖修訂的,最大的改變是:制定時,正值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子關說高院庭長高明哲事件爆發之後,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意圖嚴禁關說,刻意與行政院版有別。因此,硬將「請求有違法或不當影響之虞」之要件拿掉,亦即,只要「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各機關之司法案件或其他業務事項提出請求。」,就構成關說了,並不以「請求有違法或不當之虞」為要件。

 

關說與陳情的界限模糊

 

因此,假若適用司法院版的請託關說規範,邱太三、彭坤業當然都有關說之虞,陳嘉義也有濫權之虞。

 

更厲害的殺手鐧是,司法院明定應按月將請託關說者刊登於司法週刊,以落實維護審判獨立。據悉,在草擬請託關說登錄制度時,有幕僚建議應公開請託關說者的全名,但是,此一建議未被司法院長賴浩敏採納,目前並未公開全名,只刊「王00」、「賴00」。即便如此,過去常見立委(素有清譽的立委,甚至現在正角逐總統大位者,也不例外)以信函向司法首長表達特定人事異動之請求,自登錄制度實施之後,現在已幾近絕跡了。

 

參:對於司法個案的請託關說規範,應統一依司法院版,以嚴查關說,並杜絕爭議

 

司法關說,本是司法積弊陋習,只因關說與被關說者,若非私交甚篤,就是有長官部屬關係,隱匿性很高,以蕭仰歸關說案為例,若非高明哲強要判蕭仰歸之子無罪,引起合議庭法官的反彈,還不大可能會被揭發出來,檢察體系多了檢察一體制度,若不嚴守法定程序,關說與陳情的界限更加模糊,邱太三、彭坤業疑涉關說案,即是典型案例。

 

最後,筆者要強調的是:檢察官既是廣義的司法官,並非單純的行政官,有關請託關說規範理應「司法官一元化」,統一適用司法院版的請託關說規範,接受更嚴格的規範約束,才符合人民對於司法純潔性的高度期待。當然,就法論法,法務部若要比照司法院版修訂請託關說規範,是不能回溯既往的。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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