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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治不了的痛】修復式司法無關原諒 用對話診療受害者心傷

王怡蓁 2019年05月07日 19:30:00
修復式司法因戲劇再度被討論,紐、澳、加拿大及美國已實施多年,應用在校園霸凌、家暴等。(取自《我們與惡的距離》臉書)

修復式司法因戲劇再度被討論,紐、澳、加拿大及美國已實施多年,應用在校園霸凌、家暴等。(取自《我們與惡的距離》臉書)

「修復式司法」方案在台灣推動已將近9年,許多人第一次聽到「修復式司法」是在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看見加害者家屬與被害方雙雙坐在桌前,進行修復。「5分鐘的戲劇呈現,比法務部推行多年還有效果。」在台北地檢署擔任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的陳韻琴說。

 

不過,在雙方能坐下來面對面前,是一條漫漫長路。在加、被害雙方都同意進入修復後,促進者需要先個別訪談,經過2到3次不等的個別訪談,待雙方都準備好後,才會進入修復對話會議。陳韻琴認為,劇中有一幕是加害者家屬推著坐輪椅的受害者去打球,她直覺,也許是雙方修復所達成的協議。

 

 

「5分鐘的戲劇呈現,比法務部推行多年還有效果。」北檢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的陳韻琴深有所感。(攝影:陳沛妤)

 

修復式司法到底是什麼?又真的能修復在案件中,加、被害方受傷的心靈嗎?

 

《上報》專訪到多名從修復式司法推動之初,便參與的促進者、律師、司法人員。過程中,也許在修復的路上走得顛簸,但加、被害人不再只是法庭上的當事人,而是一個個人生故事、一顆顆受傷的心靈。

 

 

旨不在求原諒 透過「對話」修補傷害

 

修復式司法」並非台灣獨有,紐、澳、加拿大及美國早已實施多年,更應用在如校園霸凌或校園事件上,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也為聯合國會員國訂定「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

 

「修復式司法」核心概念並不是道歉、原諒甚至減刑,而是提供犯罪事件中,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表達感受,修復犯罪所造成的傷害,一起尋求彌補的方式。採訪過程中,受訪者們全都強調,在看見當事人生命故事,有修復關係的機會時,加害者還是得負起司法責任。

 

台灣則是從2008年開始研議,自2010年9月,於8個地檢署試辦,2012年全面試辦至今,法務部統計共收案1991起,正式開案1737件,其中有952件進入對話,最後共有690件達成協議。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也將「實踐修復式正義」列入重點議題,在決議後,根據先前的實務經驗,以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調整培訓促進者內容。

 

 

「修復式司法」核心概念不是道歉、求減刑,而是提供犯罪事件當事人表達感受的機會,修復雙方創傷。(取自《我們與惡的距離》臉書)

 

 

小燈泡父母有意修復 但兇嫌思覺失調有難度

 

2016年發生轟動社會的小燈泡案件上,在案件進入一審審理階段時,小燈泡父母與律師團在臉書發表了「一起想想修復式司法」一文,希望防止無差別殺人事件再次發生以及修復式司法的課題。小燈泡父母也曾聲請修復式司法,後續為何卻難以繼續進行。

 

擔任小燈泡父母告訴代理人的陳孟秀也曾擔任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委。陳孟秀表示,他們會提出修復式司法的概念,是因為司法程序往往沒辦法看見加害者的生命歷程,藉由該案,希望能理解無差別殺人事件的原因,預防下一次事件發生。但陳孟秀也坦言,他們曾進入修復訪談,但在訪談上遇到一些困難,便先停下來。

 

但為何無法進行?首先,修復式司法中明定當事人具有對話及溝通的能力,但在該案中,兇嫌王景玉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在溝通理解上可能有困難性,縱使王景玉曾同意進行修復,並提出聲請,評估後並不適合。

 

 

小燈泡父母曾與律師團在臉書發表「一起想想修復式司法」一文,盼防止無差別殺人事件再發生。(取自小燈泡媽媽臉書)

 

 

一不小心二次傷害 促進者發言須敏感

 

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後,任一當事人只要感到不適,隨時可以喊停。且還有另一重大影響的因素,也就是修復過程中,促進者的角色,非常重要。促進者除了要具備心理、法律、犯罪等知識外,還需保持中立平衡的角色,才能適切引導修復過程。

 

「你家人都犧牲了,要原諒、放下,能對社會有所貢獻,你也應該感到欣慰,要原諒、放下。」律師陳怡成說不乏有促進者因敏感度不夠,說出的話反而造成被害方二度傷害。

 

陳怡成是台灣修復式司法的主要推手之一,起因來自於當時在法扶中看見國中生的言語爭執,雙方家長卻選擇訴訟。陳怡成認為,訴訟應該是解決衝突的最後手段,但台灣社會在解決衝突時,卻習慣先採取訴訟,她不禁思考,在最後手段前,人們可以做些什麼來化解衝突?在找尋答案過程中,陳怡成一腳踏入修復式正義的領域。

 

 

陳怡成是台灣修復式司法的主要推手之一,她認為,訴訟應該是解決衝突的最後手段。(攝影:張哲偉)

 

 

培訓17小時就上陣 我​國培訓機制不如國外嚴謹

 

陳怡成表示,目前「法務部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綱要」有規範促進者培訓課程的內容,但去年依此課程綱要辦理的初階訓練,只要全程參與17小時的培訓,毋需經過考評,就可到各地檢擔任促進者工作。她認為,相較國外在促進者的培訓上,至少要5到7天,且要先經過考評、實習等程序,才能正式成為促進者。但台灣不是,在參與培訓後,便正式參與案件。陳怡成說:「修復式司法中,遇到的都是受傷的當事人,要確保促進者不會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陳怡成表示,全世界有許多不同的修復式司法模式,而台灣一開始採取的修復式司法模式版本較為制式,交由各地檢署試行時,各地也發展出不同的面貌。她以前幾年的實務經驗,參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出意見,最後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修復式司法」應回歸「人本」精神,促進者的培訓內容應包括知識、態度、技巧三面向,培植促進者的能力素養,她樂觀看待未來的發展。

 

全台各地檢署目前做法有些不同,像是專責的個案管理部分,只有台中地檢署設有專責的個管人員,負責個案後續的追蹤。陳怡成表示,目前促進者幾乎都是兼職身分,類似志工的性質,不乏有促進者笑稱,好像是做功德般,所以,後續的追蹤還要促進者個別承擔,並不容易。尤其個案追蹤的本質,除了在暸解協議履行的狀況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知道促進者服務的品質,能不斷地修正與改進,個案是否能如實地向促進者反應服務品質,促進者能否如實反應於行政端,都有很大的人性考驗。

 

 

台灣從2008年研議「修復式正義」,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也將其列入重點議題。(擷自《我們與惡的距離》YouTube)

 

 

經費不足、未入法 台灣只能做中學

 

在台北地檢署試行之初便加入擔任促進者的陳韻琴,退休前在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擔任主任秘書,具備法務相關背景的她,也曾受過諮商輔導的訓練。陳韻琴表示,北檢一開始先以「家暴」類型案件試行,一開始設有一名促進者與一名陪伴者的角色。

 

在實際運作後才發現,家暴案件雖然不是重大刑案,但複雜度高,牽扯到家族間的相處,陳韻琴談起家庭案件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們在案件中看到的都只是冰山一角。」試行後,北檢也開放其他刑事案件進行修復,並調整陪伴者角色,改以兩名促進者來進行修復。她認為,在修復式司法上,都是從做中學,慢慢調整讓此制度能更貼切實務的需要。

 

然而,修復式司法沒正式入法,就很難有更多資源,除了前述促進者的報酬經費不足外,各地檢的經費也大不同。陳怡成認為,各地檢署根據經費來決定辦理的案量及修復式司法在職教育的數量,是可以理解的

 

 

小燈泡父母告訴代理人的陳孟秀說,會提修復式司法概念,是因司法程序往往難以看見加害者生命歷程,理解事件成因才能預防憾事。(資料照片/羅佳蓉攝)

 

 

修復非調解 加害者刑責並未因此減輕

 

修復式司法更大的難題是,如何推廣,讓大家知道其精神與內涵。由於修復式司法是法務部的方案,雖然從偵查、審理、執行各階段都可開啓,協議內容也可提供作為檢察官偵查處分及法院量刑的參考,但如何處理正在進行案件的管考,並無具體的措施,所以法院的案件仍然不多,目前最大案件來源是地檢檢察官轉介。陳怡成表示,根據她第一線的觀察,檢察官與法官多數沒有充分理解修復式司法的概念,或在緊湊的法庭活動下,很難對當事人完整說明修復的概念。

 

陳孟秀曾撰文表示,在修復的過程時間長,對承受結案時間壓力的檢察官來說,缺乏誘因將案件轉介到修復程序,進入審判的案件,也可能因為修復而延遲程序。

 

 

執行難 全台僅1專責管理、沒轉介標準

 

陳怡成則認為,不只是檢察官不理解,許多法官跟律師同樣也不了解修復式司法的概念,或是誤以為是一般問題解決模式的調解理解,而造成二次傷害。陳怡成強調,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後,為了推動修復式司法,增加8名觀護人力,但這些人力並非專責做修復式司法的案件,平常也須承擔其他繁重的司法保護業務,全台地檢的人力都很吃緊。陳怡成表示,只有台中地檢設有一名專責的個案管理。

 

陳怡成說,修復式司法的預算目前掛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底下,但事實上,犯保對修復式司法業務並無實際參與。她認為,是否應藉由司改國是會議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確立犯罪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工作內容,保障經費來源並專款專用,才能將修復式司法業務落實,或仿效外國鼓勵外部團體或另設機構的形式,投入更多資源。

 

 

修復式司法目前沒法律效力,推廣乏力,協議內容僅做檢察官偵查處分及法院量刑參考。(取自《我們與惡的距離》臉書)

 

 

說到如何改善?陳怡成提到,目前看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版本中規定,偵查中或審理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被告及被害人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但法條中卻不見檢察官或法院轉介與否的裁量標準?也不見給予被告及被害人救濟之程序。她認為,這不僅會讓執法人員的裁量存乎一心,更讓民眾疑惑,增加民怨。尤其,當加、被害雙方都同意進行修復式司法,並提出聲請,卻因為檢察官或法院的判斷,無法啟動修復程序,而檢察官或法官又沒有受過修復式司法的培訓,要如何判斷該案適不適合修復呢?陳怡成直言,這實在是匪夷所思。她更質疑,法制面的缺失,是要怎麼做好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是個很值得推廣的制度」陳韻琴強調,當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對於其行為,造成被害人與家屬的傷害,而願意表達悔意及道歉,而受害者及其家屬也願接受與加害人對話時,透過修復式司法程序的對話會議機制,雙方當事人有機會可以坐下來,面對面的對話,在述說、傾聽、理解的過程中,讓在該事件中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情感得以療癒與修補。修復式司法制度補足了法律程序著重在懲處,而較無法滿足情感修復的部分。

 

不過,如何讓更多有需要的人,可以善用此制度,陳韻琴認為,這還需要再積極推廣的。無論是一般民眾或相關執法人員對制度的認同、熟悉,以及實際執行時,流程便利性的配合,都是可以再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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