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4件總計1億元及勒令停業處分,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資料照片/張家維攝)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4件總計1億元及勒令停業處分,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公布Uber勝訴理由為「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已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於2017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市等地,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即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4件(3件台北市載客、1件台中市載客)行為各處分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總計1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拒繳罰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引進App網路平台,模式與呼叫小黃App、PChome、Yahoo拍賣等網路平台業者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Uber公司位於台北市,而Uber未向北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言,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北市府公路主管機關做成處分才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不具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基於做成處分已違法,判決撤銷處分,即Uber勝訴免繳罰鍰。全案可上訴。(韓國瑜「一問三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