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修法封「租賃」這條路 律師批:把消費者當教條法令的犧牲者

黃彥誠 2019年05月28日 15:30:00
Uber在台合法性爭議不斷,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60天修法預告期已於4月26日結束,全案挺進法制作業程序。(圖片取自Uber臉書)

Uber在台合法性爭議不斷,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60天修法預告期已於4月26日結束,全案挺進法制作業程序。(圖片取自Uber臉書)

Uber在台合法性爭議不斷,儘管各界名人支持、網友相挺,甚至美國政府都透過AIT表達關切,但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60天修法預告期走完,全案仍挺進法制作業程序; Uber 堅持自始至終都是科技公司的立場,顯然與交通部看法有極大不同。

 

「103之1」草案於4月26日預告期滿後,對於各界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表的留言,交通部在5月23日作出綜整回應,指Uber「違反現行租賃規範」。而Uber則在27日發布新聞稿,對此表達失望,批評交通部只照顧特定族群、朝令夕改;律師更批評交通部,當初制定法規本是為了管理業者不合法收費,如今卻限制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分明「把消費者當教條法令的犧牲者」。

 

交部:Uber破壞市場秩序

 

交通部堅持,Uber透過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即時派遣、短途載客及自訂費率等服務,與計程車客運業的市場與生態產生高度重疊,形同「穿著租賃車的外衣,作著計程車的生意」,已嚴重破壞市場秩序。

 

外界普遍認為,計程車業者的抗議,是促成政府修法的主因之一。(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針對草案中爭議條目「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意即未來搭Uber未滿1小時仍要收1小時的租車費用,交通部澄清,上述針對租賃車使用資訊平台(Uber)所增訂的規定,其實都是現行法律對租賃業的規範。

 

交通部指出,在2005年7月訂定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已明文規定按「日」或按「時」起租計算,並非新增限制。

 

費率部分,交通部表示,汽車運輸業(含公路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在台灣是特許行業,費率受到管制,且只有汽車運輸業才能訂價,資訊平台業並無參與訂價的資格。

 

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公平競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故預告修正「103之1」草案,以達「提供相同服務者受同樣規範」、「避免租賃車提供計程車服務」及「計程車與租賃車各自回歸原有營業本質」等目的。

 

批交部「限制消費者選擇自由」

 

在草案進入法制作業程序之後,Uber亦不斷發布聲明,指現今合法、合規的營運模式是遵循 2017年交通部的指導而重啟在台灣的服務,對交通部宣布要修法感到遺憾;Uber指出,一旦草案通過,將會摧毀1萬名平台代僱駕駛及其家庭經濟、合作租賃業營運,以及 Uber 在台的營運。

 

Uber表示,他們與租賃業者合作,由科技平台以App協助找尋需要租賃車的消費者,讓小客車租賃業者做為派遣及營運主體,業者依租賃車型、車輛新舊等各項因素並參考 Uber 平台提供的參數後,再決定租車費用。這是藉助 Uber 科技的力量提升租賃業的效率,依據法律的保障及規定由租賃業做租賃業的生意,並不因為科技的幫助而影響租賃業的本質。同時,計程車可以排班、路招、不用繳稅、獲得準大眾運輸業的燃牌照優惠與減免,這些型式與優惠,租賃車都未享有。兩者營運模式與享有的優惠截然不同。

 

Uber強調,他們自始至終都是科技公司,沒有要登記成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呼籲政府聆聽並回應大家的意見,並邀請所有相關利益關係人參與後續的討論,一起找到共贏的結果,讓計程車與 Uber 一起服務大眾。

 

UBER駕駛組成的網路叫車平台自救會,在4月22日赴交通部抗議修法。(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另外,針對「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和交通部修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草案中「明確規定租賃車輛不得外駛巡迴、排班待客」、「規定應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等重重規定,律師馮昌國認為,「根本就是把消費者當成教條法令的犧牲者。

 

馮昌國說,當初正是因為近8成的租車業者推出的契約內容不符合現行規定,包括因塞車逾時交車,卻被要求收取一天租金,甚至在特別假日收取定金、退定更嚴苛,所以才萌生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後更有了「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明訂「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

 

馮昌國強調,若租賃契約中的規定優於消保法的規定,那麼當然以契約為優先。若有人租車時間不到1小時,契約用「分」、「秒」計價,反而對消費者更有利。結果,交通部卻以消保法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完全違反消保精神,更未能提供消費者在租賃平台中更好的權益,把消費者當成教條法令的犧牲者!

 

現行法規規定以「時」、「日」為基礎計費,但若契約規定較有利於消費者,則應以契約為準,方符合消保法精神。圖為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內容。(圖片取自行政院網站)

 

「公策平台」掀兩派論戰

 

對於Uber即將陷入違法處境,不少民眾在法定預告期間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聲,「早就合台灣政府的法了,現在只是不合小皇(黃)的法哈哈。」「如果小黃品質好,會有乘客選擇Uber? 」「市場的機制只能由小黃決定而不是由乘客決定? 」「計程車不思考如何提升自己的品質,靠著打壓uber求生,讓人搖頭。」

 

支持民眾認為,計程車應檢討自身為何不受消費者青睞。(圖片截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官網)

 

不過,也有部分反對聲音指出,Uber就是租賃業去分計程車客運業的大餅,「偽幣uber仿真幣小黃 才是事實」、「黑箱是污吧(Uber),違法硬要政府輔導合法,是誰比較黑」、「給你多元(計程車)不去考,偏偏要去護航25%」、「Uber低價搶市!政府放任不管才是圖利之嫌!」「下班時間一到,車資變好幾倍」,批租車公司明著載客,是掛羊頭賣狗肉。(總統大選3山再現

 

反對聲音指出,Uber就是租賃業去分計程車客運業的大餅,強調合法性應擺在第一位。(圖片截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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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Uber 修法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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