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的復權》:轉型不義的狡智可將被害人玩弄羞辱到何等地步

吳豪人 2019年05月19日 07:00:00
烏來高砂義勇隊慰靈碑強制拆除事件,是一件時空錯亂卻又十分典型的「原住民族轉型不義事件」。(維基百科)

烏來高砂義勇隊慰靈碑強制拆除事件,是一件時空錯亂卻又十分典型的「原住民族轉型不義事件」。(維基百科)

2006年,解嚴且民主化已經二十年的臺灣,發生了一件時空錯亂但卻又十分典型的「原住民族轉型不義事件」—烏來高砂義勇隊慰靈碑強制拆除事件。這是個地方政府(臺北縣)首長(周錫瑋縣長),違背憲法第十條(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第十一條(表現自由),以及「嚴格禁止行政機關對人民思想言論進行審查」的行政法大原則,所引發的文字獄。不過,我並不想詳細介紹事件經過 更多本案詳細經過請參閱〈從兩起臺灣原住民法庭訴訟事件論人類學知識行動的可能性〉,黄智慧,二○○七年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第二十三屆年會暨「人類學與民族學的應用與推廣」學術研討會論文。,而是要提出兩個匪夷所思可又精妙絕倫的「法匪」見解,以證明轉型不義的狡智,可以將被害人玩弄羞辱到何等地步。

 

受害的烏來高砂義勇隊紀念協會,在慰靈碑遭到臺北縣以明顯違憲違法的行政處分強制拆除,紀念碑並被非法沒收之後,首先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不料,卻被駁回其訴願,只得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次裁定,又駁回其訴。高等行政法院的理由,如用法律白話文解釋,大致如下:

 

程序上而言,該公園主管單位為臺北縣風景管理所,拆除之處分也是風管所所為。臺北縣長行文協會應配合風管所命令,自行拆除,否則若遭強制拆除並受損害,本縣不負責云云,事實上只是一種(善意的)「觀念通知」,而不是行政處分。所以協會要告,應該告實際做成處分的風管所而非臺北縣長。但風管所其後已遭裁撤併入觀光局,無被告之適格。所以加害者不存在。從而本院亦無法受理。 更多裁定原文請參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三一號。

 

筆者忝屬法律學徒,願意再用更白話的比喻說明。

 

某攤販遭幫派分子恐嚇,如於期限內不繳保護費,便將前來砸攤。翌日,該幫派首領也來找攤販,說:「聽說我的小弟已經來通知你限期繳保護費,否則砸攤。我(非常好心的)告訴你,我那個脾氣暴躁的小弟是玩真的。所以你還是趕緊繳錢吧。」攤販仍然拒繳,果然遭砸攤。攤販一怒告上法院,主張幫派老大(人民團體代表人)恐嚇取財、毀損他人財產等罪,並附帶民事賠償之訴。法院不受理訴訟,卻裁定道:「實際上砸攤的是小弟。但是他已經在黑道火併中死亡了。至於老大並非砸攤的現行犯。如果你覺得他是教唆犯,對不起,請舉證。再者,老大雖然也找你說過話,但那不是恐嚇取財,只是觀念通知,一片好心。所以本案已經找不到加害人,無法受理。」

 

這個法匪精心之作的「觀念通知說」,其實是被害人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的時候,訴願委員會駁回訴願的理由。高等行政法院似乎對此「行政法傑作」甚為傾倒,因而完全引用。 更多值得注意的是,訴願當時的行政院長蘇貞昌,正是准許協會重建紀念公園的前臺北縣長,而且才剛剛交卸民進黨黨主席的職位,接受「新夥伴關係」總統陳水扁先生任命的閣揆。但是他卻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讓他的發言人對媒體表示本案與他無關。更諷刺的是,同一時間的民進黨族群部,卻舉辦了「誰有權匡正我的記憶」座談會,聲討臺北縣,為烏來族人助陣。這種「被害人不知道相信誰」、「看來值得或應該值得相信的政治人物,結果居然都是加害者」的情形,正是轉型不義的特徵之一。

 

中華民國司法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的傑作,尚不止於如此。本案經律師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得到發回高院更為裁定的好結果。於是高院終於正式受理,而且由另一組合議庭法官,做出了99.9%的正義判決。不但確定臺北縣的拆碑行為「確實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喔),而且還是充滿瑕疵的「違法行政處分」,強烈侵犯人民權益。

 

既然如此,判決書想必一定同意原告的另一個要求—聲請回復原狀的請求了?呵呵呵,謬矣。居然是「回復原狀之請求駁回」! 更多判決原文請參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訴更一字第九十八號。0.1%的問題,究竟出在何處?相信即使再次有請訴願委員會的行政法大師出馬,在未看完判決之前,恐怕也無法想像。

 

原來在「案發」不久,惶惑無助的烏來族人,迫於「證人」《中國時報》(媒體)、「檢舉人」高金素梅(立法委員)與「公權力行使人」臺北縣長周錫瑋(行政權)的聯手攻擊,曾經寫了一封「公開道歉文」,說自己不知什麼行為觸法,但對於協會造成社會風波深感抱歉,願意配合縣府,協商如何解決云云。高等行政法院竟然就以此道歉信為理由,認為原告與被告,兩造之間已經存有一紙「行政契約」,所以,你們私了吧。延伸上述的比喻,就是:攤子雖然被砸了,但是大哥小弟前來恐嚇之際,攤販也曾惶恐地說:初次來到貴寶地,不知道貴幫規矩,還請原諒。是否可以讓一步說話,大家談談看有什麼解決的辦法。法院便因此認定,砸攤子不對,不過因為攤販曾與黑幫訂有「契約」,所以基於契約自由,有關回復原狀這部分,你們私了吧。

 

筆者不學,竟然不知道觀念通知與行政契約,居然還可做如此解釋,可知法海無涯,認罪是岸矣。 更多本案最終以雙方和解落幕,只可惜烏來高砂義勇隊紀念協會的理事長簡福源老先生,已先一步撒手人寰。

 

這兩個法律釋義學的巔峰之作,是中華民國「繼受」日本,日本「繼受」西歐現代市民法體系之後,一百多年的苦心孤詣、囊螢映雪,才總算謅得出來的偉大而壯麗的鬼扯。作用就是欺負人,完全上承了五百年前殖民主義的老祖宗—哥倫布的流氓精神。事實證明,在世界史上,凡使用本法體系的現代國家,只要遇到原住民族,就都變成了流氓,毫無例外。

 

然而,這一套法律體系,在不同的時空與人群之中,其實也有不但不欺負人,而且還積極保護人權的功能;不但不是耍流氓的殖民法鬼扯,反而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然則原住民族不是人嗎?自由民主憲政,不包括原住民族嗎?

 

※本文摘自《「野蠻」的復權:臺灣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與現代法秩序的自我救贖》 楔子/作者為日本國立京都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研究領域為基礎法學與人權思想/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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